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決定

1988年1月18日山東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調整加強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決定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01.18
  • 實施時間:1988.01.18
為了適應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民主與法制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六條關於“常務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辦事機構”的規定,對省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的設定作如下調整:保留辦公廳,撤消法制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室、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室,同時將惠民、德州、聊城、菏澤、臨沂地區人大工作聯絡處改為省人大常委會派駐各地區的聯絡組。以上均為廳局級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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