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及有關單位:

現將《安陽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8年1月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月2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月2日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建設並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合法使用、定期檢查、及時修繕、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安全管理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房屋安全鑑定監督管理、指導和規範全市房屋修繕管理工作。
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質監、環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監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房產管理部門舉報、投訴。市、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章 房屋使用(結構)安全管理
第七條房屋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在提交的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房屋的性能指標和使用維護保養要求。
房屋建築質量影響房屋安全使用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權人對房屋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管理。
受委託管理人應當按照委託約定承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為:
(一)在樓板、陽台、露台、屋頂超荷載鋪設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體;
(二)拆改住宅樓房或者與其結構垂直連體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礎、牆體、梁、柱、樓板等承重結構;
(三)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房屋使用人需要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房屋外立面,在非承重外牆上開門、窗等改建房屋的,應當依法經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在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進行房屋室內裝修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有第十條規定情況的,應當將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向物業服務企業備案。
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有關注意事項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並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影響房屋安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勸阻,要求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章 房屋安全檢查
第十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和受委託管理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確保房屋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產管理部門應重點對城鎮、市區各類危舊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檢查,發現隱患應當下達房屋隱患通知書。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按照房屋隱患通知書載明的事項處理。
第十五條各縣(市、區)房產管理部門應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險房屋治理的監督、檢查制度,掌握轄區內房屋安全狀況及危險房屋形成、變遷等情況,健全危舊房屋檔案,指導、督促和協助有關單位或個人治理危險房屋。
第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當安全使用房屋,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日常安全檢查。
第四章 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七條房屋安全鑑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負責。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以外的單位不得擅自從事房屋安全鑑定活動。
從事房屋安全鑑定的人員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並接受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房屋鑑定:
(一)達到房屋設計使用年限仍繼續使用的;
(二)學校、幼稚園、醫院、體育館、商場、影劇院、賓館、地下停車場庫等大型公共建築和人員密集場所的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一半以上的;
(三)出現房屋結構開裂、變形,地基不均勻沉降等危及使用安全跡象的;
(四)拆改房屋主體結構,明顯加大荷載的;
(五)遭受自然災害或者事故,房屋出現結構損傷的;
(六)毗鄰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距離基坑、基礎施工開挖深度2倍範圍內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進行鑑定的房屋。
第十九條需要進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的,由房屋所有人或建設單位與房屋安全鑑定機構簽訂委託鑑定契約。需要提供房屋相關資料的,應在契約中明確約定。
第二十條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依據國家的規範和標準進行鑑定。經鑑定屬於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鑑定文書上註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屬於危險房屋的應當提出處理意見。
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專職鑑定人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在約定時間內作出鑑定報告。
第五章 危險房屋處理
第二十二條經鑑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及時通知鑑定委託人,並告知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產管理部門。
第二十三條經鑑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受委託管理人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後,解除危險的,可以繼續使用;
(二)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處理後,能夠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三)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無修繕價值,危及相鄰建築或者影響他人安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二十四條異產毗連房屋自然損壞,經鑑定確認為危險房屋的,由相關房屋所有權人共同採取處理措施解除危險。
第二十五條危險房屋危及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和公共安全的,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督促房屋所有權人儘快採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市公有房屋的加固、修繕等工作,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
第二十六條經鑑定確認為危險房屋需要使用人臨時遷出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告知使用人及時遷出避險。房屋險情嚴重需緊急處置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並妥善安置房屋使用人。
第二十七條房屋發生倒塌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受委託管理人應當立即採取自救措施,並及時向房屋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房產管理部門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搶險。
第二十八條房屋應急搶險應當按照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下列原因之一發生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受委託管理人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的;
(二)經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未採取有效的解危措施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鑑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鑑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未在約定或規定時間進行鑑定,造成他人不能及時防止事故發生的。
第三十一條市房屋安全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不履行、延誤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職責造成事故發生的,依法追究主要責任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中下列名詞的含義:
(一)危險房屋:指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異產毗連房屋: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築,而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政策解讀

 2006年,市政府制定印發了《安陽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的出台對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該《辦法》已經難於滿足當前工作的需要。為此,我局對該《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修訂《辦法》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幾年來,全國部分城市相繼發生了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重大損失,引起了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國家領導人多次作出批示,採取一切措施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從2013年開始連年發文,並多次召開全國電視電話會議,專題部署對城市危舊房屋的排查和整治工作。省政府也多次下發開展對危舊房屋安全大檢查大整治、加強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我市為此也做了大量工作。目前,我市雖然未發生房屋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但安全隱患確實存在,個別還相當嚴重(如文明社區47、48號樓)。因此,為切實加強我市的房屋安全管理,預防房屋安全事故的發生,堅持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非常有必要對《安陽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進行修訂,以適應形勢的需要。
    二、修訂《辦法》的概況和依據
    為了完成《辦法》的修訂工作,我們認真學習、研究了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法規,並對我市的房屋安全狀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查了解。在此基礎上,我們到一些兄弟城市進行了調研,參考和借鑑了鄭州市等地市的做法和經驗,並召集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座談,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經多次討論、修改後報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通過形成定稿。
    本《辦法》修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關於修改〈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的決定》(建設部令〔2004〕第129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2002〕第110號)等有關政策法規為主要依據,參考和借鑑了其他兄弟城市出台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結合國家和省、市每年對房屋安全大檢查的通知精神,對房屋安全鑑定、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危險房屋防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三、修改的幾個主要方面
    修定後的《辦法》包含總則、房屋使用(結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檢查、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處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三十三條,新《辦法》重點對房屋安全責任的劃分、房屋安全定期檢查、經費保障和社會搶險等方面予以完善,適應了我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明確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定期檢查、修繕房屋,確保房屋的使用安全。第九條明確了在房屋使用中的禁止性規定,特別是房屋使用中存在的拆改、增設負荷等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為明確予以禁止,從而依法規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合理使用房屋行為,妥善處理髮揮房屋效能與社會公共安全管理的關係,在充分維護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防止當事人的不當行為對自有房屋以及相鄰房屋帶來的損害,從而影響社會公共安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明確了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服務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補齊城鄉社區治理體系中的短板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建立了房屋安全定期檢查制度。《辦法》第十五條建立屬地的房屋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險房屋治理的監督、檢查制度,為掌握全市房屋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和解除危險隱患,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發揮重要作用。(三)建立了經費保障及社會搶險機制。市政府對房屋安全管理十分重視,但是各區政府尚未設定專項資金,發生險情時,化解險情的經濟能力十分有限,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有關部門組織或參與房屋安全排險的積極性,且會導致房屋安全隱患不能及時排除而釀成塌房傷人悲劇。建立完善房屋安全搶險機制,督促各級政府加大經濟投入,是依法管理不可忽略的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在《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屋應急搶險等費用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應急搶險、搶險屬地管理原則。同時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將市公有房屋的管理責任予以明確,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利用落實了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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