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

2010年11月2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10〕70號印發《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該《規定》共17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10〕70號
  • 印發時間:2010年11月26日
通知,規定,協調函,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等制度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0〕70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我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省政府令第225號),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山東省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0年11月26日

規定

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協調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製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檔案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和本省有關規定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接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製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條規定執行。
第六條 行政機關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對外貿易公共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信息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需要審批的政府信息,應當及時報請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信息未經審批的不得發布。
第七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八條 屬於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九條 對於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十條 屬於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徵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十一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徵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2.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3.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4.其他內容。
第十二條 被徵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徵求意見公文後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5個工作日內不答覆的,視為同意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四條 對應與其他行政機關溝通協調後再發布的政府信息未溝通協調,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並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後果。
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並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依照《條例》和《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1.擅自發布信息,並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採取補救措施的;
2.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3.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後,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4.相關行政機關應當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5.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 教育文化、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運輸等與人民民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發布協調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協調函

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函
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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