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2023年8月1日上午,山東舉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風會,解讀《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省司法廳副廳長田秀娟介紹,《條例》已於2023年5月3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於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07年7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2023年4月,《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已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初次審議。根據《山東省地方立法條例》規定,《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
2023年4月25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公告,將舉行《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修訂草案)》立法聽證會。
2023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通過《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將於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全文
山東省中小企業促進條例
(2007年7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3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三章 創新推動
第四章 財稅支持
第五章 融資促進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發揮中小企業在擴大就業、科技創新、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全省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小企業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省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作為長期發展戰略,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梯度培育體系,支持中小企業融入和服務國家戰略,推進中小企業跨界融合,強化創新引領、推動轉型升級、聚力補齊短板;鼓勵中小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創新型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原則,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中小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為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是本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進全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在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協調、指導和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以及稅務、金融監督管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中小企業依法享有平等進入、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中小企業應當依法經營,遵守國家勞動用工、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社會保障、資源環境、質量標準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誠實守信,健全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不得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中小企業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反映中小企業合理訴求,依法化解糾紛、調解爭議,加強對行業運行態勢的研究分析和預測預警。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企業家榮譽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廣泛宣傳中小企業優秀企業家創業創新事跡和社會貢獻,營造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幹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創業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勵創業的政策措施,改善創業環境,鼓勵自主創業,引導創辦科技型、創新型、綠色低碳型中小企業,支持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中小企業營造公平參與競爭的市場環境。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網際網路平台等及時發布涉及中小企業的政策信息,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開展創業培訓和輔導,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創新、金融、市場、權益保護等信息和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中小企業發展用地需求,合理選址布局,為中小企業用地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面向中小企業的創業創新示範基地、孵化器、科技園區和眾創空間等創業創新載體建設,在場所用地、基礎設施建設、公共管理服務等方面按照規定落實稅費優惠政策,降低中小企業初創成本,提高入駐企業孵化成功率。
鼓勵和支持利用閒置的商業用房、工業廠房、企業庫房和物流設施等,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配套服務。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創業主體,鼓勵和支持科研人員、大學生、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退役軍人、華僑歸僑、留學回國和外籍人才以及其他群體參與創業,並按照規定落實創業補貼、稅費優惠政策。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創業創新,並享受相應的政策待遇。其中,在中小企業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中小企業的,其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離崗創辦中小企業的,其原單位人事關係按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予以保留。
鼓勵中小企業創造就業崗位,對積極吸納就業的小型微型企業按照規定給予就業創業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等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創業企業。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可以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章 創新推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開展產品、技術、管理和模式創新,增加創新投入,提升整體創新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最佳化發展環境,強化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在財政、金融、土地、環保、能耗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提升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工作的系統化、規範化和精準化水平。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數位化轉型服務機構培育,推動數位化轉型促進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打造適應中小企業需求的工業網際網路平台,提供數位化轉型診斷服務和解決方案,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數位化支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支持中小企業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信息技術,推動數位化、網路化、智慧型化轉型升級,創新生產方式,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產業鏈強鏈、補鏈、延鏈、固鏈協同機制,聚焦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先進材料、高端化工、農機裝備、醫藥、船舶和海工裝備等重點產業鏈,推進跨行業、跨區域產業協同發展,提高中小企業融入度,增強中小企業配套支撐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中小企業產業集群發展政策措施,推動中小企業集約集聚,加快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壯大,提升中小企業產業集群專業化、特色化發展水平。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能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健全綠色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綠色低碳技術成果庫,推動中小企業加快綠色低碳技術套用。
支持中小企業推行綠色設計、開發綠色產品、建設綠色工廠。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推動新產品、新技術的開發和試驗,鼓勵中小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推動技術進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鼓勵中小企業參與產業關鍵共性技術的研究開發;支持中小企業參與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的實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加強生產經營、數位化轉型、安全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創新。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加強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數據鏈等方面合作,支持培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平台和基地,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創新發展。
支持大型企業與產業鏈上下游中小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共同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構建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支持中小企業通過聯合、兼併、重組,提高品牌核心競爭力。
支持中小企業參與制定團體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主導或者參與起草國際標準、國家標準的中小企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實施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工程,研究制定中小企業維持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扶持政策,依法查處侵犯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推動中小企業智慧財產權高質量發展。
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範內部智慧財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智慧財產權的能力。
中小企業獲得專利獎項的產品和項目,按照規定在技術創新、新產品開發等方面享受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拓寬渠道,採取補貼、獎勵等措施,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大型企業等創造條件向中小企業開放試驗設施,開展技術研發與合作,幫助中小企業開發新產品,培養專業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支持本單位的科研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並按照規定取得相應報酬。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小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新產品研發、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綠色低碳轉型等項目,給予政策支持。
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以及投入技術研發費用的,享受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財稅支持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應當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和管理。
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可以通過補助、購買服務、獎勵、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方式,重點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融資服務體系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扶持中小企業參與創業創新、梯度培育、產業鏈協同發展等。
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資金應當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中小企業,促進創業創新。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當引導創業投資機構、投資基金,重點投資本地區符合產業發展導向的中小企業。
鼓勵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基金,以股權投資等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各級政府採購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府採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政策要求,依法規範資格條件設定,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經營規模和財務指標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各級政府採購人應當落實國家有關中小企業政府採購的優惠政策,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採購中的份額。
第二十九條 稅務、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公布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指導和幫助中小企業依法享受稅費優惠政策。
第五章 融資促進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服務實體經濟,最佳化融資供給,創新金融產品,降低融資成本,加大對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金融機構、中小企業等多方會商機制,研究並協調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落實小型微型企業金融服務差異化監管政策,指導推動金融機構單列小型微型企業信貸計畫,完善績效考核激勵機制,採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等措施,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信貸投放,並逐步擴大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和續貸業務規模。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政務數據開放、中小企業金融數據套用,支持金融機構在政務服務中心建設首貸服務中心、續貸受理中心和確權融資中心,開展首貸、無還本續貸、應收賬款融資、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政府採購契約融資等業務,提供信息查驗、受理、涉企政務數據支持等服務。
鼓勵和引導地方金融組織發揮小額、便捷、靈活的業務特點,通過提供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加大對中小企業的幫扶力度。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小型微型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資本金動態補充、風險補償和降費獎補機制,提高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融資擔保和抗風險能力。
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放大倍數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生的代償損失,按照規定核銷。
推動建立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共同參與的風險分擔機制;鼓勵建立多元化資本金補充機制。
第三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政府採購契約融資或者依託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訂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
各級政府採購人和大型企業應當及時確認與中小企業的債權債務關係,幫助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融資,緩解中小企業資金壓力。
支持金融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以智慧財產權、特許經營收益權、收費權、股權、存貨、機器設備等為擔保品的擔保融資。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依法通過境內外上市掛牌、發行債券、股權融資、票據融資、信託融資、資產證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基礎平台作用,開展中小企業上市梯度培育。
鼓勵和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提供服務。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徵信機構發展針對中小企業融資的徵信產品和服務,鼓勵第三方評級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評級。
第三十七條 支持保險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保證保險和信用保險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特點和需求的保險產品,發揮保險增加信用、分散風險作用,支持中小企業融資。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型企業協作配套和協同創造,定期組織開展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之間的項目、技術、供需等交流活動,促進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或者採購系統。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利用工業網際網路平台和電子商務平台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支持中小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建立海外倉、海外行銷公司等國際行銷網路,做大跨境電商進出口規模。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等方面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指導和服務,支持中小企業參加國際性展會,為中小企業搭建對外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推動中小企業與國外企業開展交流合作。
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通關、退稅、用匯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的便利。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採用國際先進標準,提高產品質量,增強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產業損害預警機制與貿易救濟工作協調機制,監測進出口異動情況,跟蹤進出口涉案產業,指導和服務中小企業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保護產業安全,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第七章 服務保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加強服務型人才培養,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管理提升、投資融資、市場開拓、數位化賦能、育才引才等服務。
第四十三條 制定涉及中小企業發展的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相關政策措施,應當充分聽取中小企業以及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企溝通交流機制和聯繫服務制度,主動聽取中小企業對政府相關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饋。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普通註銷登記制度和簡易註銷登記制度相互配套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最佳化簡易註銷登記程式,實現中小企業市場退出便利化。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完善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數據和信息,為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制定與調整提供參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中小企業申報各類人才計畫,引進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並按照規定落實人才政策。
對引進的不改變人事、檔案、戶籍、社會保險關係的人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醫療、住房、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的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學技術等部門,有計畫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領軍人才、中青年企業家、職業經理人、技術人才、技能人才等專項培訓,提高中小企業人員素質。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指導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等,結合中小企業人才需求情況合理設定學科和教學培訓內容,為中小企業培養經營管理、專業技術、技能套用等方面的人才。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等與中小企業建立校企對接機制,積極推進生產、教學、研發、創業功能一體化的校企合作實訓基地建設,創新中小企業人才培養模式。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容錯機制,公布中小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輕微違法行為免罰輕罰清單。
對中小企業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健全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公共信用信息歸集、查詢、披露、共享機制,建立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行業信用評價和市場信用評價相結合的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最佳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信用修復申請,有關部門應當予以修復,並解除懲戒措施。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應急援助、紓困救濟機制。發生自然災害、公共衛生等突發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造成中小企業損失影響生存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採取紓困措施支持中小企業平穩健康發展。
第八章 權益保護
第五十二條 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合法投資和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法改變企業的產權關係,不得違法占有企業財產。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徵收、徵用中小企業合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其他財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涉及企業搬遷的,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協調解決資金、建設用地、生產經營配套設施等問題。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款項;對經依法確認違約的欠款單位,其失信信息依法納入信用記錄。
大型企業在項目轉包、分包過程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條件或者對中小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並公開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
任何單位不得對中小企業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對中小企業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接受指定服務;嚴禁行業組織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投訴舉報、維權服務和查處回應制度,暢通企業服務專線、政務服務平台等渠道,對侵害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限時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五十六條 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為中小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糾紛解決途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整合法律服務資源,完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為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法律服務。
鼓勵律師、調解、公證、司法鑑定等行業協會組建中小企業法律服務專業團隊,為中小企業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務。
第五十七條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公正辦理涉及侵害中小企業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各類案件,提高立案、審判和執行效率,保障中小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第五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