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為保障旅遊業的健康發展,規範導遊人員行為而制定的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社會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1:為了規範導遊行為
- 目的2:維護旅遊市場秩序
- 目的3:加強對社會導遊人員的管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導遊人員,是指依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規定,依法取得導遊證,與旅行社不存在勞動契約關係,在社會導遊人員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導遊管理服務機構”)登記註冊,接受導遊管理服務機構的管理,並通過旅行社的委派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政策法規對導遊管理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
第四條 導遊管理服務機構對在本機構登記註冊的社會導遊人員實行管理,並協助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計分管理和年度繼續教育管理等制度。
第五條 成立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註冊手續。導遊管理服務機構在辦理完登記註冊手續後30個工作日內,應當主動提交相關資料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接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六條 導遊管理服務機構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時應當提交《廣州市社會導遊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備案登記表》、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資料。
第七條 導遊管理服務機構履行以下管理職責和服務職能:
(一)負責社會導遊人員的註冊登記,代辦導遊資格證、導遊等級證、導遊證IC卡等證件,並負責其日常管理;
(二)負責組織社會導遊人員參加年度繼續教育和日常政策業務培訓;
(三)負責建立對社會導遊人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四)受社會導遊人員的委託,代辦購買社會保險等相關保險的手續;
(五)提供向旅行社推薦社會導遊人員的中介服務,負責社會導遊人員與旅行社簽定聘用契約的見證和備案;
(六)保障社會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與旅行社或旅遊區(點)就推薦聘用導遊事項簽訂協定,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所推薦聘用導遊的工作報酬。
第八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行業管理過程中,對違反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的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應當給予適當的處罰,必要時可以建議有關職能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第九條 凡依法參加全國統一導遊人員資格考試並取得導遊資格證的人員,可到導遊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登記註冊,並持該導遊管理服務機構出具的登記註冊證明書,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導遊證。
第十條 旅行社安排的帶團導遊,應當在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和在導遊管理服務機構登記的導遊人員中選用。
第十一條 凡持導遊證或導遊資格證到導遊管理服務機構進行登記註冊的人員,應當確保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否則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有權拒絕為其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嚴格審查登記註冊人員的相關資料,並為其建立相關檔案。
第十二條 旅行社需要聘用社會導遊人員,可以要求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推薦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制定《社會導遊人員管理細則》、《服務質量獎懲制度》以及配套的《社會導遊人員登記註冊申請表》、《社會導遊人員管理協定書》、《社會導遊人員推薦表》、《提供導遊服務協定書》、《導遊服務意見反饋單》等管理制度與操作程式,加強對社會導遊人員的管理。
第十四條 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應當對社會導遊人員進行考核監督,對社會導遊人員的服務質量負責,並將已登記的導遊人員的基本信息在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網站公布。
第十五條 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社會導遊人員電腦管理網路,對本市範圍內的社會導遊人員實行IC卡管理;建立社會導遊人員信譽檔案制度、除名公告制度和執業信譽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 導遊人員在導遊管理服務機構之間流動的,相關的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應當為其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02年3月由廣州市旅遊局發布的《廣州市社會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變化或本辦法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