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

《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在1998年11月10日由寧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11.10
  • 實施時間:1998.12.01
經1998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偵察證,是指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
偵察證的封面為紅色,上部印有由盾牌、五星、短劍及“國家安全”字樣組成的徽章圖案,下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字樣;封里印有持證人照片、姓名、性別、單位、職務、編號、簽發機關和持證人依法可行使的職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特別通行標誌,是指由國家安全部統一製作、配發,放置在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上的標誌。
特別通行標誌為長方形金屬板,紅底白字,中間是“特別通行”字樣,背面設有防偽標記。
第四條 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
第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持偵察證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有下列職權:
(一)查驗中國公民或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必要時,可以通知被查驗身份的人員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驗證;
(二)檢查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的隨帶物品;
(三)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四)查驗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五)無償查看、調閱、複製有關的檔案、資料;
(六)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車站、碼頭、賓館、飯店;
(七)免票進入文物保護單位、展覽館、博物館、娛樂場所和旅遊景區等須憑票進入的場所;
(八)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機場、保稅區、邊防口岸、交通管制區以及戒嚴地區等限制進入的有關場所;
(九)在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優先購買飛機票、火車票、長途客車票、船票,優先選擇航(班)次及座位;特殊情況下,可以先乘坐後補票;
(十)必要時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等,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六條 國家安全機關的車輛在執行緊急任務時,經出示偵察證或特別通行標誌,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行駛方向和交通信號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者戒嚴地區通行;可以在非指定地點停靠;遇交通阻礙,可以不受排隊順序、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限制,優先通過,免受道路關卡檢查,免繳停車費、公路(含“四自”公路)通行費、過橋費、過隧道費和過渡費等交通費用。
第七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使用偵察證或特別通行標誌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個人和組織應當予以協助和提供便利條件,並保守所知悉的國家安全工作秘密。
第八條 對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以及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不得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不得侵犯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違法使用偵察證或特別通行標誌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犯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個人和組織對於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等部門檢舉、控告。
第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寧波市國家安全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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