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審計質量控制制度是指審計機關為保證審計質量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而建立的控制審計全過程的各種規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質量控制制度
  • 外文名:Audit quality control system
內容
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對於提高審計工作效果,防範審計風險,促進審計人員提高執法水平和業務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將健全的審計質量控制制度作為審計機關開展審計工作應當具備的一個基本條件加以規定是十分必要的。按照審計程式可將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劃分為三個階段,即事前控制階段、事中控制階段和事後控制階段。
事前控制階段包括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的制定和審計方案的編制。這一階段控制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 (一)年度審計項目計畫
年度審計項目計畫,是指審計機關根據國家形勢和審計工作實際,對未來一年內的審計工作目標、任務、內容、完成措施、時間及步驟等做出的事前安排。為全面履行審計職責,行使審計職權;有效開展審計監督,充分發揮審計作用,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的規定,認真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編制審計項目計畫,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確保履行法定職責;要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要根據審計資源狀況,量力而行,留有餘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複,減少交叉。
2.編制審計項目計畫,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範圍內安排。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畫,並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3.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畫,由署各專業審計司於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見,並填制統一印發的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報表,辦公廳匯總提出計畫草案,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後下達。署各專業審計司提出的審計項目計畫安排意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地方審計機關和署各派出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擬安排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實施時間、地域分布、所需審計人員數量和工作量等,進行詳細說明和測算,科學、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務。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授權審計項目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審計項目計畫,於4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
4.審計項目計畫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程式報批。其中,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畫的調整,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意見,送署辦公廳協調辦理,報署領導審批後,通知有關單位執行。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畫的調整,由省級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審計署審批。地方審計項目計畫的調整,由下達計畫的審計機關審批。
審計方案包括審計工作方案和審計實施方案。審計項目計畫下達後,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審計署統一組織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編制,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後下達。地方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經廳(局)長會議研究確定。審計實施前,有關審計組應當依據審計工作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由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批准後,由審計組負責實施。
  • 二、事中控制階段
事中控制階段包括對現場審計的控制和對審計終結階段的控制。
在現場審計階段,審計機關通過請示報告制度和對審計工作底稿的覆核制度控制審計質量。
1.報告制度。審計組在審計過程中遇到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報告。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但審計過程中遇到重大事項時,審計組組長有責任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匯報。實行匯報制度,既有利於明確各級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又使問題的處理更加審慎。一般來講,審計組組長在審計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應向所在部門負責人請示報告:
第一,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情況存在重大誤報或者舞弊問題。
第二,審計過程中發現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移送紀檢監察或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
第三,審計過程中遇有需要對審計工作方案或者審計實施方案規定的審計程式和方法進行改動的情況。
2.覆核制度。審計過程中的覆核制度,是指審計組組長對審計人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覆核。在覆核中,審計組組長首先應當從總體上關注審計工作底稿是否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對審計實施方案中確定的審計目標、審計的範圍、內容和重點是否都已實施了必要的審計程式。對每一份審計工作底稿,則應關注其格式是否規範、內容是否完整,審計過程記錄是否翔實、完整,使用的審計方法是否合理,審計結論以及評價、定性、處理、處罰意見是否恰當,收集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確鑿,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及引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覆核後,覆核人員應當以書面形式出具明確的肯定意見或否定意見;出具否定意見的,覆核人員應當說明理由,並責成審計人員就所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修改或補充,必要時應當建議重新實施審計程式。對於實行主審負責制的審計組,由主審覆核其他審計人員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組組長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由主審或者其他審計人員進行覆核。
在審計終結階段,主要通過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專職機構或者專職人員的覆核制度、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的審定製度以及聽證制度控制審計質量。具體內容如下:
1.審計組所在部門收到審計報告後,應當對審計報告及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2.覆核機構或者專職覆核人員對審計事項進行全面覆核,重點對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進行覆核。
3.審計機關對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進行審定。一般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可以由審計機關主管領導審定i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等代擬稿,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4.對符合聽證條件的,依法舉行聽證會。
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做出後,審計機關主要通過辦理複議案件和開展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控制審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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