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全面質量控制制度

審計全面質量控制制度是指會計師事務所保證每個審計項目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而制定的控制程式或政策,包括全面控制政策與控制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全面質量控制制度
  • 外文名:Audit total quality control system
分類,基本準則,

分類

審計全面質量控制制度包括全面控制政策與控制程式。
控制政策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確保審計質量符合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而採取的基本方針和策略;
控制程式則是會計師事務所為貫徹執行質量控制政策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及方法。
全面質量控制政策指導和約束著控制程式的制定及運用,而全面質量控制程式則是事務所根據具體情況而制定的,其目的是為了貫徹執行全面質量控制政策。

基本準則

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從其自身的特點決定其質量控制政策,但都應包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所規定的以下八個方面的內容:
1、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
(1)獨立原則
審計師執業時,應以超然獨立的心態在實質和形式上獨立於委託人或其它機構。為保證獨立性,當存在《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所述的各種利害關係時,審計師應當堅決迴避。建立審計師個人家庭關係、投資參股行為的登記及變更登記制度,特別注意不應因某一審計師工作能力強且效率高,或因某一客戶是由其自行聯繫的,而放棄對獨立原則的考慮。與客戶存在某一利害關係時,也不能因這一關係比較隱秘而心存僥倖地放棄對獨立原則的遵循。
(2)客觀原則
審計師執業時,對相關審計項目的調查、判斷及據以形成審計結論時,一定要尊重客觀事實、克服主觀臆斷、注重調查研究,從而作出恰當的專業判斷。不應因利益的驅使、客戶的許諾、權力方的保證而放棄專業判斷或改變審計結論。
(3)公正原則
審計師執業時,應以正直、誠實的品質,公正地對待相關利益各方,不為權勢和利益所動,以嚴謹的態度、高尚的職業道德和過硬的執業本領從事各項審計工作。
審計師應以多種渠道的方式獲得和掌握與審計相關領域的知識技能,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判斷能力,以滿足完成各項審計任務的要求。
3、工作委派
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並分配審計業務時,應根據審計業務的性質和複雜程度,向能夠完成該項目的審計師下達審計任務通知書,因此,考慮項目負責人的專業勝任能力是工作委派的核心問題。審計師本人不應接受不能勝任的審計業務。
4、督導
會計師事務所應成立專門的由主任會計師領導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部門,制定明確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程式及方法,使所有參與該審計項目的執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符合審計準則及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規範的要求。
5、諮詢
會計師事務所在必要時,應向所內或所外的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人員諮詢。
6、業務承接
事務所在接受和保留客戶時,應該做到對新客戶進行合適的評價,對老客戶應進行持續複查,在決定接受或保留某客戶時,應考慮事務所的獨立性、向客戶提供適當服務的能力以及客戶管理當局的品德。並應注意以下情況:
(1)對以前曾接受委託業務的委託人,會計師事務所應結合以往的實際情況,考慮此次委託的目的是否與以往一致及對審計過程及結果的影響。
(2)對初次接受委託的委託人,應初步考查其業務性質、所處行業及內部控制制度狀況,並考慮本所完成該審計業務的實際能力。對即使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也無法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結論的業務,應考慮拒絕接受委託或解除業務約定。
(3)對近期已更換管理人員的委託人,應著重考查管理當局的人品是否正直誠實。對頻繁更換重要管理人員的委託人,應重點考查更換的原因、委託人目前的經營狀況及是否已陷入財務困境。對委託人示意出具不當或不實證明的,應拒絕接受委託。
7、監控
主任會計師要密切注意目前已開展的各項審計業務,了解其過程及進展情況,及時發現和處理出現的問題。對出現重大審計事項引起總體審計計畫的變更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技術指導。
8、覆核
(1)項目負責人的覆核
項目負責人對助理人員在執行各項審計程式中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予以詳細覆核,以確定對委託人內部控制制度的描述是否準確控制測試實質性程式是否履行、審計重要性確定及分配是否適當、受限制的審計程式是否已實施替代審計程式、重點審計領域和重要審計項目是否已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部門經理的覆核
部門經理對項目負責人提交的審計工作底稿中涉及重要會計賬項、重要審計程式的執行及審計調整事項等內容進行再覆核,以確定對重要審計證據是否需要補充。
(3)主任會計師的覆核
主任會計師對審計過程中的重大審計問題、重大審計調整事項、重要審計工作底稿的編制、審計意見的表達類型及方式進行最後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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