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水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習水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習水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字〔2014〕74號)和《中共習水縣委、習水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習黨發〔2014〕11號)規定,設立習水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為縣人民政府管理的聯合組織。
一、職責調整
增加指導和管理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的組織建設與發展工作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農村經濟工作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合作社制度建設和改革與發展。
(二)按照政府授權對重要農業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等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負責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化肥農藥儲備和供應工作,加強對全縣供銷社企業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
(三)指導和推動全縣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發展專業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及涉農行業協會;推動和促進合作經濟的發展。
(四)向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農民社員和供銷合作社的建議,加強黨和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五)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建設,促進基層社加強民主管理,密切同農民的聯繫,協調成員社之間的關係,發揮群體聯合優勢;組織開展社員和職工的教育與培訓,為全縣供銷合作社提供信息服務。
(六)加強組織創新和經營創新,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和綜合服務體系建設,開拓城鄉市場,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
(七)監督、管理和運營本級社有資產,對直屬企業依法行使出資人職能,享有出資人權益。
(八)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供銷合作社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機構編制、網上名稱管理、人事、工資、教育培訓、檔案、保密、信訪、維穩、宣傳、政務公開、信息服務、後勤服務等制度建設、日常運轉、綜合協調,以及各項年度目標績效管理考核。
(二)經濟發展股。擬訂供銷合作社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指導組織創新和經營創新,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建設和綜合服務體系建設;參與和推動農業產業化經營;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化肥儲備和供應工作;負責系統農村市場分析、預測及經濟信息工作。
(三)合作指導股。指導全縣供銷合作社系統的制度建設、體制改革與機制創新,推動專業合作社、綜合服務社、專業協會等各類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發展;指導和管理系統的協會等社會團體的組織建設與發展;監督檢查系統內企業、網點執行國家法規、政策的情況,依法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指導系統農民社員的發展與社員股金的管理和監督;負責縣級社有資產的運營和管理工作。
(四)會統審計股。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政、稅務、金融、會計、統計等政策法規;指導系統財務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統計工作和社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供銷社專項資金申報和計畫安排,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追蹤問效;編報本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資產)管理與監督;負責供銷社系統統計數據的收集編報工作;負責對直屬企業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對直屬企業主要領導人員的任期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系統管理中重大的財務收支、經濟效益等問題進行審計調查。
四、人員編制
核定習水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事業編制為20名(含工勤3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股級職數5名。
五、其他事項
根據《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和《國務院關於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檔案精神,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設立監事會。
六、附則
本規定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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