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職權

審計職權是審計組織、機構的責任和權力。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許可權,是由《憲法》和國務院有關審計工作條例規定的。

其職權範圍主要有:(1) 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帳目、資產和有關檔案、資料等。被審計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或隱匿。(2) 參加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設定障礙。(3) 責成被審單位糾正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制止嚴重的損失浪費。被審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4) 對違反財經法紀的單位,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分別作出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罰款、扣繳款項、停止財政撥款、停止銀行貸款等處理決定,通知和監督被審單位和有關部門執行。被審單位和有關部門不得拒絕執行。(5) 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被審單位,必要時可以採取封存帳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6) 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以及社會審計組織的職責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和委託單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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