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發布施行以來,一些地區審計機關向署請示,要求明確供銷社系統是否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對供銷社系統審計問題的通知
- 發文單位: 國家審計署
- 服務時間:1990年12月22日
- 實行時間:1990年12月22日
國家審計署
經與商業部共同研究,現明確如下:
我國供銷社在體制改革中已由全民所有制恢復為集體所有制。但是,供銷社承擔著農村商業主渠道的使命和國家指定的專營任務,與國家財政收支有著各種直接和間接的關係,國家曾通過多種方式對供銷社予以扶持,供銷社代國家儲備的商品所占用的資金即屬於國家資金。因此,各級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條例》的規定,將供銷社及其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列入審計監督的範圍。
199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