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因素
(1)法律因素
法律程式越靠前,其未來經濟收益的不確定性和風險越大,其價值含量則越小。
權利要求數量會影響到專利的價值。在專利申請文獻中,只有專利權利要求才會受到
《專利法》的保護,專利權利要求數量常被用來衡量專利的價值。同樣的
專利技術,權利要求中的不同寫作表達方法,其所覆蓋的保護範圍可能會有很大的不同,專利的實質價值也會相差很大。
專利可以在不同國家進行申請,一般而言,在國外申請專利的費用要多於在國內申請的專利,有些學者通過實證研究發現,並非是
專利申請的國家數越多,該專利的價值就越大,而是看其在哪些國家申請,在美國、日本、德國等
已開發國家申請的專利的價值要大於在
開發中國家申請的專利。
專利經過
侵權和無效等法律訴訟程式後,其權利仍然全部有效的專利,價值相對來說要高一些。
(2)技術因素
專利技術與相關現有技術相比區別特徵越顯著、越進步,創新程度越高,其
獲利能力越強,價值越高。技術越複雜,越是前沿尖端,價值一般應越高。需要注意的是,社會對過於新穎的技術的接受將存在一定問題,其專利產品的
生產、
使用成本等會相應較高,而
消費者的
購買力是有限的。因此,新穎性和
創造性是衡量
專利質量的重要指標,但和價值之間的聯繫並非是
完全正相關的,應是在一定條件下的
正相關。
技術所處階段(成熟程度)不同,對技術受讓方開發周期、開發投資、開發風險影響很大,也直接關係到開發技術的效益,當然影響技術價值的評估。
專利的實施狀態影響專利的預期經濟收益,進而影響專利技術的經濟價值。
基礎專利一般是開拓性專利,具有強獨立性,可以不依賴其他專利而單獨實施,價值較高。
從屬專利是在其他專利的基礎上改進而成,它的實施受制於基礎專利,影響評估價值。
專利技術壽命是測算新增利潤的重要依據,也是影響專利技術價格的重要因素。專利技術壽命可分為
自然壽命、
經濟壽命和法定壽命。
市場需求、授權的權利要求書的保護範圍、技術方案的實施所需資金也是影響專利價值的因素。
總之在有市場需求的前提下,根據
市場需求量可以預測獲利情況;根據獲利情況對比技術方案實施所需
投入資金,看是否具有投資潛力;如果授權的權利要求書的保護範圍大,前述兩個條件滿足的情況下,市場前景就會更好,專利的價值自然就多一些;如果保護範圍很窄,很容易被規避開,則不實用專利技術也能實現,那該專利的價值就要大打折扣。
重要指標
專利的技術創新程度是指與專利的技術方案和
現有技術的區別程度,即專利審查過程中的創造性,一般而言,授權發明專利的技術創新程度要高於
實用新型專利。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範圍以其
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通過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權利的保護範圍是影響專利價值的重要因素,如果一項專利的保護範圍過窄而使得
競爭對手很容易開發新的替代技術,專利的價值將受到很大影響。
核心專利其在
產業鏈中的地位,和其他核心專利的關係如何,如果是
外圍專利,其是否與多個核心專利相關。通常,
企業之間需要互相進行
交叉許可,獲取
交叉許可的籌碼能力和專利價值是成正比的。
專利的壽命包括專利的法定壽命和
經濟壽命,一般來講,法定壽命越長的專利價值越高,而專利的經濟壽命才是專利壽命對專利價值的主要影響指標,如果已經出現新的替代技術優於專利技術,則即使有很長的法定壽命,專利的價值也將受到很大的影響。
在我國,
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是初步審查制,而即使是
發明專利,因為檢索的範圍有限,也存在權利不穩定的因素,因此在進行專利價值評估的時候,專利的穩定性也是影響專利價值的重要因素。
專利的現有狀態包括產權狀態和法律地位穩定程度。比如有沒有權屬糾紛,有沒有許可、
質押等,有沒有歷史訴訟,是否存在無效程式等等。專利的產權狀態明細,法律地位穩定可以提高專利的價值。
專利在技術轉化過程中是否有難度,是否存在侵犯其他專利權的風險,是否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產出的周期如何,這些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專利價值的實現最終需要通過專利技術的成果轉化來實現。產業化專利技術的
市場潛力如何,收益前景是否明晰,投資風險幾何有賴於對專利技術產業化後的套用行業、場容量、求彈性、場門檻、產規模、品價市需市生產格、爭狀況、場占有率、際成本、潤空間,以及已競市邊利有技術同種產品的收益等諸多因素做出全面細緻的
商業分析。
評估
狹義的專利價值評估是指專利定價或估價,而廣義的專利價值評估不僅包括專利定價,還包括從法律、商業、技術等層面,結契約一類型其他專商技利,對被評估專利進行廣泛方面的
定性分析(即Evaluation)。
一般情況下,對專利價值的評估主要採用以下三種方法:成本法重置、市場評估法和
收益現值法。
1.成本重置法,指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
重置價格或
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專利價值=
重置成本-
有形損耗-
無形損耗。即依照現行市場價格為基礎,評估重新開發或者購買類似專利技術所需要的投入成本,從而確定被評估的專利技術價值的評估方法。其評價公式為:重置成本淨價=重置成本-有形損耗-無形損耗。重置成本主要包括研製
開發成本、
交易成本、
機會成本等。
然而,從有形資產評估的中借用過來的
重置成本法,對專利權的評估並不完全適用。究其原因,主要包括:(1).專利的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開始計算的,重新研發的技術即使申請專利,但因為申請日在後,將面臨更大的侵權風險。同時,專利是具有
排他性的,這個特性使得企業不可能只將
研發成本作為交易價格。(2).專利的折舊往往不容易
計量,而
專利侵權是具有可追溯性的,
2.市場評估法,是指通過比較被評估資產與最近售出類似資產的異同,並將類似的市場價格進行調整,從而確定被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
資產評估方法。採用市場評估法需要兩個前提:1.存在一個相對規範的
技術市場,且存在與被評估專利相類似的商品作為市場參照物;2.市場參照物的相關數據、參數可以合法取得和利用。然而我國目前尚缺乏完善的無形資產交易市場體系,缺少參照物及必要的參考數據,因而專利價值評估並不適用市場評估法。
3.
收益現值法,又稱
收益還原法,收益本金化法。它是通過預測評估對象剩餘壽命期間,周期性—般為每年的未來收益,並選擇適用的
折現率,將未來收益一一折成評估基準日期的現值,用各期未來收益現值累加之和作為評估對象重估價值的一種方法。是指將資產未來收益轉換成資產現值,而將其現值作為待評估資產的重估價值。收益現值法的基本理論公式可表述為:
資產的重估價值=該資產預期各年收益折成現值之和。
專利權未來收益的確定方式包括兩種:
(1)直接採用超額收益確定,即預測並分離出專利權未來產生的淨收益;
(2)採用分成率法確定,分成率法是按照接受專利技術放的收入或利潤的一定比列計算專利收益的一種方法。而這種方法存在的問題是:首先是專利未來收益具有不確定性,評估價值並不是實際收益,而是期望收益的折現;其次是從項目總收益中鑑定分離出專利收益往往很困難,3.很多專利在交易後並不馬上實施,也就無法採用收益現值法來評估。
所以上述方法中,成本法是以實際研發成本的現值或者重置成本減去損耗和貶值作為評估值的方法。但由於專利的價值主要不是根據
研發成本而定,而是取決於它給企業帶來的預期壟斷利益。因此,用成本法評估的價值往往偏低。市場法是參照類似資本的
市場價格進 行評估。由於每個專利的個性特徵十分顯著,一般不具有可比性,市場法顯然有其局限性。收益 法是評估無形財產經常用到的一種方法,即將評 估對象的
預期收益適當折現。但是所需參數——經濟壽命周期、
利潤分成率、折現率仍需要估算,如果估算不準確,用收益法計算的結果依然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