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風險是保險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風險。
定義,與保險的關係,重要性,條件,相關問題,
定義
可保風險是指符合承保人承保條件的特定風險。儘管保險是人們處理風險的一種方式,它能為人們在遭受損失時提供經濟補償,但並不是所有破壞物質財富或威脅人身安全的風險,保險人都承保。 中國現階段風險時期均衡理論的實施條件尚不成熟,各保險企業應謹鎮運用弱化的可保條件來承保風險,以免造成保險經營的不穩定。各保險公司可在風險組合基礎上,同時兼顧保險巨觀監管的法律法規、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等的需要,視條件運用風險時期均衡,擴大承保規模,滿足現實保險需求的擴大。
與保險的關係
風險是保險產生和存在的前提
無風險就無保險。保險產生和發展的過程表明,保險是基於風險的存在和對因風險的發生所引起的損失進行補償的需要而產生和發展的。
風險的發展是保險發展的客觀依據,也是新險種產生的基礎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在給人們帶來新的更多的財富的同時,也給人們帶來了新的風險和損失,與此相適應,也不斷產生新的險種。
據有關專家分析,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們所面臨的風險呈現出以下趨勢:
1、巨額風險不斷出現。隨著各種新技術和新設備的廣泛使用,風險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大,形成巨額風險。技術設備越複雜,其總體越脆弱,一點點的故障就會引起重大事故。
2、“顯性化風險”增多。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技術手段的不斷完善,一些過去一直存在、但沒有為人們所意識到的風險將會逐漸地顯露出來並為人們所認識。
3、 “附著性風險”出現。一些新技術和新設備的廣泛使用,給人們帶來了一些新的風險。
4、 “創造性風險”。隨著新體制的產生、新規則的制定、新環境的出現,也將產生新的風險因素。
5、新技術事故影響的空間大、時間長、受害人數多。
重要性
保險作為微觀經濟主體轉嫁風險的一種重要手段,其經營承保的對象是風險,而風險損失的可能性和不確定性,使加強保險經營風險防範和管理成為必要。圍繞保險經營的主要環節,如展業、承保、理賠、風險自留額的確定和再保險安排、積累保險資金的運用等等,相應伴隨著危及保險經營穩定的各種風險,而承保風險是所有保險經營風險的起點。
承保風險的防範和管理,主要是決定保險經營承保的風險究竟是什麼風險,即可保風險的條件。然而,經濟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導致保險經營所處的風險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保險企業基於開展市場競爭、穩定保險經營、實現經營利潤等考慮,逐漸放寬承保條件,傳統可保風險的條件出現弱化趨勢。
條件
損失程度較高
潛在損失不大的風險事件一旦發生,其後果完全在人們的承受限度以內,因此,對付這類風險根本無需採用物品,即使丟失或意外受損亦不會給人們帶來過大的經濟困難和不便。但對於那些潛在損失程度較高的風險事件,如火災、盜竊等,一旦發生,就會給人們造成極大的經濟困難。對此類風險事件,保險便成為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手段。
損失發生的機率較小
損失具有確定的機率分布
損失具有確定的機率分布是進行保費計算的首要前提。計算保費時,保險人對客觀存在的損失分布要能作出正確的判斷。保險人在經營中採用的風險事故發生率只是真實機率的一個近似估計,是靠經驗數據統計、計算得出的。因此,正確選取經驗數據對於保險人確定保費至關重要。有些統計機率,如人口死亡率等,具有一定的“時效性”,像這種經驗數據,保險人必須不斷作出相應的調整。
存在大量具有同質風險的保險標的
保險的職能在於轉移風險、分攤損失和提供經濟補償。所以,任何一種保險險種,必然要求存在大量保險標的。這樣,一方面可積累足夠的保險基金,使受險單位能獲得十足的保障;另一方面根據“大數法則”,可使風險發生次數及損失值在預期值周圍能有一個較小的波動範圍。換句話說,大量的同質保險標的會保證風險發生的次數及損失值以較高的機率集中在一個較小的波動幅度內。顯然,距預測值的偏差越小,就越有利於保險公司的穩定經營。這裡所指的“大量”,並無絕對的數值規定,它隨險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的法則是:損失機率分布的方差越大,就要求有越多的保險標的。保險人為了保證自身經營的安全性,還常採用再保險方式,在保險人之間分散風險。這樣,集中起來的巨額風險在全國甚至國際範圍內得以分散,被保險人受到的保障度和保險人經營的安全性都得到提高。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
損失的發生必須是意外的和非故意的。所謂“意外”,是指風險的發生超出了投保人的控制範圍,且與投保人的任何行為無關。如果由於投保人的故意行為而造成的損失也能獲得賠償,將會引起道德風險因素的大量增加,違背了保險的初衷。此外,要求損失發生具有偶然性(或稱為隨機性)也是“大數法則”得以套用的前提。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
損失是可以確定和測量的,是指損失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都可被確定以及損失金額可以測定。因為在保險契約中,對保險責任、保險期限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才負責賠償,且賠償額以實際損失金額為限,所以,損失的確定性和可測性尢為重要。
損失不能同時發生
這是要求損失值的方差不能太大。如戰爭、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發生的機率極小,由此計算的期望損失值與風險一旦發生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值將相差很大。而且,保險標的到時勢必同時受損,保險分攤損失的職能也隨之喪失。這類風險一般被列為不可保風險。
可保風險與不可保風險間的區別並不是絕對的。例如地震、洪水這類巨災風險,在保險技術落後和保險公司財力不足、再保險市場規模較小時,保險公司根本無法承保這類風險,它的潛在損失一旦發生,就可能給保險公司帶來毀滅性的打擊。但隨著保險公司資本日漸雄厚,保險新技術不斷出現,以及再保險市場的擴大,這類原本不可保的風險已被一些保險公司列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可以相信,隨著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不斷發展,保險提供的保障範圍將越來越大。
相關問題
首先,傳統可保風險條件同現代保險經營所處風險環境相衝突。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現代保險經營所處風險環境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徵,表現為風險損失發生的頻率增加,損失波及的範圍擴大,損失幅度也在增加,高風險、大保額標的保險需求增加,相應地要求保險公司放寬承保條件,不僅在總量上,而且在結構上拓展保險業務,擴大保險供給。在保險實際營運中,若保險公司嚴格以傳統可保條件的每項內容進行風險鑑別、風險的篩選,進而進行風險的承保,保險公司將失去大量的風險單位,其結果不僅可能因為風險單位大量的削弱,導致保險經營的不穩定,而且將影響保險公司的信譽,抑制或破壞了保險積極作用的充分發揮,降低保險在社會和經濟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傳統可保風險條件的理想化同實際保險營運的實踐性相衝突。傳統可保條件要求保險公用承保的風險單位具有大量性、同質性和獨立性,而客觀地分析,保險公司承保的或將要承保的風險單位根本不存在絕對的同質性,它們在保險金額、所處地點、內部結構及用途等方面都會不同程度地有差異,這就決定了它們各自可能的損失頻率與損失幅度會參差不齊。再說,風險本身具有的隨機性,決定了保險公司並非能夠完全控制和駕馭它,即使對已承保的風險。在客觀上不能完全避免可能出現的風險在時間和空間上過分集中的連鎖反應造成的巨災損失,更難規避異常劇烈、波及範圍廣泛的自然災害和特大意外事故造成的一次性巨額損失。因此,可保條件中的同質性和獨立性要求,是—種苛刻的條件,保險公司幾乎永遠辦不到。因此,大量也是一個模糊和相對的概念,因公司規模等而定,大量性的具體條件只能是一種充分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