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在1998.05.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8.05.18
- 實施時間:1998.05.18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在1998.05.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在1998.05.18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辦法 頒布單位 瀋陽市人民政府 ...
《瀋陽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管理辦法》業經2006年12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
本辦法於1996年1月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結合本市實際,為了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
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保證本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規範偵察證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及國家有...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使用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偵察證和車輛特別通行標誌,是指由國家...
第二條 本省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和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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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必須執行本規定。第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憑國家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國家安全部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
第四條 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使用偵察證和特別通行標誌。第五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持偵察證依法執行國家安全...
特別通行標誌的使用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或者車輛特別通行標誌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扣留偵察證、車輛特別通行標誌或者泄漏國家安全工作的國家秘密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南寧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為保證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
第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車輛“特別通行”標誌,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