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玉溪市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共有27條條例對此進行界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玉溪
  • 條數:27條
發布單位,發布內容,

發布單位

玉溪市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管理

發布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旅遊景區(點)導遊活動,提高旅遊景區(點)的接待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雲南省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旅遊景區(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是指受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的委派,在該旅遊景區(點)範圍內為旅遊者提供嚮導、講解服務的人員。
旅遊景區(點)導遊的活動範圍僅限於導遊所屬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管理的區域,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不能在其它旅遊景區(點)和公共區域進行導遊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景區(點)為經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有統一管理機制,範圍明確,具有參觀、遊覽、度假、康樂、求知等功能,並提供相應旅遊服務設施的獨立單位。
第四條 玉溪市旅遊景區(點)導遊實行全市統一的導遊資格考試制度。玉溪市旅遊局負責組織我市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的培訓、考核和導遊證的頒發。
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以上學歷,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年齡在18一55周歲的旅遊景區(點)工作人員可以參加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資格考試,經考試合格的,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玉溪市旅遊景區(點)導遊證》。
第五條 在玉溪市境內的旅遊景區(點)從事導遊業務,須取得《玉溪市旅遊景區(點)導遊證》。
第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報考旅遊景區(點)導遊證的考試。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吊銷過導遊證的。
第七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實行年度檢審制度,《旅遊景區(點)導遊年度檢審辦法》及《年檢報告書》由市旅遊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年檢具體工作。
第八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實行戶籍管理制度,每個旅遊景區(點)為一戶,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導遊管理部門。
第九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旅遊景區(點)導遊日常性管理和培訓工作,主要抓好旅遊景區(點)導遊的服務規範和質量,確保導遊人員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提高。
第十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必須建立本旅遊景區(點)的導遊管理制度,管理制度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學習形成制度化;
(二)導遊著裝、儀容儀表的統一和規範;
(三)對導遊線路和講解內容進行統一規定;
(四)旅遊景區(點)對導遊人員的獎懲制度;
(五)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其它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每年對導遊進行累計不少於7天(56小時)的脫產培訓,培訓計畫和總結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玉溪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將旅遊景區(點)導遊的年度培訓,管理和年審情況報省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各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應結合自身的特色實行統一裝飾上崗。
第十四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證的辦理程式:
l、各旅遊景區(點)首先應根據自身開展工作所需要的導遊員人數向所在縣(區)旅遊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再向市旅遊局填報《玉溪市景區(點)導遊員申請表》。
2、由市旅遊局審核各申辦人員的資格後,統一組織培訓和考試。經培訓和考試合格後,由所在地的縣(區)旅遊局統一到市旅遊局辦理景區(點)導遊證。
3、旅遊景區(點)導遊證有效期為三年,旅遊景區(點)導遊證持證人需要在有效期滿的三個月前向市旅遊局申請換髮導遊證。
第十五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佩戴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旅遊景區(點)導遊證上崗。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必須經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或旅行社委派。導遊人員不得私自承攬或者以其任何方式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
第十六條 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其人格尊嚴應當受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導遊人員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嚴或者違反其職業道德不合理要求。
第十七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第十八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在講解詞中不能摻雜低級趣味的內容。
第十九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有義務保護旅遊景區(點)的自然環境和人文景觀。發現遊客有破壞行為的,要及時制止。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在帶領遊客遊覽過程中就可能發生安全事故的情況應及時向遊客警示,引起遊客的注意。
第二十一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不得向旅遊者索要小費或禮品。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不得與各類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參照《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不佩戴導 游證的;
(二)無旅遊景區(點)導遊證或持假導遊證進行導遊活動的;
(三)未經旅遊景區(點)管理機構或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攬導遊業務進行導遊活動的;
(四)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的;
(五)與各類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令改正,弔扣導遊證,直至吊銷導遊證的處罰,並予以公告。
(一)導遊講解中出現不講政治、渲染封建迷信的言行、摻雜低級趣味內容的;
(二)擅自更改遊覽線路或擅自中止導遊活動的;
(三)對環境或景觀造成損壞的;
(四)無故不參加年檢的。
第二十五條 旅遊景區(點)導遊人員進行導遊活動時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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