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經宜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22年2月7日印發修訂後的《宜昌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施辦法》,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7日
  • 發布單位: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提高城市管理執法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及國務院、省關於深化城市執法體制改革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宜昌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宜昌市城區(含夷陵區和宜昌高新區)範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組織和實施。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下簡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依法相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領域全部和其他相關領域部分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強制權的行為。
  第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分級負責、權責統一、協調創新的原則,做到嚴格、規範、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
  市、區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數量、管理需求等狀況,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城管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並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城管執法部門主管轄區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接受市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授權範圍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接受區城管執法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市場監管、林業和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增強市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規定的意識,營造全社會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圍。
第二章 職責與許可權
  第七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宜昌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發展研究、政策制定、組織協調、業務指導、指揮調度、執法監督、考核評估等工作;
  (二)負責制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標準和規範;
  (三)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四)對影響重大、跨區域或者管轄權有爭議的案件行使查處權或者指定管轄權,可以統一調度宜昌市城區城管執法隊伍;
  (五)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與保留在市級的管理職責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權;
  (六)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區城管執法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轄區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統籌協調、業務指導、指揮調度和監督評估;
  (二)負責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
  (三)對轄區內影響重大、跨街道區域的案件行使查處權,可以統一調度全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
  (四)行使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的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由公安機關查處的除外)、建築施工噪聲和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轄區內渣土運輸車超限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與區級管理職責相對應的行政處罰權;
  (七)省、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授權,以街道辦事處名義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保留在區級的行政處罰權除外);
  (二)行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涉及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三)行使城市園林綠化(林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行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無照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六)授權範圍內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省、市、區人民政府規定和有關部門依法委託的其他執法事項。
  第十條 已由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依法行使的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和有關行政強制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再行使,但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行政管理和監督職責,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十一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執法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和業務知識,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未取得行政執法證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應當遵守執法程式規定,準確適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使用統一的法律文書樣式。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行為的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以及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時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採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對符合聽證條件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行政執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第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行為和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宜昌市禁止違法建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查處。
  街道辦事處對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認為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事前應當將相關資料報送所在轄區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並按照其提出的給予行政處罰種類的意見,依法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抄送區城管執法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履行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職責,查封、扣押用於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等財物的,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責令補辦有關許可手續的,應當移送許可部門,經書面同意後,責令當事人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需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以及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應當與發證機關予以溝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發證機關應當嚴格執行。
  第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在執法過程中收取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以及查封、扣押財物的,依照財政部《罰沒財物管理辦法》以及湖北省人民政府出台的相應規定辦理。
第四章 執法協作
  第十八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與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加強協作,建立健全執法協調機制,採取疏導措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第十九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在行政執法活動中發現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林業和園林等已移交全部或部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管理部門,其監管職責不變,繼續履行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負責防範、發現、制止違法行為,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及初步認定涉嫌違法行為的證據材料和行政處罰依據移送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處理。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關物品應當一併移送。移交行政處罰權的部門對於行政處罰中需要儀器檢測或專業鑑定的,應當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接受移送的案件和相關物品。對於移送的案件,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抄告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在查處違法行為需要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有關資料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配合。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查處違法行為時,需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或者需要技術鑑定的,應當出具書面函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技術鑑定機構自收到書面函件之日起十日內出具書面認定、鑑定意見。情況複雜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說明理由並明確答覆期限。
  第二十一條 市城管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城管執法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疑難案件會商辦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因履行城管執法職責發生爭議的,由市、區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協調。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協助和配合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職務。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管執法工作的監督,對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應當責令其改正並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層級監督制約機制和執法人員紀律約束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績效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輪崗制度。評議考核不合格的城管執法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不履行執法協作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城管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暢通城管執法投訴舉報渠道,廣泛聽取並及時處理人民民眾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糾正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不當行為或者查處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經授權開展相對集中城市管理領域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參照本辦法執行。
  鄉鎮賦權後組建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其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參照本辦法關於街道賦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公布的《宜昌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施行過程中,上級國家機關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2月7日印發

解讀

 一、起草背景
  隨著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深化和街道賦權工作的推進,2013年11月1日印發實施的《宜昌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0號)中有關市、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分工和執法要求等內容已不適應形勢發展和依法行政要求,需要修訂和完善,對執法職責和許可權、執法程式和行為、執法協作機制以及執法監督等需要進一步規範和明確,理順行業監管單位和末端執法單位的責任邊界和法定職責,形成城市治理合力,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和能力,營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
  二、主要內容
  該送審稿共六章三十條,除總則、附則外,分別對職責與許可權、執法規範、執法協作、執法監督進行了明確,並對街道賦權後帶來的部門職責變動問題進行了規定。
  (一)確立了三級執法體制。本《辦法》在原市、區兩級城市管理執法體制的基礎上,組建了街道(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確立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明確了市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履行本市城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發展研究、政策制定、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執法監督、考核評估等職責。區級及街道(鄉鎮)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接受上級城市管理執法機構的指揮調度和監督管理,並按照規定範圍、依照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同時賦予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調度本市城區城管執法隊伍,區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統一調度本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權力。
  (二)規範了城管執法程式。本《辦法》明確了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要求,規範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確立了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對違法建設查處、無照經營活動查處以及責令補辦許可手續、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以及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作出了程式性規定,對罰沒收入繳存提出了具體規定。
  (三)建立了執法協作機制。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與行政處罰職責邊界進行了界定。對案件移送、聯席會議制度、重大疑難案件會商辦理制度以及行政執法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具體要求,進一步強化部門協作,形成執法合力。
  (四)加大了執法監督力度。本《辦法》明確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層級監督主體和監督方式。建立了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責任制、績效考核制、過錯責任追究制和行政執法人員定期培訓、輪崗制度,暢通了城管執法投訴舉報渠道,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在陽光下操作,充分接受人民民眾和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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