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根據國家旅遊局《關於印發<導遊證發放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旅辦發〔2010〕198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省旅遊局對導遊證發放管理工作進行了相應調整,並制定了《湖北省導遊證發放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09-20
【生效日期】2000-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
發布《武漢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武漢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日
武漢市導遊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導遊人員的管理,保障旅遊者和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對本市導遊人員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導遊人員,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導遊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遊者提供導遊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參加全國統一的導遊資格考試合格,並取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導遊證的人員,方可從事導遊業務;未取得導遊證的,不得從事導遊業務。
旅行社不得使用無導遊證的人員從事導遊業務。
第四條導遊人員工作時必須持證上崗,佩戴胸卡,按旅行社與旅遊者簽訂的契約,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服務。
導遊證和胸卡不得塗改、出租、出借和轉讓。
第五條導遊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畫,安排旅遊者的旅行、遊覽活動;
(二)配合和督促有關單位安排好旅遊者的交通、食宿;
(三)向旅遊者如實介紹旅遊地點的人文、自然情況和風土人情;
(四)向旅遊者宣傳旅遊安全常識,提醒旅遊者注意安全;
(五)向有關方面反映旅遊者的意見和要求。
第六條導遊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旅遊項目或中止導遊活動;
(二)欺騙、誤導旅遊者消費;
(三)強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四)收受回扣,索要小費和其他財物,私收佣金,索兌外幣;
(五)向旅遊者介紹旅遊點情況時,歪曲事實,搞低級趣味,損害本市聲譽和形象。
第七條導遊人員在引導旅遊者遊覽中,發現危險情況,應當採取相應措施,保護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安全;發生重大旅遊安全事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旅遊等部門報告,並配合有關方面採取救援措施。
第八條導遊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當的業務活動。
旅行社應當為帶領旅遊團隊的導遊人員辦理旅遊意外保險。
第九條旅行社應當加強對導遊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提高導遊人員的素質。
第十條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導遊人員的監督管理,健全投訴受理制度;收到旅遊者對導遊人員的投訴,應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調查處理完畢;情況複雜的,時間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一條導遊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導遊人員對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所作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受景點景區委託,在旅遊定點的景點景區內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及相關旅遊服務的人員,應當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景點景區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有關證書,並遵守本辦法和景點景區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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