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政府關於城鎮土地申報登記工作的若干規定
- 實施時間:1988年11月14日
- 地區:山東
- 類別:城鎮土地申報登記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1-14
【生效日期】1988-1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11-14
【生效日期】1988-11-1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政府關於城鎮土地申報登記工作的若干規定
(1988年11月14日)
一、為加強土地管理,做好城鎮土地使用申報登記,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申報登記範圍:城市、縣城、建制鎮(以下簡稱城鎮)的建成區以內的全部土地及其以外的獨立的工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或集體所有土地,以及非建制鎮和村莊內的國有土地。
建成區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建成區範圍,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申報登記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並成立城鎮土地申報登記辦事機構,具體負責實施。
四、申報登記,原則上應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報。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廠礦企事業和部隊等單位使用的土地,由本單位申報。
(二)城鎮建成區和工礦區範圍內的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三)城鎮建成區內的住房用地,房產權屬於單位的,由單位申報;房產權屬於個人的,由房主申報,房主不在當地的由受委託代管人代為申報,但必須由居民委員會出據證明;房產權屬於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申報。
(四)城市已出售商品房使用的土地,由建設開發單位提供資料,購買或使用房屋的單位申報。未出售或正在建設的商品房用地,由建設開發單位申報。
(五)市政設施、公園、廣場、園林、綠地、宗教寺廟、名勝古蹟等公共用地,由管理單位申報。
(六)城鎮、工礦區範圍內有固定設施的貿易市場或集市用地,由市場管理部門或設施所有者負責申報。
(七)鐵路線路用地,由鐵路分局到線路所在地的縣(市、區)申報登記;其他鐵路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八)公路線路用地,由公路管理部門到公路線路所在地的縣(市、區)申報登記;其他公路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九)部隊團以下單位用地,由部隊團級單位到宗地所在縣(市、區)申報登記。
(十)國有荒山、河流及城鎮內的街道用地暫不申報。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廠礦企事業和部隊等單位使用的土地,由本單位申報。
(二)城鎮建成區和工礦區範圍內的鄉(鎮)村集體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三)城鎮建成區內的住房用地,房產權屬於單位的,由單位申報;房產權屬於個人的,由房主申報,房主不在當地的由受委託代管人代為申報,但必須由居民委員會出據證明;房產權屬於房管部門的,由房管部門申報。
(四)城市已出售商品房使用的土地,由建設開發單位提供資料,購買或使用房屋的單位申報。未出售或正在建設的商品房用地,由建設開發單位申報。
(五)市政設施、公園、廣場、園林、綠地、宗教寺廟、名勝古蹟等公共用地,由管理單位申報。
(六)城鎮、工礦區範圍內有固定設施的貿易市場或集市用地,由市場管理部門或設施所有者負責申報。
(七)鐵路線路用地,由鐵路分局到線路所在地的縣(市、區)申報登記;其他鐵路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八)公路線路用地,由公路管理部門到公路線路所在地的縣(市、區)申報登記;其他公路用地,由土地使用者申報。
(九)部隊團以下單位用地,由部隊團級單位到宗地所在縣(市、區)申報登記。
(十)國有荒山、河流及城鎮內的街道用地暫不申報。
五、宗地申報登記,以被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一宗地為單位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
(一)一個土地使用者使用幾宗地,在一個縣行政區域內的,應按宗地同時填寫幾份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報。
(二)一個土地使用者使用幾宗地,不在一個縣行政區域內的,按宗地所在縣分別申報。
(三)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按各自使用的面積申報;無法劃分各自使用範圍界線的,要申報公有使用權面積和自己應分攤的面積。土地公用分攤面積原則上按自己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計算。
(四)一宗地內有若干個小的混合宗地的,土地使用者除申報本混合宗土地公有使用面積和分攤面積外,並要申報宗地內公有使用面積的分攤面積。
(五)一個或幾個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宗地跨兩個以上縣行政區的,要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申報登記。
(一)一個土地使用者使用幾宗地,在一個縣行政區域內的,應按宗地同時填寫幾份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併申報。
(二)一個土地使用者使用幾宗地,不在一個縣行政區域內的,按宗地所在縣分別申報。
(三)幾個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地的,按各自使用的面積申報;無法劃分各自使用範圍界線的,要申報公有使用權面積和自己應分攤的面積。土地公用分攤面積原則上按自己擁有的建築面積比例計算。
(四)一宗地內有若干個小的混合宗地的,土地使用者除申報本混合宗土地公有使用面積和分攤面積外,並要申報宗地內公有使用面積的分攤面積。
(五)一個或幾個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一宗地跨兩個以上縣行政區的,要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申報登記。
六、申報登記內容:單位名稱或戶主姓名、住址,土地座落四至、使用面積、建築面積、用途、類型、權屬、證明材料等。
宗地籍圖內容:主要標繪宗地籍圖的名稱、使用土地權屬界線及其邊長、相鄰單位名稱、界址拐點、主要建築物、使用土地面積、地類等地籍要素。宗地籍圖按宗地面積的大小,分別選用1:200、1:300、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
宗地籍圖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村莊地籍調查規程》的要求編繪。
宗地籍圖內容:主要標繪宗地籍圖的名稱、使用土地權屬界線及其邊長、相鄰單位名稱、界址拐點、主要建築物、使用土地面積、地類等地籍要素。宗地籍圖按宗地面積的大小,分別選用1:200、1:300、1:500、1:1000、1:2000等比例尺。
宗地籍圖必須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城鎮、村莊地籍調查規程》的要求編繪。
七、土地使用者申報時,應向申報登記機關提交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土地權屬界址表、宗地籍圖。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申報登記機關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由縣級以上政府授權批准機關批准的用地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書;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檔案、會議紀要;雙方簽訂的用地協定書;關、停、並、轉單位主管部門對使用土地的處理意見;其它證明土地權屬來源的檔案等。
因歷史或其它原因確屬無法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的,土地使用者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和原因。屬於個人使用的土地,可由四鄰和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據證明;屬於單位使用的土地,應由其主管機關出據證明。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申報登記機關提交的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由縣級以上政府授權批准機關批准的用地檔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證書;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的檔案、會議紀要;雙方簽訂的用地協定書;關、停、並、轉單位主管部門對使用土地的處理意見;其它證明土地權屬來源的檔案等。
因歷史或其它原因確屬無法提供權屬證明材料的,土地使用者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和原因。屬於個人使用的土地,可由四鄰和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據證明;屬於單位使用的土地,應由其主管機關出據證明。
八、使用相鄰單位土地的,由現土地使用者申報,說明使用情況,並在宗地籍圖上標繪出使用的位置、界線、面積和被使用土地者的名稱。
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被公路、城鎮街道或其它公用設施占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可說明情況,不再申報。
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被公路、城鎮街道或其它公用設施占用的,原土地使用者可說明情況,不再申報。
九、國家建設已征未用的土地,並已退回被征地村或鄰近其他村使用的,可由土地使用者申報,並註明土地利用現狀。
經省政府批准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村(戶)使用的土地,按國有土地申報,並註明土地利用現狀。
國營農、林、牧、副、漁、茶場用地,由場方向所在縣(市、區)申報登記,並要區分非農業建設用地和農業生產用地。水庫用地只申報水庫管理部門的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有爭議,由土地爭議雙方按使用土地的現狀提出申報,並在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爭議原因,在宗地地籍圖上標出爭議土地的位置、範圍和面積。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和破壞地面附著物。
經省政府批准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村(戶)使用的土地,按國有土地申報,並註明土地利用現狀。
國營農、林、牧、副、漁、茶場用地,由場方向所在縣(市、區)申報登記,並要區分非農業建設用地和農業生產用地。水庫用地只申報水庫管理部門的建設用地。
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有爭議,由土地爭議雙方按使用土地的現狀提出申報,並在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爭議原因,在宗地地籍圖上標出爭議土地的位置、範圍和面積。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和破壞地面附著物。
十、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申報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申報登記辦事機構申報登記。對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期限申報或少報、多報的土地使用者,按違法占地論處。
十一、土地申報工作完成後,要按照國家土地管理局制定的《全國土地登記規則》、《城鎮、村莊地籍調查規程》的規定,對土地權屬、面積、界線、地類和利用狀況等進行調查和現場勘丈覆核,凡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登記,發放證書,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只能註冊,不予登記發證。
土地申報、審核、登記、發證、評等定級等項工作完成後,各地應將在土地申報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表、冊、卡等資料,及時分類整理,建立和健全地籍檔案。
土地申報、審核、登記、發證、評等定級等項工作完成後,各地應將在土地申報登記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表、冊、卡等資料,及時分類整理,建立和健全地籍檔案。
十二、各市、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城鎮土地申報登記辦公室備案。
十三、本《規定》由山東省城鎮土地申報登記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