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在2008.02.03由海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海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等9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8.02.03
  • 實施時間:2008.02.03
經2008年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二月三日
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海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等9件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海南省退伍義務兵安置辦法》
(一)將第六條修改為:“退伍義務兵回到原徵集地三十日內,持退伍證和部隊介紹信到當地市、縣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報到,然後到兵役機關辦理預備役登記。公安部門憑退伍軍人安置部門出具的介紹信辦理入戶手續。”
(二)將第十條第(一)項修改為:“因戰、因公(病)致殘的二、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原是城市戶口的,應當在生產、經營相對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農業戶口的,原徵集地有條件的,可以在企事業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不能安排的或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應當就地準予辦理城鎮戶口關係,並按規定傷殘軍人撫恤金,保障他們的生活。”
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暫行辦法》
將第十二條修改為:“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刊物及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的網站上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一)委託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三)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等具體事項。”
三、《海南經濟特區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將第五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包括法人代碼證書和非法人代碼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機關和社會團體,其代碼證書是法人代碼證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其代碼證書是非法人代碼證書。”
四、《海南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辦法》
(一)刪除第五條第六項。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或者偽造、變造偵察證或者車輛‘特別通行’標誌。違反本辦法,非法使用、偽造、變造偵察證或者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的,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妨害國家安全工作行為的,由國家安全機關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海南省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重點項目未經審計而擅自辦理驗收手續的,審計機關可以通報或者公布有關情況,並依法對有關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處罰。”
六、《海南省菸草專賣行政處罰規定》
(一)刪除第十三條。
(二)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凡經營菸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經營外國菸草製品寄售業務的企業、在海關監管區域內經營免稅的外國菸草製品購銷業務的企業,必須向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特種菸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違者,責令停止經營上述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經營總值50%的罰款。”
(三)刪除第十五條第三款。
(四)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查獲的假冒商標捲菸,不準銷售,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銷毀。”
七、《海南省地質環境管理辦法》
將第十條修改為:“從事地質環境勘查、監測的單位,應當向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質環境監測報告和地質災害預測報告。”
八、《海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
(一)刪除第十一條。
(二)刪除第十三條。
九、《海南省城鎮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刪除第十二條。
(二)刪除第二十四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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