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是1994年11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
  • 公布時間:1994年11月29日
  • 門類:工商行政管理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全文,修訂信息,

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場的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流通秩序,促進本省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是指有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入場集中交易生活資料、生產資料的市場。
第三條 市場建設堅持“放手發展。積極引導,先引後建。逐步完善”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居民委員會、鄉村村民委員會以及有條件的個人均可參與開辦市場。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場登記註冊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儘量簡化審批手續,為經營者進入市場、參與競爭提供方便和幫助。
第五條 開辦市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市場建設的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場地、設施;
(三)上市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有相應的管理機構及專職管理人員;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開辦市場由開辦者向市場所在地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市場登記註冊。雙方或多方聯合開辦的,由聯辦各方共同或委託其中一方申請登記註冊。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開辦或參與開辦市場的,應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冠省、地區、地級市名的市場,分別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第七條 市場開辦者申請市場登記註冊,須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開辦市場的申請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重點市場須有政府授權部門的批件;
(三)土地、房屋使用證明;
(四)規劃部門批准的市場規劃平面布置圖。
聯合開辦市場的,應同時提交聯辦各方共同簽署的協定書;委託一方申請登記註冊的,還應提交委託方的委託書。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開辦者提交的市場登記註冊申請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並在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註冊或不予登記註冊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的《市場登記證》;不予登記的,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市場登記註冊事項包括:市場名稱、市場地址、市場類型、市場規模、上市商品種類、開辦者及市場負責人。
第九條 市場名稱經登記註冊後,在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管理區域內享有專用權,其他市場開辦者不得採用同一名稱申請登記註冊。

修訂信息

1994年11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檔案皖政〔1994〕7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編者註:修改內容見根據1997年12月2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發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安徽省市場登記管理辦法》)(1997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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