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已被《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發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實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7年12月01日
- 實施時間:1988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國家旅遊局
- 失效時間:1999.10.1
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已被《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發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實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廢止
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 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已被《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發布日期:1999年5月14日 實施日期:1999年10月1日)廢止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導遊人員的統一管理,提...
(四)旅遊景區(點)對導遊人員的獎懲制度;(五)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其它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每年對導遊進行累計不少於7天(56小時)的脫產培訓,培訓計畫和總結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玉溪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將旅遊景區(點)導遊的年度培訓,管理和年審情況報省旅遊行政主管...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導遊人員指導遊員和景區景點導遊員。導遊員指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組織的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資格證書者。景區景點導遊員指按照本辦法參加培訓考試並取得省旅遊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景區景點導遊員資格證書者。第三條全省實行導遊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報考各類導遊員必須具備《導遊人員管理條例》規定的有關...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導遊行為,加強對社會導遊人員的管理,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和《廣州市旅遊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導遊人員,是指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取得導遊證,與旅行社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
第一條為了規範導遊活動,保障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導遊人員,是指取得導遊證件(包括《導遊證》、《領隊證》和《景點景區導遊證》),接受旅行社...
1.進行導遊活動時未佩帶導遊證的,扣1分;責令改正而不能當場改正的,扣2分;2.進行導遊活動時不穿著規定的導遊服裝的,扣1分;3.將本人導遊證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扣4分;4.未經旅行社委派擅自上崗帶團的,扣2分;5.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的,扣5分;6.上崗帶團服務...
導遊人員資格證按規定由國家旅遊局統一印製,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全國範圍內有效。導遊人員資格證應妥善保管。如遺失,需在規定報刊上刊登遺失作廢申明,並持刊登的遺失作廢申明申請補發。導遊人員資格證破損的,憑原件換髮。第十一條導遊人員資質分初、中、高、特級:(一)初級導遊人員等級在第一次辦理導遊...
第八條在旅遊行業組織註冊並申請取得導遊證的人員,應當向所在地旅遊行業組織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證;(二)導遊人員資格證;(三)本人近期照片;(四)註冊申請。旅遊行業組織在接受申請人取得導遊證的註冊時,不得收取註冊費;旅遊行業組織收取會員會費的,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經濟特區導遊人員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範導遊活動,維護旅遊市場秩序,提高導遊人員素質和導遊服務質量,保障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國務院《導遊人員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14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12月1日國家旅遊局發布的《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修改條款 2017年10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通過修改《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條款。將《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四條修改為:“...
第二十一條 旅遊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隨意進行扣分或處罰的,由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批評和通報,本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 導遊人員的年審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遊人員必須參加年審。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年審工作政策,組織實施並監督檢...
旅行社或者導遊服務公司、景區(點)單位應當為簽約或者登記的導遊人員支付人身意外保險。第十二條 本市對導遊人員實行導遊違章記分制度,對違反導遊人員管理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的人員予以記分。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超過一定分值的導遊人員,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其參加導遊社團組織的教育培訓。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導遊隊伍建設,提升遊客滿意度,促進我市旅遊業健康、持續、快速發展,依據國務院第263號令《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國家旅遊局《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 共22條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泰安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公布,自2012年12...
在旅爵業相對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會制定專門的導遊法律或法規。例如日本的《國家旅遊組織導遊職業法》、以色列的《導遊人員條例》等都屬於此類法律規範。隨著我國旅遊和導遊事業的發展,政府也加強了巨觀調控。1987年國家旅遊局公布了《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以國務院頒布的《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取而代之。20...
上海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內容主體 上海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11月3日上海...
旅遊區導遊人員的考試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組織,由設區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實施。博物館、紀念館及文物開放單位的講解人員,其資格認證按現行規定執行。第六條從事旅遊區導遊講解活動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歷;(二)具有適應旅遊區導遊講解需要的基本...
第二十七條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限制旅行社導遊或講解服務單位及人員進行正常業務活動或者支持、包庇不公平競爭行為;(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強制旅遊者或旅行社聘請講解人員,接受講解服務;(三)對明知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
第四條 旅遊區(點)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辦法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旅遊區(點)所在地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經考試合格的,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旅遊區(點)導遊人員資格證。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配備的講解人員的資格認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條 取得旅遊區(點)導遊人員資格證的...
景區景點管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報批評。(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限制旅行社導遊或講解服務單位及人員進行正常業務活動或者支持、包庇不公平競爭行為;(二)違反第十六條規定,強制旅遊者或旅行社聘請講解人員,接受講解服務;(三)對明知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依法履行管理職責或...
自貢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由自貢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權利 第一條 為了規範導遊活動,保障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照國家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第三條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導遊人員的管理。本辦法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導遊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第三條參加全國統一的導遊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導遊證的人員,方可從事導遊業務;未取得導遊證的,不得從事導遊業務。旅行社不得...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遊區(點)導遊員(以下簡稱導遊員),是指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導遊員證,接受旅遊區(點)經營者的委派,在旅遊區(點)範圍內提供嚮導、講解等旅遊服務的人員。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取得導遊證的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活動,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實行全省統一的導遊員資格考試制度。具有初級中學...
《成都市導遊人員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暫行辦法》成都市發布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導遊隊伍建設,規範導遊活動,提高導遊從業人員素質,維護旅遊經營者、導遊人員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樹立成都旅遊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導遊人員在導遊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一)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二)接待10人以上團隊未持接待社社旗的;(三)未攜帶旅遊團隊運行計畫的;(四)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五)在導遊活動中儀表、著裝不整潔的;(六)講解中吸菸、吃東西的。第十條 導遊人員計分管理實行年度10分制。導遊人員分值以公曆紀年...
導遊人員是指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導遊活動,必須取得導遊證。基本概念 《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據本條例取得導遊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
國家旅遊局關於修訂《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在2005.06.03由國家旅遊局頒布。為了適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後有關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的需要,促進導遊員隊伍建設,經國家旅遊局局長辦公會討論通過,決定對《導遊人員管理實施辦法》作如下修訂,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一、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國家旅遊局組織設立全國...
第九條 導遊人員資格統考和導遊證書的頒發,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旅遊局關於《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規定》辦理。第十條 導遊人員帶領團隊到所往飯店、賓館以外的定點商店購物,須尊重旅遊者的意願。違者引起旅遊者投訴的,由旅行社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第十一條 凡已實行定點管理的地方,導遊人員不得...
可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等級的導遊證。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標準執行。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 2005 年 7 月 3 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 以本辦法為準。
導遊主要分為中文導遊和外語導遊。其主要工作內容為引導遊客感受山水之美,解決旅途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並給予遊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幫助。在中國,凡希望從事導遊業務活動的人都必須按規定參加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由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可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相應等級的導遊證。第十五條 導遊人員等級考核評定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標準執行。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