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印發《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在1993.07.27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印發《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審計署
審計署關於印發《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在1993.07.27由審計署頒布。
審計署關於印發《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在1993.07.27由審計署頒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各特派員辦事處,駐國務院部門審計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現將《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印發你們。為了積極穩妥地做...
對弄虛作假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參加本年度評選的資格和獲獎項目,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署機關各業務司不再組織其他形式的優秀審計項目評選活動。審計署於1999年3月12日發布施行的《審計署關於辦理審計項目揭露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獎勵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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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審計署先後編制了《世界銀行貸款審計指南》、《企業審計指南》,並根據指南開發了程式導向式實施軟體,目的是加強審計現場實施步驟控制,提高實施規範化水平。承擔外資審計任務的地方審計機關,要按照署外資司的統一安排全面使用《外資審計實施管理軟體(WAS)》。有條件地方審計機關,要在企業審計中推廣套用《...
關於加強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為加強中央企業財務監督,規範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促進企業會計信息質量的提高,根據《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國資委令第5號)和《關於印發〈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4]17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中央企業財務決算...
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通知 編輯 語音 中央紀委機關 中央組織部 中央編辦 監察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審計署 國資委關於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黨委組織部、編辦、監察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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