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節約用地制度,緩解建設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全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提出以下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 屬性:保障全省經濟社會
  • 有關: 魯政辦發〔2013〕36號
  • 原則:合理布局、適度集中
基本信息,意見內容,

基本信息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進一步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3〕3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意見內容

一、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管控引導作用
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保全省耕地總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建設用地總規模不突破。做好產業發展、城鄉建設、基礎設施布局、生態環境建設及人防綜合防護體系建設等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健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定期評估和適時修改機制,依法及時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進一步發揮計畫指標的調控作用。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分配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時,配比下達挖潛指標,積極探索挖潛指標省內有償調劑使用。在符合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的前提下,引導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向城鎮化重點地區、重點區域傾斜,保障重點產業、重點建設項目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用地需求,保障節地型產業、節地型城鎮和節地型企業用地需求。
二、最佳化建設用地格局
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適度集中的原則,推進人口向城鎮集中、居住向社區集中、產業向園區集中,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配置和節約集約利用。穩妥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試點工作,鼓勵農村合村並點,開展村莊改造和農村新型社區建設,將挖潛節餘指標調劑到城鎮使用,實現城鄉土地要素有序流動,推動城鎮化進程。到2020年,農村居民點用地在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中的比重,與2010年相比下降4.23%。科學合理布局工業項目,按照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的原則,有序引導工業項目進區入園。大力推行“飛地經濟”模式,通過健全稅收分成、強化用地保障等激勵措施,鼓勵招商引資的新上工業項目集中連片建設、集群發展。鼓勵園區外的現有工業企業通過“拆企並企”、“拆企入園”等方式進入園區發展。對“退二進三(減少工業企業用地比重,提高服務業用地比重)”、“退城入園”、轉型升級的企業,優先在工業園區內安排建設用地或協調租賃標準廠房。原則上園區外不再安排零星的一般工業項目用地。
三、拓展建設用地空間
鼓勵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通過復墾增加的建設用地指標,可調劑到適宜非農建設的區域使用。在保護生態環境的前提下,積極推進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開發利用,減輕建設占用耕地的壓力。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設施建設和消防要求的前提下,鼓勵綜合開發利用地下空間。積極推進地下空間土地資源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項目建設需同時利用地下空間的,地下空間與地上土地使用權可一併出讓,並在出讓價格上給予優惠。工礦倉儲項目使用地下空間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其他項目使用地下空間的,根據分層利用情況,按一定比例確定地下部分出讓價款,具體標準由市、縣級政府研究制定。
四、嚴格建設用地控制標準
省國土資源廳要會同有關部門適時修訂完善土地使用標準體系,加強國家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的產業(事業)項目和重點發展培育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土地使用標準的研究。建設項目立項、用地預審、供地審批、規劃設計和施工等環節必須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控制標準。其他相關部門制定的各類標準、指標、考核辦法,涉及的用地指標不符合國家和省發布的城鄉規劃和土地使用標準要求的,不得作為辦理土地審批、供應和用地的依據。對尚未頒布土地使用標準和建設標準的特殊建設項目,應先進行項目節地評價並組織專家評審,依據節地評價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辦理用地手續。
五、完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
實行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有償使用,逐步減小劃撥供地範圍。堅持和完善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大力推進土地使用權網上交易。鼓勵企業以租賃方式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可根據產業周期彈性確定工業用地出讓年限,採取靈活的土地供應方式。實行分期供地制度,對分期建設的大中型工業項目,實行整體規劃、總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開發,當期用地未達到預定的投資強度等條件的,不得安排下期供地。
六、提升各類開發區(園區)用地效益
建立項目入園聯席審查制度,重點加強對建設項目產業政策、投資計畫、資金落實、規劃選址、環境評價、用地標準等內容的審查。探索建立經營性建設項目投資和產出標準體系。國家級開發區、省級開發區、其他工業集中區新建工業項目平均投資強度一般應分別不低於350萬元/畝、280萬元/畝、220萬元/畝,項目達產後畝均產值一般分別不低於520萬元/畝、400萬元/畝、280萬元/畝,畝均稅收一般分別不低於30萬元/畝、20萬元/畝、15萬元/畝。新建工業項目平均容積率一般不低於1.0,建築係數一般不得低於40%。市、縣級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開發區用地的投資強度、產出效益、創造稅收等具體標準,各產業的投資強度等控制指標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額度。定期開展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工作,考核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評優、擴區、升級的重要依據。
七、鼓勵多層工業廠房建設
除生產安全、工藝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工業企業不得建造單層廠房。投資額低於5000萬元或用地面積低於15畝的新建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再單獨供地,鼓勵和引導企業通過租賃、購買多層標準廠房解決生產經營場所。鼓勵在各類園區和工業集聚區內集中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多層標準廠房一般不得低於3層,容積率應達到1.2以上,且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要求。多層標準廠房集中區域內,可根據需要建設企業入駐所需的各類公共服務平台。鼓勵和引導社會投資主體參與多層標準廠房建設經營,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一層全額徵收,第二層減半徵收,第三層及以上免徵。多層標準廠房建成後,經所在地縣級政府(園區管委會)同意,可對房產、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割轉讓,但不得改變功能和土地用途,所在地縣級政府(園區管委會)享有優先購買權。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出台扶持多層標準廠房建設的政策。
八、積極推進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的二次開發利用
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低效利用建設用地認定標準,並據此開展調查摸底工作。通過協商收回、鼓勵流轉、協定置換、合作經營、自行開發等多種形式,積極穩妥地推進低效利用建設用地的二次開發利用。鼓勵市場主體參與存量建設用地的開發利用。由政府收回、收購的,依法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一定補償。原出讓或劃撥的存量工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產業發展布局規劃和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經批准在原用地範圍內進行技術改造、通過建多層廠房或實施廠房改造加層增資擴產而增加建築容積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讓價款。可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支持低效利用建設用地二次開發涉及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九、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
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依法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必須通過統一有形的土地市場,按有關規定採取公開規範的方式轉讓。推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探索實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和作價入股。依法鼓勵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以土地使用權聯營、入股等形式興辦企業,盤活利用閒置和低效用地。鼓勵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將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通過自建或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用於多層標準廠房建設。探索建立農民宅基地自願有償退出機制,有效減少農村居民點占地面積。
十、建立促進節約集約用地財稅調節機制
積極開展以地控稅、以稅節地試點工作,建立常態化的信息共享機制和經費保障機制。加強建設用地稅收征管,適時調整全省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或稅率標準,依法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提高土地保有環節成本,探索建立城鎮土地使用稅與集約用地相掛鈎的稅收調節機制。強化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返還或變相返還土地出讓金,加大土地閒置費征繳管理力度。實行優惠獎勵與節約集約用地水平相掛鈎政策,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專項獎勵資金,對項目建成達產後節約集約用地成效顯著、畝均稅收貢獻大或安置吸納就業人數多的企業實施獎勵。
十一、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
縣級以上政府要將閒置土地清理處置工作納入日常管理,建立源頭預防、日常監測、及時處置的工作機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各類閒置用地。因政府行為造成的土地閒置,可採取延長動工開發期限、改變用途或規劃條件、安排臨時使用、等價置換、協定有償收回、納入政府儲備等途徑及時處置、充分利用。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的土地閒置,超過約定時間未動工開發滿1年的,按照土地出讓價款或劃撥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契約約定應當收回土地的,要堅決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十二、加強土地供應全程監管
規範和完善土地出讓契約和劃撥決定書,明確約定建設項目投資強度、開竣工時間、規劃建設條件、出讓價格、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各級政府要及時準確掌握批准建設用地供應情況,採取有效措施,加快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並從源頭上建立防範機制。要加強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建設,加大供後監管力度。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建設項目用地竣工檢查核驗制度,將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讓契約或劃撥決定書的情況,作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建設項目未經國土資源部門檢查核驗合格,不得通過竣工驗收。縣級以上政府可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完善建設項目開竣工履約保證金等土地供後監管制度。
十三、嚴格節約集約用地考核評價
完善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確保“十二五”期間全省單位生產總值建設用地下降30%的任務目標有效落實。建立區域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考核機制,由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進行逐級考核。積極開展城市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工作,評價城市建設用地利用現狀,測算節約集約用地潛力,為制定相關用地政策、實施城市低效用地二次開發、土地儲備等工作提供依據。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獎罰制度,將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分配與節約集約用地成效相掛鈎。省政府對閒置土地清理處置、低效建設用地盤活利用、多層標準廠房建設和使用工作成效顯著的市、縣(市、區),給予建設用地計畫指標獎勵和相關用地政策傾斜;對土地閒置現象嚴重、處置不及時或因此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地區責令限期整改,並對整改不到位的進行約談、掛牌督辦;對達不到供地率考核標準的,暫停建設用地審批,並按一定比例扣減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
十四、深入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
市、縣級政府要將開展“國土資源節約集約模範縣(市)創建活動”作為推進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重要平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規劃目標,拓展集約用地路徑,創新節約用地模式,推廣套用節地技術,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健全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體系。要加強節約集約用地的宣傳力度,營造節約集約用地的良好氛圍,不斷提高全社會的資源憂患意識和節約集約用地意識。
十五、強化政府主導的共同責任機制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組織領導,研究制定推進本地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具體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形成推進節約集約用地的共同責任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要按照產業政策對建設項目行業準入、投資規模、投入產出強度等進行審核把關,嚴格監管。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按照城鄉規劃出具規劃建設條件,並嚴格核查建設項目開發建設強度執行情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做好用地審批工作。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8日
(2013年11月18日印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