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團體管理辦法》於2019年11月1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明確了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宗教團體的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團體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
- 發文字號:局令第13號
- 通過時間:2019年11月1日
- 公文種類:命令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於2019年11月1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明確了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宗教團體的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於2019年11月1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按規定程式審議通過,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明確了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宗教團體的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修訂信息根據《社會團...
第十六條 宗教院校實行特定的教師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聘任和學生學位授予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七條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應當經國務院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到所在地外國人工作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八條...
第六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宗教事務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
第十二條 宗教團體認定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全國性宗教團體制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不得擅自認定、委派、指定、聘任或者撤換宗教教職人員。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十三條 宗教院校由自治區宗教團體設立。其他任何組織...
《西寧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經2014年1月1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2月1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8章54條...
第四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及本暫行管理辦法的實施,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第五條 宗教團體要在當地政府的行政領導下,協助黨和政府貫徹執行...
第一條 為保障宗教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保證宗教社會團體登記管理的實施,依據《社會團 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本國境內組織的各宗教縣級範圍(含縣級)以上區域性和全國性的宗教社會團體,均應...
1992年10月26日黑龍江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條例草案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制定《黑龍江省宗教事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
宗教團體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省佛教協會、省道教協會、省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江西教區、省天主教教務委員會、省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省基督教協會、省伊斯蘭教協會以及在設區市、縣(市、區)依法成立...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宗教事務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可以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宗教團體,包括由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
第十三條 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必須依照《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宗教活動場所使用的土地,徵用部門應當與使用該土地的管理組織和宗教團體協商,經市、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後,按...
西藏自治區實施《宗教事務條例》辦法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三章 宗教院校 第四章 宗教活動場所 第五章 宗教教職人員 第六章 宗教活動 第七章 宗教...
《連雲港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是連雲港市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江蘇省宗教事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連雲港市實際,制定的辦法。法規...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宗教事務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四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和信教...
第十九條 宗教教職人員資格和教職由宗教團體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程式認定,報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重要宗教教職由省宗教團體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程式認定,報省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宗教教職人員可以按規定從事宗教活動和教務...
第十條 宗教團體屬於社會團體,必須依照國家有關社會團體管理的規定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並且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方可進行活動。第十一條 宗教團體享有下列權利:(一)維護本團體及其信教公民的合法...
宗教團體應當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主管宗教事務的部門和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宗教團體的章程應當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第九條 宗教團體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和信仰宗教的公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法制教育,按照教規...
財產清算時,應當在宗教事務部門和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負債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並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第八章 服務...
本省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界人士開展宗教方面的對外交往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主管全省的宗教事務。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或者指定的管理宗教事務的部門(以下...
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第四十九條 本省行政區域涉外宗教事務以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宗教交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
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根據權屬由該場所或者其隸屬的宗教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證書,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因國家建設需徵用或拆遷宗教活動場所場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應徵得宗教團體或宗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宗教工作具備相應的工作力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對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
第二章 宗教團體和宗教院校 第十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宗教...
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宗教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協會、道教協會、伊斯蘭教協會、天主教愛國會、天主教教務委員會、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基督教協會等宗教組織。第八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按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有關...
第三條 我國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宗教團體和教徒在對外交往中,應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平等友好的原則。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的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國家有關宗教的法律...
第十一條 宗教活動場所按照傳統慣例在本場所內舉辦的,僅限於本場所教職人員參加的正常宗教活動,由該場所管理組織負責管理,宗教事務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管。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必須在每年年底將次年舉行的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的宗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