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708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16號
【發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2000-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一一六號)
《吉林市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使用辦法》,已經2000年6月8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7月1日起
施行。
市長 王照環
2000年6月12日
吉林市國家安全機關偵察證使用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公民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憑國家安全部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偵察證》(以下簡稱《偵察證》),有權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偵察證》只能由國家安全機關指定的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時使用。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持《偵察證》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時,享有下列職權:
(一)查驗中國公民或境外人員的身份證明,要求被查驗身份的人員在指定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驗證;
(二)檢查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嫌疑人員的隨帶物品;
(三)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有關情況;
(四)查看或者調閱有關的物品和檔案、資料;
(五)進入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賓館、飯店、車站、碼頭、娛樂場所等場所;
(六)特殊情況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機場、保稅區以及交通管制區和其它限制進入的場所;
(七)國家安全機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可以優先購買飛機票、火車票、長途客車票、船票,優先選擇班(航)次以及座位。特殊情況下可以先乘坐後補票。
第五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為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出示《偵察證》,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等。其中屬於營業性質的,經與財產所有人協商,按照其行業內部(或者市價)的優惠價格支付適當費用。
使用公民和組織的財產,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六條國家安全機關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經出示《偵察證》,可以不受行駛速度、行駛路線和交通信號的限制;可以在交通管制或其它限制道路通行;機動車輛可以在非指定地點停靠;遇交通阻礙,可以不受限制,優先通行免受各種檢查,免繳停車費、過路費或者過橋費。
第七條公民和組織應為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執行公務提供便利條件或其他協助;同時,應主動掩護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和嚴格保守國家安全工作秘密。
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公民不得扣留《偵察證》。對於扣留《偵察證》,影響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
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國家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使用《偵察證》,不得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違法使用《偵察證》,侵犯組織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第十二條任何組織或公民對於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使用《偵察證》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國家安全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等部門檢舉、控告。
對偽造、冒用《偵察證》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吉林市國家安全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