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印發《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審計署關於印發《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在1993.07.27由審計署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署關於印發《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93年07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3年07月27日
  • 頒布單位: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各特派員辦事處,駐國務院部門審計局、審計特派員辦公室:
現將《社會審計組織承辦中央企業審計查證業務資格認定辦法》印發你們。
為了積極穩妥地做好資格認定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可根據審計中央企業的實際需求,有選擇地先期推薦二至五個社會審計組織,以後視工作需要逐步擴大。審計署、財政部批准成立的審計、會計事務所,在京外的由各特派員辦事處推薦;在北京的由審計署直接組織申報。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審計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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