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文物保護點保護條例

《寧波市文物保護點保護條例》意在為加強對文物保護點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維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文物保護點保護條例
  • 地區:寧波市
  • 類型:保護條例
  • 對象:文物保護點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保護點的保護,繼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維護歷史文化名城風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浙江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點的公布、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物保護點,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下列不可移動文物:
(一)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石刻;
(二)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現代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
(三)老字號、手工作坊、工業遺產等反映寧波社會生產發展史的代表性建築;
(四)反映寧波社會主義建設重大成就的代表性建築;
(五)經調查勘探確認的地下、水下文物埋藏區。
第四條文物保護點保護工作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點保護工作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對文物保護點的保護投入社會資金。
社會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循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接受投入者的監督。
第六條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對全市範圍內的文物保護點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點保護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或者指定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承擔文物保護點的具體保護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民族宗教等有關行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文物保護點的有關保護工作。
文物保護點比較集中的歷史文化街區、鄉(鎮)和村可以建立保護組織,協助做好文物保護點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文物保護點的義務,對破壞、損害文物保護點的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文物保護點的保護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志願者開展文物保護點保護活動給予支持。
第八條在文物保護點保護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並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一)按照保護管理責任書的要求,認真履行保護管理責任的;
(二)自籌資金修繕文物保護點的;
(三)提供捐贈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資金和幫助的;
(四)及時勸阻、制止違法行為,使文物保護點免遭破壞和毀損的;
(五)其他在文物保護點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九條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登記,在組織專家鑑定並徵求所有人、使用人意見,會同規劃、建設等行政部門協商後,確定為文物保護點,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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