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名詞解釋
“專利”即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力。如此巨大的信息資源遠未被人們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實上,對企業組織而言,專利是企業的競爭者之間惟一不得不向公眾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會透露的某些關鍵信息的地方。因此,
企業競爭情報的分析者,通過細緻、嚴密、綜合、相關的分析,可以從
專利文獻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眾的專利資料為本企業所用,從而實現其特有的經濟價值。
概念
專利權評估是根據特定目的,遵循公允、法定標準和規程,運用適當方法,對
專利權進行確認、計價和報告,為資產業務提供
價值尺度的行為。專利權作為企業一項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對專利權評估屬於
無形資產評估的一種類型。
含義
專利是受法律規範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
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
排他性。非
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一個國家依照其
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範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么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
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
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
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對“專利”這一概念,其中較為人們接受並被我國專利教科書所普遍採用的一種說法是:專利是
專利權的簡稱。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檔案。這種檔案敘述發明的內容,並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我國
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即發明、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
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
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人,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有關專利技術的信息。
據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
WIPO)的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發明創造成果都可以在
專利文獻中查到,其中約有70%的發明成果從未在其他非專利文獻上發表過,科研工作中經常查閱專利文獻,不僅可以提高科研項目的研究起點和水平,而且還可以節約60%左右的研究時間和40%左右的研究經費。
特點
也即獨占性。它是指在一定時間和區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的製造、使用、
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是指
專利權是一種有區域範圍限制的權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轄區域內有效。除了在有些情況下,依據
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以及個別國家承認另一國批准的專利權有效以外,技術發明在哪個國家
申請專利,就由哪個國家授予專利權,而且只在專利授予國的範圍內有效,而對其他國家則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其他國家不承擔任何保護義務。但是,同一發明可以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申請專利,獲得批准後其發明便可以在所有申請國獲得法律保護。
時間性
是指專利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才有效。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限結束以後,專利權人所享有的專利權便自動喪失,一般不能續展。第三十三條規定專利“保護的有效期應不少於自提交申請之日起的第二十年年終”。
專利權增資
1、解決了企業以全部貨幣資金出資的難度,可以騰出部分貨幣資金進行企業日常運轉或繼續研發新技術;
2、對於擁有智慧財產權但沒有充足資金對其進行運作的法人組織或
自然人可以通過與別人合資合作的形式將自己的智慧財產權投入公司,公司法第27條規定:全體股東的
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從另一角度看,公司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最高為70%。也就是說1000萬的註冊資金本,我們可以用貨幣出資300(30%)萬,利用無形資產出資700(70%)萬,以此類推。實現對自己智慧財產權的
市場化運作和對公司股權的控制;
3、解決企業進行項目招投標時市場對
註冊資本金的要求;
4、可以將企業進行智慧財產權資本化。
以技術為主的企業當中,在企業經營時,可把專利等無形資產作價進行智慧財產權完全的資本化,以其技術在行業領域中所擁有的先進性與獨立性作為招商引資的重要依據。而我國的相關法律當中也規定了專利、商標權等無形資產可作為質押物在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機構進行
質押貸款,為企業盤活了大量的無形資產。
專利成果轉讓及對外維權
為
專利權人的研發成果兌現提供了有力的價值依據,清晰的了解到專利成果在市場上的
資本化價值。同時,為專利權人及企業在對外維權上提供了專業的索賠價值的保障。
評估步驟
專利權人與評估機構進行前期溝通——確定專利權評估的目的及範圍——根據國家收費標準進行協商收費——評估機構委派小組進住現場考察專利研發情況—蒐集專利評估所需資料——蒐集完專利評估資料後返回—評估機構撰寫報告—— 出具評估報告草稿與專利權人溝通——出具報告正式版本收取剩餘評估費。
專利權評估考慮因素
(1)權屬的完整性,即該專利人或委託人所擁有的
專利權權屬的完備程度。權屬越完整,則其體現的價值就越大。
(2)法律的保護程度,包括兩個方面,專利所處的狀態以及權利要求的完整性。專利所處的狀態指技術在專利申請中所處的狀態,是處於初審階段還是實質性審查階段或是獲得
專利證書階段,越是在後面的階段其價值越大。專利的類型不同,保護程度也不一樣,發明專利由於通過實質性審查,因此剽竊他人專利或者在獲得專利證書後被宣告撤銷的可能性較小。相對於其他兩類專利而言,其技術含量較高,申請的周期較長,權利人承擔的風險也較大,因此價值相對較高。權利要求的完整性是指專利申請
權利要求書所提出的需要保護的專利的範圍,也體現了權利要求書的質量問題,有的權利要求完整,較好的保護
專利權人的權利。有的權利要求不完整,僅僅保護專利權人的一部分的權利。
(3)剩餘使用年限,一般要採取專利技術的經濟壽命與法定使用年限孰短的辦法來確定剩餘使用年限,使用年限越長其價值越大。
評估方式
一、在對專利進行評估時,首先要考慮、研究專利的有效性、種類、權利期限等與專利自身密切有關的問題,準確把握影響專利價值的基礎性因素。
(1)有關“專利”是否已獲批准的專利,已獲批准的專利是否已經過異議程式。
“專利申請案”中的權利,也屬於智慧財產權,可以轉讓或許可。但申請案存在批准或駁回兩種可能的情況,兩種情況下其價值完全不同。
受讓方或被許可方須調查清楚對方的有關技術或新產品究竟是“已申請專利”,還是“已獲批准專利”。
如果有關專利業經異議程式,且異議已被宣布不成立,則有關專利效力的可靠性就高,因而在同等條件下評估出的價值相對較高。反之,沒有經過異議程式的專利,其
評估價值相對較低。
(2)有關專利的種類。
中國《
專利法》規定了三種不同類型的專利:發明、
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其中實用新型專利和
外觀設計專利未經過
實質審查,日後極有可能有人向
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申請,該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被宣告無效的可能性非常大。所以,這兩種專利的價值評估不可與發明專利的價值評估同等對待。
(3)有關專利屬於“第一專利”還是“第二專利”(
從屬專利)。
按照國際條約與中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第二專利的實施須經第一專利的權利人許可,第二專利的權利人無權獨立許可第三方實施其專利。如果未經第一專利的權利人授權,第二專利的權利人無權與第三方談判
許可契約。但第二專利的權利人有權轉讓自己的專利,此時,
受讓方應了解清楚自己受讓該第二專利之後,與第一專利權利人合作的可能性或取得
強制許可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取得第一專利權利人許可的難度較大,則第二專利的價值會相應降低。
漏繳
專利年費可能導致專利被撤銷。雖然法律規定有恢復程式,但麻煩太多。如果真的轉讓一項漏繳
年費但可能恢復的“專利”,則評估中須將恢復程式中的花費及一旦無法恢復而帶給受讓方的損失,都將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專利的價值。
(5)專利距離保護期屆滿的期間。
這可能是影響專利評估最重要的因素。由於專利保護期不可續展,該影響比其在
商標評估中重要得多。如果專利保護期只剩下兩年,該專利的價值反倒容易評估了。因為,無論權利人怎樣評估其專利,受讓人決不可能接收高於、等於或接近於受讓人兩年預計利潤的總和。
(6)有關專利是否涉及侵權訴訟、無效訴訟等專利糾紛之中。
一旦有關專利被捲入這類訴訟,尤其在法院未下裁決之前,其評估須在按照一般評估方法評估出的價碼上再打折扣。
評估資料目錄
一.企業基礎資料
1. 工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生產許可證等。
2. 企業簡介;
3. 公司章程;
4. 企業行銷網路分布情況;
5. 企業產品質量標準;
6.新聞媒體、消費者對產品質量、服務的相關報導及評價等信息;
7.其它。
二.專利技術資料
1.委託方專利產品研發情況簡介、專利研製人簡介;
4.專利技術基本情況調查表(見附表);
6。專利技術檢測報告,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證書,專利技術檢索資料,行業知名專家對技術的評審等;
7.年交納的專利申請費、維持費、
年費等各項費用的收據、憑證;
8. 行業專家對於專利技術新穎的鑑定意見
9. 專利登記薄副本
三.財務資料
2.專利產品開發研製資金投入及費用統計(表一);
3.委託方未來五年發展規劃;
4.委託方對該專利產品未來3-5年的收益預測及編制說明(C表)。
四.其它資料
1.專利產品獲獎證書、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
3.委託方承諾書。
其他要求
“權利要求書”是法律所認可的、為專利劃定權利範圍的唯一依據。如果
專利權人在
申請專利是把並不重要的實施例作為主權項寫入權利要求書的某項獨立權利要求中,則無論該專利可能的套用範圍多么廣闊,其權利保護範圍已大大縮小,從而專利價值也相應降低。
(2)應研究專利的市場套用將為專利權人帶來的最低利潤與最高利潤。供方在評估中應嚴守最低利潤額這一底限不被突破,受方則反之。
通常的“高投入、高產出”原則,在專利領域並不適用。儘管專利權人會把自己研究與開發的全部成本計入
評估價值中,但是,如果有關專利設計的產品或產品本身並無市場,則這種以成本為依據的評估將毫無意義。
另一方面,為了維護有關專利所投入的成本(如侵權訴訟費用),則可以將前期投入作為評估依據之一。其原因是,與市場需求緊密相關、沒有市場效益的專利一般不會成為侵權的目標。
(3)須了解更先進的替代技術或產品出現的可能性與出現的時間。
如果發現兩年後將有更加先進的專利產品出世,該保護期限也僅具有法律意義,而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其市場壽命則只剩下兩年或稍長一段時間。
(4)提成費的比例。
在1985年中國制定《技術引進契約管理條例》時,國際上20至70年代關於技術作價(如果按提成費支付)的通常比例是5%-7%。到90年代,這個數字沒有多大變化。
(5)其他。
一些在專利評估方面已有上百年經驗的國家,其行政檔案中所列的方法,也可以參考。例如,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1995年頒布的《關於智慧財產權許可證貿易的反壟斷指南》中,第4.1.1與4.1.2條,即有關專利評估的原則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