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寶雞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12月30日印發寶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寶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2月30日
  • 發布單位:寶雞市人民政府
全文
1.總則
1.1目的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市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寶雞市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1.2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用於指導由市政府負責或參與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處置救援、資源保障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1.3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以預防為主,從注重救災救援向災前預防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努力實現對各類災害隱患的全過程管理。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負責制,充分發揮專項機構的統籌協調作用,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分類管理作用,健全完善統一指揮、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按照突發事件級別組織應對工作,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機構。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組織應對。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所轄區域突發事件應對有關工作。在寶各類企事業單位,各類園區、新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屬地管理範疇。
堅持高效協同、綜合應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協同應對機制,有效整合各類資源,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應對轉變,充分發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駐地軍隊、武警以及社會力量的特長優勢,健全完善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依靠科技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精細化水平。
1.4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群體性事件、油氣及電力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執行,並在相應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2.組織指揮體系和應急預案體系
2.1組織體系
2.1.1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統籌制定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全市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處置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重大問題,指導其他各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市委、市政府設立應對較大以上突發事件指揮協調機構,統一領導、指揮協調全市較大以上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辦事機構由市委、市政府指定。
2.1.2專項機構
市委、市政府根據我市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規律、風險分布特點和應對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指揮機構或議事協調機構(各類突發事件專項機構和牽頭部門詳見附屬檔案)。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統籌組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處置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工作。按照職責分工,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牽頭,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牽頭部門承擔綜合工作,負責相關應急預案的起草、管理、銜接,提出回響啟動建議和措施。
2.1.3工作機構
市委有關部門、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救援、資源保障、恢復重建等工作。在專項機構中承擔相應職責的單位,要按照專項預案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2.1.4基層組織機構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單位應完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做到有組織、有機制、有人員、有保障、有宣傳,依法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指揮體系
2.2.1專項指揮部
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按照市級專項應急預案,市委、市政府成立相應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指定指揮長、副指揮長,明確牽頭單位、成員單位,履行統一領導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相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2.2.2現場指揮部
市級專項指揮部根據應對突發事件的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並指定指揮長,負責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現場指揮部的保障。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現場指揮部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2.2.3專家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建立專家諮詢制度,研究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2.3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基層組織機構等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行動方案等,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黨委、政府及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
(1)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的總綱,是黨委、政府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通用方法和指導性檔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修訂,應急管理部門具體組織,要突出“總體指導”,重點在分類分級、工作原則、預案體系、組織機構、運行機制、應急保障、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規定。
(2)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黨委、政府為應對某類或幾類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重大活動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專項機構牽頭部門負責修訂,由專項機構實施,要突出“職責分工”,重點對突發事件的具體類型級別、牽頭處置機構、應對方式及政策措施、具體處置程式、保障措施等內容做出規定。
對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由相關單位根據實際組織編制預案。
(3)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工作機構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事件制定的預案,要突出“專業應對”。部門應急預案分為兩類,一類是各專項應急預案涉及部門,根據承擔職責制定相應的部門預案,要明確行動原則、處置措施,做到各負其責、協同作戰。一類是本部門根據職責單獨處置特定類型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要明確應對的組織機構,落實崗位責任,明確責任人及其指揮許可權。
(4)基層單位應急預案是基層組織機構根據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的應對處置突發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體措施”,重點確立基層單位的主體責任,強化各單位對各類危險源的防控和監管措施,明確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救援和具體的處置程式、方法,要簡明實用,確保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預警、早處置。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以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突發事件綜合應對能力。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事項,牽頭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作出決策前均應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按照“關口前移、重心下沉、源頭管控”的原則,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辨識、分析、會商、研判、防控等制度,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重大風險隱患、重大活動要按照“誰經營、誰主管、誰舉辦”的原則,進行風險辨識與評估,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措施。
(2)各專項機構和工作機構要依法對行業(領域)內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台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採取防範化解措施。要建立風險信息互通共享機制,推動形成完整的風險管理資料庫。
(3)基層組織機構要建立完善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做好應急準備。基層單位要履行主體責任,加強風險隱患的全過程管理。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
各工作機構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大關鍵設施、重點目標的監測,完善監測網路,確定監測重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設施。提高重大風險監控方面的投入,加強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的監測和辨識,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或控制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
3.2.2預警
(1)預警級別劃分。突發事件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從高至低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預警級別按照國家牽頭部門制定的具體劃分標準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各專項機構牽頭部門、各工作機構接到信息後,及時分析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災害,確定預警級別,提出回響啟動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相應工作機構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3)預警信息發布。預警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預警類型、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單位、發布時間等。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充分發揮本區域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以及留守兒童、流動人口等特殊人群,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4)採取預警措施。接到預警信息後,各專項機構、工作機構要根據預警級別啟動相關應急回響,組織實施回響措施,確保民眾應知盡知,應撤盡撤。
(5)調整解除預警。加強預警信息的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及時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情況。突發事件危險解除後,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對可預警的突發事件,在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明確預警級別,確定簽發流程、發布範圍、發布渠道、預警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1)信息報告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專項機構、工作機構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快速準確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健全完善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獎勵激勵等制度,落實各類法人主體的信息報告責任,統籌整合基層信息資源,實現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全覆蓋、無死角。
(2)信息報告內容。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訊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其他措施等。信息報告施行首報、續報和終報制度,首報要快,續報要準,終報要全。
(3)信息報告程式和時限。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按照規定報至國務院及有關部門,重大、較大突發事件信息按規定報至省政府及專項機構、工作機構。較大、一般突發事件信息報至市政府及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3.2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基層組織機構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力量和民眾自救互救,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封鎖危險源、傳染源,儘可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協助維持現場秩序,為後續救援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並及時向轄區政府及有關單位報告。對於涉及本地區、單位的社會安全事件,要積極配合做好勸返、疏導及人員接回等工作。
3.3.3分級應對與應急回響
(1)分級應對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根據《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由省政府負責應對;跨市行政區域的,超出市政府應對能力的較大突發事件,必要時由市政府提請省政府或相關部門應對。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負責應對;跨縣級行政區域的,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一般突發事件,必要時由縣級人民政府提請市政府或相關部門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
(2)回響級別劃分
市級層面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劃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市級一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配合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市級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指定的同志擔任。
市級二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一般應對較大突發事件,指揮長由市級專項機構的負責同志擔任,必要時報請省政府或省級相關部門協調指導。
市級三級回響,由市級專項機構或牽頭部門決定啟動,一般應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認為需要予以指導幫助的一般突發事件,市級層面視情派出工作組。
縣級人民政府的回響級別結合實際情況予以明確。具體回響分級標準、措施在相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進行規定,上位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回響級別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
(3)回響啟動
專項機構牽頭部門、工作機構接到突發事件信息或預警信息後,根據研判結果,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提出回響級別、專項指揮部組成人員等建議,報專項機構負責同志。
②通知專項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對工作。
③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或相關機構提出處置要求,同時根據救援需要提供指導支援。
以上落實措施在相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3.3.4指揮協調
各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在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對相關突發事件的指揮體系進行明確。
(1)組織指揮。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相關機構開展應對工作。上級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指揮機構按照上級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對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責任,按照上級人民政府要求組織實施處置工作。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請求或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省、市級指揮機構。
(2)現場指揮。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災害監測、交通管制、醫療衛生、物資保障、信息發布、通信保障、專家支持、善後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開展工作,嚴格遵守工作要求,及時報告進展情況。
3.3.5處置要求
(1)堅持以人為本。事發地人民政府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開展救援工作,全力以赴搶險救援,救治傷病人員,確保受災人員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
(2)堅持科學救援。救援行動要採取必要排險、偵測、防護等措施,保證救援人員安全,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避免事態升級和擴大演化。
(3)堅持協調聯動。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以及社會力量,負有醫療、通信、交通、外事、公安、氣象、電力、監測排險及應急物資保障等職責的部門,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
(4)堅持屬地為主。救援方案由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市級層面根據救援需要予以專家、隊伍、裝備、物資等方面的支持。
(5)在境外、市外發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要在駐外大使館、國務院有關部門、國家有關協調機構、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協調機構的領導下,縣級人民政府要採取措施,積極配合做好有關工作,同時按程式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報告省政府。
3.3.6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由履行應對職責的指揮機構會同黨委宣傳部門負責。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權威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應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一般突發事件信息由縣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發布。較大突發事件信息由市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報上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按規定發布。上級指揮機構可以委託下級人民政府或專項機構、工作機構發布信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發布可以採取多種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新聞通稿、組織吹風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平台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履行應對職責的指揮機構及黨委宣傳部門要完善輿情收集分析和信息發布機制,依法依規發布信息。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3.3.7應急處置措施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面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2)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3)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4)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6)封鎖本行政區域內的甲類傳染病疫區、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報請省政府決定。
(7)需要宣布市內部分地區或全市進入緊急狀態的,報請省政府決定。
(8)採取緊急措施,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依法立即通過主流媒體和廣播電台、電視等新聞媒體公布。
3.3.8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恢復與重建
3.4.1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救助,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對緊急調用、徵用有關部門、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補償。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對於損失巨大,需要上級援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及時向市政府報告,市政府解決不了的,及時向省政府報告,請求予以支持。
3.4.2恢復重建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按照《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由省政府負責,較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負責,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市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及時組織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2)上一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一級人民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開展“對口幫扶”工作。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市級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情況和有關規定,依法給予費用減免、財政資助等政策扶持。
3.4.3調查與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或者組織處置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並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調查評估按照中省有關規定執行;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被授權的有關部門應在調查評估工作結束後向市政府作出報告;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對於引起公眾關注、造成較大影響的、造成2人死亡同時重傷5人以上的、以及市級層面認為有必要的一般突發事件,由有關工作機構提請市政府提級調查。法律法規對事件調查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應急保障
4.1隊伍保障
(1)加強國家綜合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支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最佳化布局、強化功能改革,推進其向多災種綜合救援轉變,充分發揮救援常備主力軍的作用。
(2)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依託企業(事業單位)或行業救援力量,採取購買服務等形式,重點推動礦山、危化、洪澇、森林草原火災、地質災害、醫療衛生、橋樑、隧道、生態環境、核與輻射等專業救援隊伍建設,隊伍類型要覆蓋區域內主要事故災害和風險種類,同時推動組建通信、供電、供水、交通等保障、搶修類救援隊伍。
(3)加強社會應急救援隊伍的規範和培育,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力量調度機制,推動其有序有效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提升社會應急力量專業能力和管理水平,發揮其有益補充的作用。
(4)健全完善軍地聯勤聯動機制,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逐步建立軍地應急救援聯訓聯演等合作制度,將民兵、預備役應急救援隊伍納入應急救援體系,實現救援隊伍、裝備物資、訓練場地、情報信息等資源共享共用。要突出民兵、預備役救援隊伍的針對性訓練。
(5)推進基層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有關單位,依託民兵、預備役人員、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保全員、紅十字救護員等具備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組建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傳遞預警信息、開展自救互救、轉移安置人員,協助做好秩序維護、物資發放等工作。相關企事業單位按照要求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6)加強專家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貫穿應急管理全過程,覆蓋應急救援全領域的應急管理專家隊伍,增強突發事件應對的技術支持能力。健全完善專家調用機制,充分發揮專家隊伍特別是一線救援專家的參謀、智囊作用,為各類突發事件應對提供決策諮詢。
4.2財力支持
(1)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單位要保障本單位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經費。
(2)市級啟動應急回響的突發事件處置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
(3)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要加強政策引導,為社會資金參與應急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
4.3物資裝備
(1)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易發突發事件種類制定物資儲備計畫並組織實施,發改、工信、財政、商務、衛健、應急、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按照職能,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要加快構建實物儲備規模適度,社會儲備門類齊全,產業儲備靈活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配送。
(3)鼓勵引導基層組織機構和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4科技和產業支撐
(1)提高應急管理的產業化水平。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引導企業開展應急技術裝備研發、應急產品生產製造和從事應急服務,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品牌優勢、具有競爭力的企業。
(2)以信息化推進應急管理現代化。充分加強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在風險防控、預警監測、綜合研判、指揮調度、應急資源管理等方面的運用,打造系統化、扁平化、立體化、智慧型化、人性化的現代應急管理體系。
4.5其他保障
醫療衛生保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時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由紅十字會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交通運輸保障。公安、交通、鐵路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裝備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治安維護。公安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社會秩序。
通信保障。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公共設施保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人員防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各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6宣傳和培訓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通過形式多樣、生動有趣的方式,推動相關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進企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家庭,增強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災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學校、幼稚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根據學生的年齡和認知能力,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
市、縣(區)黨委和政府要將突發事件應急管理相關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切實加強基層幹部應急處突能力培訓。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4.7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2)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於應對影響廣泛、情況複雜、危害嚴重的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專項表彰。
(3)市、縣(區)黨委組織部門以及幹部人事部門要將幹部在完成急難險重任務、應對突發事件中的表現作為評價使用的重要依據。
(4)對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預案管理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原則,主要包括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
5.1預案規劃與編制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隱患,確定本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基本框架,明確編修單位。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實用性。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應急預案應配套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機構根據落實相關應急預案的需要編制相應的工作手冊,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內容、流程和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員。基層組織機構根據自身實際,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事件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具體對策、實施步驟等內容。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本級預案體系範圍內專項、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的備案工作。應急預案應當在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並報上級人民政府備案。
專項應急預案由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以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級相應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由主管部門負責起草,經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印發實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各專項應急預案涉及部門,根據承擔職責制定相應的部門預案,由專項機構牽頭單位銜接協調。
報送市政府備案的預案,直送市應急管理局,履行備案手續。報批的預案,應提交預案文本、起草修訂說明、風險評估報告、應急資源調查報告、徵求意見情況和專家評審意見。報備的預案應提交正式印發的預案文本、風險評估報告和應急資源調查報告。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前,應徵求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5.3預案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市級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進行1次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專項機構、工作機構根據應急預案組織綜合應急演練和專項應急演練,必要時可以組織跨地區、跨行業的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和協同處置能力。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常態化應急演練。
基層組織機構也應當結合實際經常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3年對預案進行評估,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並對預案是否需要修訂做出結論,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內容不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相關專項預案修訂內容,可以以專項機構牽頭部門印發,周知有關單位。
6.附則
(1)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2)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檔案。
(3)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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