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和殯葬服務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河南省委辦公廳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推進移風易俗倡樹文明殯葬新風實施方案〉的通知》(豫辦〔2019〕18號)、《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政辦〔2019〕59號)檔案精神,加強公墓、骨灰堂(塔、牆)等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管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陽市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和殯葬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6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11日
  • 發布單位:安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強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管理,加強殯葬服務管理,深化殯葬改革,實現殯葬惠民,滿足民眾“逝有所安”基本殯葬需求,穩步推進移風易俗和殯葬事業發展,推動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
(二)基本原則。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要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統籌城鄉、科學規劃,節約土地、生態環保,保障基本、方便民眾”的原則,按照集約化、園林化、生態化的要求進行規劃、建設和管理;殯葬服務要堅持文明節儉、移風易俗、便民利民的原則,破除陳規陋習。
(三)目標任務。按照集約化、園林化、生態化原則,2020年,全市開始啟動公益性公墓建設,其中林州市、湯陰縣至少建成1個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50%以上的鄉鎮至少建成1個示範性農村公益性公墓,節地生態安葬率達到50%以上。2021年,市本級和安陽縣、內黃縣至少建成1個城市公益性公墓,全市所有鄉鎮至少建成1個示範性農村公益性公墓。實現市縣鄉公益性安葬設施全覆蓋。殯儀服務、火化服務、安葬服務更加規範化、優質化。
二、全面加強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
(一)科學編制規劃。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林業等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域殯葬改革發展要求,編制公益性安葬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執行,並上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公墓設定要符合規劃、布局合理,節地生態、綠化美化。
(二)嚴格執行政策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對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復宗族墓地。在允許土葬的地區,禁止在公墓和農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遺體、建造墳墓。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水源保護區及鐵路、公路主幹線兩側建造墳墓。
(三)合理利用土地。公益性安葬設施應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區域內選址,優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公益性公墓未使用區域應綠化備用,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設用地按照公益性事業用地劃撥,農村公益性安葬設施的土地性質和用途不得改變。按照輻射區域人口數量、滿足10年使用需求的原則確定公益性公墓面積,鄉鎮建設的公益性公墓面積不少於50畝,縣(市)建設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積不少於100畝,市本級建設的城市公益性公墓面積不少於200畝,嚴禁公益性公墓大面積石化、硬化和永久性破壞土地。嚴禁在法律法規禁止的區域內建設公益性安葬設施。
(四)推行節地生態安葬。新建公益性安葬設施節地生態安葬率要達到100%,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質墓穴,墓穴不得建石圍欄;墓碑要小型化、微型化、藝術化,高度不得超過80厘米、寬度不得超過60厘米,應統一規格、統一標準;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積極推廣樹葬、花壇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態安葬方式。骨灰公墓單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5平方米,合葬墓穴占地面積不得超過0.8平方米(不含公共綠化和道路用地)。在土葬改革區,提倡遺體深埋、不留墳頭,遺體公墓單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4平方米,雙人墓占地面積不得超過6平方米。骨灰堂(塔、牆)骨灰安放格位面積不得超過0.25平方米。公墓綠化率不得低於50%。墓區要配備管理用房、祭掃場所、消防等設施設備,道路要符合有關技術規範。公益性安葬設施已投入使用但尚未開發建設的墓區,一律按照節地生態安葬標準建設。
三、全面加強殯葬服務管理
(一)殯儀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喪事活動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喪事活動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城鄉基層組織應當把改革喪葬習俗納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居民守則,可以建立民眾性的喪事活動管理組織,推動喪葬習俗改革,為民眾提供殯葬服務。喪事承辦人辦理喪事應遵循文明、節約的原則。提倡喪事從簡,不得大操大辦,鋪張浪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在喪葬習俗改革中以身作則,嚴格執行各項有關規定。辦理喪事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區等公共場所停放遺體、搭設靈棚,禁止播放或者吹奏哀樂,禁止拋撒、焚燒冥幣、紙錢。殯儀服務人員應遵守操作規程和職業道德,實行規範化的文明服務,不得刁難喪事承辦人,不得指定喪事承辦人選用殯葬服務用品、項目,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二)火化服務
在火葬區提倡骨灰暫存、以樹代墓、撒散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處理骨灰。禁止將骨灰裝棺土葬。凡在火葬區死亡的人,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均應就地火化。戶籍在火葬區,異地死亡的,應就近火化。在火葬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將應當實行火葬的遺體轉運土葬,對擅自轉運遺體土葬的,其所在單位、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制止。遺體的運送、火化等殯儀服務,應當由殯儀館或殯儀服務站承辦,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上述經營性的殯儀服務活動。殯儀服務單位接到接運遺體的通知後,應及時接運遺體,並對遺體進行必要的技術處理,確保衛生,防止污染環境。患有烈性傳染病的人死亡後,殯儀館在運送和保管遺體過程中,應當採取防止傳染的措施,遺體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火化。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憑醫療機構或死亡單位、街道辦事處、村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證明。非正常死亡者的遺體火化,憑死亡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經公安機關確認的無名、無主遺體拍照後由殯儀館接運、火化。遺體火化後,殯儀館應向喪事承辦人出具火化證明。
(三)殯葬設備和殯葬用品管理
殯葬用品經營門店應依法經營,火化、接運遺體、遺體冷藏等殯葬設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禁止製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禁止製造、銷售封建迷信的喪葬用品。禁止在實行火葬的地區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四、進一步規範公益性安葬設施管理
(一)完善審批手續。申請建設公益性安葬設施,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安葬區域、建設資金、用地和規模等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土地使用手續;相關管理制度。
建設農村公益性安葬設施,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審查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市本級、各縣(市)建設城市公益性安葬設施,分別由市本級、各縣(市)民政部門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農村公益性安葬設施的遷移或者拆除,應當由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市本級、各縣(市)建設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遷移或者拆除,應當分別由市本級、各縣(市)民政部門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二)建立完善制度。各級政府要將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城鄉公共服務內容。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要優先保障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需要。民政部門負責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市本級、各縣(市)建設的城市公益性公墓由本級民政部門負責管理,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鄉鎮政府要至少明確2名工作人員負責轄區內公益性安葬設施的管理和服務等具體工作。鄉鎮建設的公益性公墓專門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或者設定公益性崗位的方式解決,優先選擇建檔立卡貧困戶或者低保、特困救助對象擔任,主要負責鄉鎮建設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維護、檔案管理、綠化美化、環境衛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三)加強日常管理。原則上公益性安葬設施免費提供給民眾使用,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需收費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成本核定收費標準,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施。公益性安葬設施使用實行實名登記,由遺屬憑火化證明簽署安葬協定後安排入葬。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建設和承包經營公益性安葬設施,禁止轉讓、有獎銷售、炒買炒賣墓穴或者骨灰安放格位,禁止修建宗族墓地。
(四)倡導文明低碳祭掃。在公益性安葬設施內應當以文明、低碳、綠色、環保的方式辦理喪事或祭祀,提倡在公共祭祀區祭奠,革除沿街露天焚燒祭掃陋習。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和焚燒紙紮、冥幣等物品。市本級、各縣(市)建設的城市公益性公墓要設立網上祭祀平台,鼓勵民眾進行網上祭祀。殯葬服務機構要執行國家殯葬改革政策,主動宣傳引導民眾移風易俗、文明祭掃;宣傳引導民眾抵制封建迷信、奢靡浪費、相互攀比等不良喪葬風氣,樹立厚養薄葬、保護環境、造福後人的文明殯葬新風尚。
五、強化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和殯葬服務管理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管理和殯葬服務管理工作,將其作為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統籌謀劃、全力推進。要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強化責任落實,形成工作合力。
(二)健全經費保障機制。要加大資金投入,將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資金和管理、維護經費、殯葬服務管理納入財政預算。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捐建公益性安葬設施。
(三)加強政策宣傳引導。要通過政策激勵、正面宣傳、說服教育、黨員幹部帶頭等方式,引導民眾將逝者安葬到公益性安葬設施內,提高公益性安葬設施的使用效率。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管理和殯葬服務管理工作,對工作推進不力、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以及敷衍塞責、虛以應付的地方和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追究責任。公職人員在公益性安葬設施建設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由其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規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辦: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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