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嚴格執行審計規範有關規定的通知》是1997年4月23日發布施行的公文,發布單位是審計署。
1997年4月23日,
審計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駐國務院部門審計局:
中國審計規範發布以來,各級審計機關認真組織人員學習,自覺貫徹執行,努力實現審計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審計規範的執行情況是好的。但在執行中也還存在一些不規範的問題。如,有的審計機關超越審計管轄範圍安排審計任務;有的直接或變相地為社會審計組織承攬業務。為糾正這些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貫徹執行中國審計規範是今年乃至今後一個時期內的重要工作,各級審計機關和派駐機構必須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嚴格按規範辦事。審計署過去發布的規定、辦法等,有與審計規範不一致的地方,應以審計規範為準。
二、審計機關超越審計管轄範圍安排審計任務的作法應予糾正;年度計畫內的審計項目不得安排給社會審計組織去完成。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會計報表審計制度,應按《國務院關於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國發〔1996〕16號)嚴格執行。
企業有權自主委託有資格的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查證,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不得強行指定。企業委託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查證的情況應向有審計管轄權的審計機關(派駐機構)報送備案。
四、署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對鐵道、民航等系統的中央單位進行審計,應嚴格按照署劃定的分工區域和下達的審計項目計畫執行。不得超出已劃定的範圍去延伸審計二、三級單位。特殊情況確需延伸的,須報經署批准後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