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能力

審計能力

審計能力是指審計職業完成審計任務、實現審計目標、滿足社會需求的能力,它是一種審計服務的供給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能力
  • 外文名:Audit Capabilities
  • 含義:審計服務的供給能力
  • 概念:衡量審計職能的業務水平
審計能力因素,提高能力對策,

審計能力因素

1、審計技術因素。
審計技術是影響審計能力的客觀因素。與詳細審計相比,制度基礎審計所採用的技術和方法雖然提高了審計效率和效果,但它存在的內在缺陷,卻限制了審計能力的充分發揮。
首先,制度基礎審計強調對客戶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和評價,並依此來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縱然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審計人員確定審計重點、收集審計證據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內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缺陷,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而並不能杜絕欺詐或錯弊的發生,所以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和評價是不足以制定出符合審計目標的審計計畫的,往往難以把握或者根本就忽視了潛在的風險領域。特別是客戶內部出現了高級管理人員舞弊或串通合謀舞弊,即使是很有能力的審計人員也極易被蒙蔽。造成這種結果的原因,是因為僅僅對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和評價,只是十分有限地要求審計人員了解關於控制環境會計制度中交易流程的一般知識,不要求審計人員憑藉對控制環境和會計制度的掌握來鑑別各種可能的錯報。
第二,現代審計的一個顯著特徵是抽樣審計技術的使用。制度基礎審計僅僅從內部控制制度的角度而不是在對企業環境和經營活動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來評價風險,那么為審計測試選擇的樣本難以有效降低抽樣風險。況且無論採用怎樣完善的抽樣技術,註冊會計師都不能保證所有存在的問題都會被查出。制度基礎審計在審計技術上對於審計能力的要求偏低,無形中限制了審計人員審計能力的充分發揮。
2、審計人員素質因素。
審計人員的素質是保證審計質量的重要因素。在審計實踐過程中,審計人員除了應掌握的專業知識技能之外,最重要的一條是要能隨時對所遇到的問題、情況和環境作出判斷和決策,實際上對每一個審計人員提出這樣的要求幾乎達不到,因為審計能力的培養要經過長期的實踐經驗積累和學習的過程。退一步來說,即使素質較高的不同審計人員,在各種主觀、客觀條件影響下,針對相同的審計對象所作出的審計結論也可能會不盡相同,有時或許相差較大,更何況審計職業界如同其他任何職業內部一樣,都會存在著素質參差不齊的從業人員,總得來說,審計人員的素質有高低之分,他們的審計能力是有限的。
由於註冊會計師職業的特殊性,它是以社會需求來確立審計目標,社會公眾對於審計能力的要求是無限的,如果有少部分審計人員的能力達不到要求,受到影響的卻是整個審計行業。
3、審計時間因素。
審計時間限制是阻礙審計人員體現其能力的一個客觀因素。完成每項審計任務的時間總是有限的,而審計能力的充分發揮又依賴於審計時間上的保證,所以審計人員總是要在審計效率和審計效果之間做鬥爭。假設沒有審計時間的限制,審計人員盡可以採用詳細審計方法,最大限度地運用審計的專業知識能力,將會計報表中那怕是較小的錯弊都能揭露出來,完全可以避免來自社會對審計人員揭弊查錯能力不足的指責。
在審計實踐過程中,審計時間總是有限的,它由多種因素決定。首先,會計師事務所承接的審計業務一般都是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根據它與客戶簽定的審計業務約定書,審計業務在一段時間內就必須完成,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另外超過國家規定的時間提供的審計報告信息對信息使用者來說也失去了價值,可見審計時間是有限制的;其次,按照效益最大化理論,事務所總是會最大限度地承接審計業務,再將有限的時間在各審計業務(或審計項目)之間進行某種分配,以追求效益最大化。在時間產生效益面前,審計能力是否能夠充分發揮,審計質量能否得到保證只能是退居其次;第三,合理使用審計資源是有時間限制的,否則就沒有效率。因此審計人員在有限的時間內得出的審計結論並不是審計能力的全部反映,更不是對會計報表合法性、公允性作出的絕對保證。
4、審計費用因素。
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審計費用就是其收入,依據經濟學的解釋,事務所的審計收入必須大於審計支出才有效益,在這樣的前提條件下,審計費用的多少與審計能力能否充分發揮息息相關。
在競爭激烈的會計服務市場,越來越多的事務所採用低價收費策略招攬業務,結果迫使事務所在資金預算上不斷壓縮,審計能力自然得不到充分發揮,服務質量也難以保證。由於會計服務市場的競爭不同於其它商業競爭,註冊會計師提供的服務具有高度專業性,低廉的收費很可能對應的是低質量的服務,相反審計報告消費者卻無法在同等程度上作出類似評價和判斷,無形中助長了低價收費惡性競爭的盛行,審計能力就會越來越受到審計費用的制約,一旦審計質量降低到社會公眾不能承受的水平,自然就會引發全行業信任危機。

提高能力對策

1、積極倡導和推行風險導向審計
制度基礎審計所採用的審計技術和方法,明顯不足在於將審計資源不恰當地分配到低風險和高風險審計領域,造成低風險審計項目的審計過量和高風險審計領域的審計不足,審計人員的審計能力得不到真正的體現。制度基礎審計對於審計能力的要求與社會公眾的期望存在距離,一旦出現審計失敗,社會公眾就會指責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能力不足。風險導向審計正是克服了制度基礎審計過分依賴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結果的不足,它不僅要求審計人員要了解客戶的經營規模、財務狀況等內部情況,還要了解行業風險、相關法律、外部環境等諸多因素,充分評估存在的審計風險,並把這種意識貫穿到審計的全過程,由此審計人員既可以將審計資源集中在高風險的審計區域,又可以提高審計效率、節約審計成本。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全新的審計模式,改變的不僅是審計方法,更重要的是改變了傳統的審計觀念。以“風險”為“導向”開展審計,顯而易見,首先必須確定“風險”所在領域,才能依此為“導向”實施審計程式。尋找並確定 “風險”的過程其實就是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過程,審計能力在這一過程中得到了極大的充分的發揮。
2、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審計能力的大小通過審計人員的素質表現出來,因此全面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是縮小審計期望差的有效途徑。一方面現代企業跨地區、跨國界經營,業務日趨多元和複雜化,審計難度越來越大;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審計能力的需求又越來越高。雖然審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非一朝一夕之功,但也並非無計可施。首先審計職業界必須嚴格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後續教育基本準則》的要求,“註冊會計師應當不斷接受職業後續教育,以提高專業勝任能力與執業水平。職業後續教育應當貫穿於註冊會計師的整個執業生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應有計畫、有檢查、有考核,通過新知識、新技能、新法規的學習和研究,真正使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得到提高。第二,嚴格考核評價,對於無法勝任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應待崗培訓,直到能夠勝任才能重新執業;對於違反職業道德,素質較差的審計人員,堅決清除出註冊會計師隊伍。
3、合理安排審計時間和預算
在審計時間相對有限和審計經費預算緊縮的客觀現實面前,事務所應安排精兵強將和充足的時間集中在風險較大的領域,即使審計結果不能做到十全十美,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合理保證會計報表合法性和公允性,不會影響報表使用者的投資決策。合理安排審計時間和預算,一方面將審計風險降低到了可接受的範圍內,另一方面又確保審計能力得到最大限度地發揮,滿足了社會公眾的期望。
既然審計能力的有限性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對於審計職業界來說,如果面對社會公眾的指責總以審計能力有限性為藉口來推脫自己應承擔的責任,這並非明智的選擇。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生存和發展,始終離不開社會的支持,滿足不了社會對審計能力的期望,信譽終將喪失。因此,審計職業界應分析影響審計能力的因素並尋找對策,在理論研究上,審計模式、方法和技術要不斷創新;在審計實踐過程中,正確處理成本與效益之間的關係;在人才培養上,努力提高審計人員綜合素質。對於社會公眾而言,充分認識到註冊會計師並不是無所不能,由於審計能力的有限性,在滿足社會需求上總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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