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辦法

為切實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宣城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辦法
  • 生效時間:2009年1月1日
  • 適用地區:宣城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保障範圍和標準,第四章 保障對象管理、資金髮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本生活,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民政廳、財政廳《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是指對持有農村戶口,且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享受農村五保待遇。
第三條 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保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省級財政專項補助與地方財政配套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做到應保盡保的原則。

第二章 保障範圍和標準


第四條 2009年農村五保分散供養年人均供養標準不得低於1200元,集中供養年人均供養標準不低於2000元。省財政核定基數按年人均850元補助,縣市區財政按年人均350元標準補助。並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時提高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補助標準。
第五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承包的土地收益只能作為政府給予供養標準以外的收入,不能沖抵政府給予的供養費用。
第三章 五保供養對象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第六條 個人申請。申請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由本人或戶主填寫《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申請審批表》,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以及家庭收入狀況證明等材料,通過村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
(一)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的核實,並由調查人填寫《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申請審核表》。
(二)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社區)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申請審核表》上籤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本人戶口本、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對經評議或公示後複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申報材料後,應對村(居)委會上報的家庭收入調查表進行調查、核實,在22個工作日內完成,並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民政幹部在《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申請審核表》簽署意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應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併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後,應在2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重點調查和審批工作,並委託鄉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五保供養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籤署意見,並發給《農村五保供養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保障對象管理、資金髮放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五保對象應保盡保。對各地新增的符合五保供養對象的五保對象,各地要採取一切措施應保盡保。對現有五保供養對象嚴格審核,對其中不符合供養條件的及時核銷,對其中自然減員的及時增補,省財政對各地現補助基數不予削減。審核下來及自然減員經費用於補充新增的五保對象或用於提高五保對象生活標準,不足部分地方財政要列入專項經費予以解決,確保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人員應保盡保。對暫時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但生活困難的人員,優先納入農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每年都要進行抽樣審核、審批,健全檔案;按審批程式對五保供養對象實行隨機覆核、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縣、鄉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一櫃,一村一檔;市、縣民政部門建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礎信息資料庫,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資料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由縣(市、區)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補助資金實行現金一卡制發放。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力量,落實專職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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