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在2001.12.20由寧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若干意見
  • 頒布時間:2001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01年12月20日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市政府令第81號第四十六條規定,結合一年來我市醫療保險工作的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住院(包括急診留院觀察、設立家庭病床)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及支付辦法
(一)二級醫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調整為1100元,三級醫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調整為1400元。
(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支付辦法調整為一個醫保年度內累計支付一次,即一個醫保年度內在同級別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按該級別醫院標準計算;一個醫保年度內在不同級別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按所住最高級別醫院標準計算。其中,首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低於2000元(含)的,該次起付標準可按所住級別醫院標準減半計算;以後住院的起付標準,按所住級別醫院標準減去已由個人承擔的起付標準的額度計算。
二、調整特殊病種部分門診項目及設立家庭病床有關政策
(一)將精神病門診治療列入特殊病種部分門診治療項目範圍。
(二)取消特殊病種門診治療項目1600元起付標準的規定。
(三)特殊病種部分門診項目治療個人承擔比例調整為:在職人員承擔20%,退休人員承擔15%。
(四)取消特殊病種門診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個人先自付的10%和直線加速器治療個人先自付的15%的費用。
(五)參保人員年齡在80周歲(含)以上,行動不便且病情需要,按有關規定可設立家庭病床。
三、適當調整醫療保險用藥範圍
在原公費醫療用藥目錄中,挑選部分療效明確、價格低廉的藥品,進入醫療保險用藥範圍;逐步補充部分療效好、價格低的新藥;提高醫療保險“甲類目錄”藥品比例;調整定點醫療機構用藥結構,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藥品使用量。
四、試行直接購買部分非處方用藥辦法
在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內,確定部分療效好、費用低的非處方用藥,允許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資金直接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買。
五、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在實施門診醫療保險時,適當降低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就醫的參保人員的個人負擔比例。
六、改進轉外就醫、異地居住就醫、急診等管理辦法
(一)轉外就醫、異地居住就醫、急診用藥可以選擇使用我市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或醫療發生地醫療保險(未實施醫保的用公費醫療)藥品目錄。
(二)鎮海區、北侖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科技園區、大榭開發區參保人員轉院就醫一般應按逐級轉院的原則辦理。轉外地就醫時,核准手續可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也可在當地所屬的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
七、完善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要有利於基本醫療保險各項政策的貫徹實施,有利於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有利於方便參保人員就醫。要在現有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積極探索按服務單元、服務項目、單病種等相結合的多種形式的結算辦法。
八、實行特殊人員醫療統一管理
二等乙級及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所需醫療經費單獨籌集,實行單獨管理。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其個人負擔的符合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予以減半。
九、實施貧困群體醫療救助
在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同時,建立統一的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健全幫困助醫制度。對由國家供養的“三無”城鎮居民(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人)、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職工家庭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無業人員或未成年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職工家庭已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的大病重病人員,實施醫療救助,保障他們的基本醫療需求。
十、加大醫療保險政策宣傳力度,健全醫療保險動作機制
進一步加大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廣泛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採取通俗易懂的辦法,宣傳醫療保險的各項政策,介紹就醫須知,使社會各界和廣大民眾理解、支持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營造良好的氛圍。
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要改進服務態度,提高服務質量,方便職工就醫。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簡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強對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和管理,規範基金運行。
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制定相應的配套辦法,並儘快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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