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式

《安徽省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式》是經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2013年發布的一份審批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式
  • 批准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檔案通知,程式,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式》的通知
皖政辦〔2003〕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式》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三年一月六日

程式

安徽省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式
為進一步規範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程式。
一、城鎮體系規劃審批程式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審批程式
1、前期工作。對有關市完成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省建設廳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有關市政府要按照評審意見,對規划進行修改。
2、申報工作。有關市政府應將修改後的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送省政府。申報材料應當包括規劃成果(含文本、附屬檔案、圖紙)、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3、審查工作。省建設廳接到省政府交辦的審查檔案後,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分送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然後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審查委員會會議,對市域城鎮體系規划進行審查。
4、報批工作。省建設廳應將省城市規劃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及有關規劃材料,一併報送省政府審批;需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審批程式
1、前期工作。對有關縣完成的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有關設區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有關縣政府應按照評審意見,對規划進行修改。
2、申報工作。有關縣政府應將修改後的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送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申報材料應當包括規劃成果(含文本、附屬檔案、圖紙)、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3、審查工作。設區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市政府交辦的審查檔案後,應將有關材料分送市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初審。
4、報批工作。設區的市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初審意見和有關規劃材料報設區的市政府,由省政府委託設區的市政府審批,並報省建設廳備案。
二、城市總體規劃審批程式
1、前期工作。我省城市總體規劃均獲批准,有關市政府在修編或調整規劃前,應就原審批的總體規劃執行情況,修編或調整的理由、範圍,書面報告省建設廳。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建設廳作出應予修編或調整的認定;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建設廳轉報建設部作出應予修編或調整的認定。經認定屬局部調整城市總體規劃的,有關市政府應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審批機關備案。
城市總體規劃修編初步成果完成後,需經省政府審批的,由省建設廳組織專家評審;需經國務院審批的,由省建設廳報請建設部組織專家評審。有關市政府應按評審意見進行修改。
2、申報工作。有關市政府應將修編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送省政府。申報材料應當包括規劃成果(含文本、附屬檔案、圖紙)、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意見。
3、審查工作。省建設廳接到省政府交辦的審查檔案後,應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分送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然後組織召開省城市規劃審查委員會會議,對修編的總體規划進行審查。
4、報批工作。由省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建設廳應將省城市規劃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和有關材料報省政府;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建設廳應將審查意見和有關材料,報省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
設區市管轄的縣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審批工作,經設區市政府審批後,報省建設廳備案,具體程式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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