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

威海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是威海市根據《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要求發布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威海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
  • 根據:《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 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要求
  • 城市:威海市
第一條為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山東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各級政府和行政機關要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協調渠道。
第四條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遵循“誰製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在自身職責範圍內發布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製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製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檔案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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