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提出背景
專利權在
市場競爭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尤其是隨著我國入世以來,國際專利訴訟案件的不斷上升,使得專利權的取得、維護的成本也越來越高。
從本質上來講,
專利訴訟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過訴訟在法律上對侵權者的
侵權行為給予確認,並通過司法判決制止其
侵權行為,使
專利權人獲得一定的賠償,來彌補損失,但是從當前越來越頻繁的專利權訴訟來看,由於訴訟主體廣泛、
法律關係複雜、技術性強、取證和舉證困難、侵權種類形式多樣、賠償數額難以計算等特徵,使得專利權訴訟案件的訴訟周期長、費用支出大,從而造成
專利權人的訴訟成本高,難以及時、有效地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在美國的律師事務所中專利權訴訟費用通常按小時收費,一個典型專利訴訟的律師費為100萬美元左右:原被告雙方一般都要聘請專家證人,而每個專家證人的費用為幾萬到幾十萬美元不等,而且訴訟周期長,雙方要提交成千上萬頁的檔案就數個或者數十個證人進行反覆訊問,每訊問一個證人則要花費2-3萬美元。因此,整個專利權訴訟程式的花費昂貴且呈不斷上漲趨勢,從1995-1999年以來,專利案件的平均審理費用從100萬美元上升到了150萬美元。
在實際生活中,專利權人面臨
專利侵權,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存在兩方面的擔心:一是在獲得賠償前能否支付巨額的
訴訟費用,一是在支付巨額訴訟費用後仍可能敗訴。一些專利權人尤其是
中小型企業和個人,由於難以承擔這種風險就只好放棄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專利權甚至直接放棄自己的專利權,這有損於專利權法律制度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而引入專利保險機制,就可以分擔上述專利人的風險,更好的維護其合法權利。
基本原理
保險的基本功能就是把
風險轉移給
保險人,一旦發生意外損失,
保險人將補償
被保險人的損失。專利保險就是用於承保為了維護自有專利權或針對被訴可能侵犯他人專利權進行抗辯時所產生的訴訟費用。
1.專利侵權風險屬於
純粹風險,因為個人或企業受損失,社會整體也會遭受同樣的損失,並不會出現某個人或某企業遭受損失他人可能盈利、對整個社會而言卻不一定有損失的情況。
2.保險當事人事前無法得知某專利是否會發生侵權行為,也無法得知該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的時間和程度如何,因此具有不確定性。
3.專利的無形性、地域性和可複製性的特點,未經專利權人、授權人、實施義務人許可又無法律依據、擅自其和妨礙其正常行使權利的行為時有發生,如果保護不當,其專利就會有遭受損失的可能。
4.在保險契約期限內預期的利益是可以估算的。專利在有效期內與有形財產一樣可以進行
投資、
質押、入股、
轉讓,從這個角度來講,它和有形財產一樣具有客觀的
經濟效益,有貨幣價值,可以估算。
(二)專利符合保險標的的條件
當專利被第三人侵權而使其價值受損,其保險標的就體現為財產利益;當潛在的侵權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須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保險標的則表現為民事侵權責任。
專利權人的保險利益表現為法律所允許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專利權具有經濟上確定的利益,
投保人對其所擁有的專利在客觀上或事實上已經存在利益,專利執行保險中的保險利益為其專利權可能遭受到的損害,而對於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的保險利益責任則為“
被保險人與其法律上責任的一種利害關係”,屬於一種消極
期待利益。
內容評析
專利保險包含
專利執行保險和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分別給予專利侵權紛爭的當事人雙方相對等的保障。
(一)專利執行保險的內容及評析
第一張專利執行保險保單即侵權排除保險由IntellectualProperty Insurance Service Corp.,推出,以下簡稱“IPISC”。
專利執行保險屬於“攻擊型”的保險,適用於專利訴訟案件中專利權人為除去其執行專利權所受到的阻礙及可能的損失所投保的險種。因此專利執行保險適合於因財力不足、無法實施自身專利權的個人或企業。
專利執行保險的承保範圍為主張被告侵權的所有專利訴訟之費用,律師費、和解費、出庭費、專家作證費等開支均含括在內,但並不包含敗訴的損害賠償費用。
在專利無效反訴或專利無效確認之訴中,被保險人為進行抗辯所支出的費用,也包含在訴訟費用內。專利無效反訴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對被保險人的已保專利提起任何使該專利無效的法律程式,如被告主張其產品未侵權,或主張已保
專利權無效。此處保險人對抗辯費用的承擔,應確認反訴的抗辯費用僅及於被保的專利,不包含不與
專利訴訟相關的任何反訴抗辯費用;在專利無效確認之訴中,應確認專利無效確認之訴的原告,為該專利侵權訴訟的被告,保險人才具有承保的義務。
在專利執行保險中,有“賠償分配條款”的規定,即當被保險人獲得勝訴賠償時,保險公司可從中獲得一定比例的回饋。
現行IPISC保單即規定,保險人得以其給付訴訟費用額1.25倍為上限,請求分配被保險人勝訴所得之合理權利金或損害賠償。
2.專利執行保險中賠償分配條款的評析
在專利執行保險中規定的“賠償分配條款”,即使被保險人並未勝訴,而是與侵權人達成經濟上難以量化的相互約定,保險公司也可依“賠償分配條款”向被保險人提出以其支出訴訟費用的一定比例作為賠償分配額的要求,這似乎有幫助訴訟的嫌疑。
那么“賠償分配條款”是否屬於幫助訴訟呢?既然賠償分配條款是
保險契約中的一個條款,那么應從整個
保險契約的角度來分析它的目的和意義;而且專利保險契約是在專利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簽訂,並且依照約定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有向保險人提供相應的資料的義務,因此訴訟的主導權仍然掌握在被保險人手中,可見“賠償分配條款”無幫助訴訟之嫌。
(二)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內容及評析
Swiss R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Insurance Co.Ltd,也推出類似的產品——專利侵權損害賠償示範保單,以下簡稱“示範保險契約”。
1.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內容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是為無過錯的侵權人而設立的,就被保險人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而需要的支出及可能遭受專利權人追償合理賠償金的風險給予保障,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
示範保險契約中承保的範圍,為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製造、使用、
進口、
經銷、
廣告、要約銷售或銷售被保險產品造成的無過錯侵權行為,而受第三者主張權利、請求賠償時,保險人將承擔其所需費用。通常
保險公司在專利產品在首次生產或銷售之前,會要求被保險人先獲得專利律師“未侵犯其它有效專利”的法律意見,這樣保險事件發生時才會給予理賠。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包含可能遭專利權人追討的權利以及損失利益等,也包含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所支出的費用,其主要包含辯護費用、和解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其中辯護費用又可分律師費、專家作證費及申請禁止令費用等。理賠金額大多固定,無效的抗辯會使理賠金耗費在
訴訟費用上,而使其它賠償的部份如損害賠償的理賠額度減少,因此應注意節省訴訟費用。
除外條款中有專利權人自身所造成的不保,如被保險人犯罪或故意詐欺行為所導致的侵權、惡意侵權等均屬此類;也有政府機關的某些行為造成的不保,如政府機關為其利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時,保險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這是防止政府機關“球員兼裁判”的雙重身份,影響保險業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排除於承保範圍之外。
2.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保險利益的評析
保險利益分為現有利益和
期待利益,而期待利益分為積極的期待利益和消積的期待利益。在專利侵權責任保險中,他人主張權利和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時,保險人將支付其訴訟費用和損害賠償費用。其保險利益為“被保險人與其法律上責任的利害關係”,屬“期待利益”中的“消極期待利益”,這種消極的財產的減少只有在他人主張權利且法律有賠償責任時發生,若
法律責任未產生,總財產將不會發生變動。
在德國通說中,認為消極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不是特定財產,無法預先估計保險標的之價值,否定消極保險中“保險標的價值”的存在;但也有學者認為消極保險中“保險標的價值”仍存在,僅確定的時間點後延至
保險事故發生時。無論消極財產保險是否包含
保險價值的概念,但可以確定的是在專利責任保險中,保險標的是無法用金錢事先估算的。
在實務上,理賠金額的計算方式是以
保險金額與被保險人實際上賠償金額兩者作比較,以較低之金額作為理賠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