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通知

審計署、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通知 審計署、供銷合作總社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審計廳(局)、供銷合作社: 為了切實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審計監督,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批覆》(國函[1997]14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關於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的通知
  • 加強:供銷合作社系統審計監督
  • 目的:促進供銷合作社系統貫徹執行政策
  • 通知日期:1997年4月2日
  • 發文時間:1997年4月2日
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國家審計機關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審計監督,有利於促進供銷合作社系統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更好地發揮重要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經營主渠道作用,保障國有資產安全,保護廣大農民利益。 二、各級國家審計機關要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供銷合作社及所屬企業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範圍包括:供銷合作社的政策性虧損;國家委託專營商品的經營活動;管理和使用國家各級財政預算撥款、國撥特種儲備資金、財政補貼、救災的專項財政資金、國家撥 入的其他專項資金和國有銀行政策性專項貸款,以及與之相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等。供銷合作社的其他經營活動由供銷合作社進行內部審計。 三、供銷合作社系統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完善自身約束機制。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強對供銷合作社系統內部審計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通過加強審計工作,促進各級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業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 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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