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細則

經馬鞍山市政府同意,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1月3日印發修訂後的《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細則》,請認真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1月3日
  • 發布單位: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最佳化工作流程,提高工程變更審批效率,依據《安徽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馬鞍山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列入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年度計畫,由市本級單位(部門)組織實施,全部或部分安排使用市本級政府性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管理。
所稱工程變更是指自工程正式開工之日起至工程通過竣(交)工驗收之日止,因工程設計變更、主要材料與設備換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關技術標準規範和城市規劃調整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對經批准的設計檔案或施工方案進行的材料、工藝、功能、尺寸、技術指標、施工方法等方面的改變,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調整。
對於變更建設地點或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後,方可進行工程變更。
工程招標前出現的設計變更等,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依規履行設計變更審核(審批)等程式後,將相關調整內容納入工程造價清單,實施工程招標。
人工費、材料費等價差的調整應在契約中予以明確,由建設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及相關調整檔案要求執行。
第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造價管理應當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覆的投資概算進行造價控制,施工圖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對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或建設單位按規定的程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批(核定)。依法批覆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等發生變更的,項目單位或建設單位在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同意或備案後,依規開展施工圖設計變更和工程變更。
第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應當從嚴控制、規範審批,任何單位不得未經批准先行變更並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或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除外),不得肢解工程變更規避審批。工程變更必須符合工程技術標準及規範,符合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要求,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二章 工程變更提出與準備
第五條 項目各參建方以及項目使用單位均可提出工程變更建議,並以書面形式註明變更的理由,及時報至建設單位。
第六條 建設單位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對項目工程變更進行有效控制、管理、審核,按照變更類型履行工程變更分級審批程式,督促工程變更批准意見的落實,做好各類工程變更資料的台賬整理和管理工作。
勘察、設計單位按照約定負責編制工程變更施工圖設計檔案,參與工程變更審核,並提出技術性意見。監理單位按照約定負責審查工程變更事實的客觀性、必要性,審核變更方案的合理性、經濟性,審核變更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對工程變更方案及相對應的工程造價提出審核意見,並對工程變更的實施進行監理。施工單位按照約定負責編制工程變更的實施方案及工程變更相對應的工程造價測算等工作,根據工程變更批准的意見具體實施。
第七條 單次變更10萬元以上的(除清單漏量外),項目建設單位需組織專家對工程變更的必要性、科學性、合理性進行論證,專家應當具備相關專業技術資格條件,本項目參建人員不得擔任專家。
第八條 施工單位提出工程變更相對應的工程造價測算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第三方造價諮詢機構或監理單位覆核工程變更造價清單或計算書,給出明確覆核結果並履行簽章。
第三章 工程變更管理與控制
第九條 工程變更按單次變更造價金額分為一般工程變更、較大工程變更、重大工程變更。
契約工程單次變更造價不超10萬元(含)的為一般工程變更。契約工程單次變更造價超過10萬元、低於100萬元且項目累計變更不超契約總價±5%的為較大工程變更。契約工程單次變更造價100萬元以上(含)或項目累計變更已超契約總價±5%(含)的為重大工程變更。
第十條 工程變更實行分級審核和審批。
一般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審核和批准。較大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審核,經其主管部門審批後,變更內容實施前報會審牽頭單位登記備案。重大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審查後,報會審牽頭單位組織會審,會審通過後,建設單位履行城市建設指揮部指揮長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議題申報程式,由建設單位向指揮長會議進行匯報、牽頭會審單位向市政府常務會議進行匯報,審議批准後,建設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由工程變更引起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契約約定執行。
工程變更完成後,工程結算按契約約定執行。變更結算原則上不得超過審批明確的變更方案控制金額。
第四章 重大工程變更會審
第十二條 重大工程變更會審由建設單位提出,並提供會審資料,填寫會審申報表,確保資料完整齊全。
第十三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組織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變更會審,相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共同參加;市交通運輸局牽頭組織公路水運工程等項目工程變更會審;市水利局牽頭組織水利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會審;市城市管理局牽頭組織園林綠化工程及環衛設施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會審;其他專業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其行業歸口進行管理。
部門會審重點審查工程變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變更的必要性、科學性和現場情況的真實性。
項目審批部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涉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它工程涉及土地報批或用地調整的)、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等為部門會審固定單位。項目審批部門負責項目審批和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審批。市財政局負責項目工程變更費用保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變更審查和審批以及相關用地調整的審查和審批。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局負責項目工程變更內容實施方式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會審牽頭單位應及時受理並組織部門會審,會審通過且變更資料齊全的,及時出具會審會紀要,參加會審的單位應當按會審牽頭單位要求提供書面意見。
第五章 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凡未按前述程式申請的工程變更原則上不予會審,但施工中遇到山體滑坡等突發性地質異常或其他需緊急處理的情況,以及颱風、洪澇等自然災害和搶修搶險等應急工程時,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實施緊急避險和應急處置相關工作,同步報告應急管理部門以及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確因以上突發事件或應急需要等特殊原因先行實施的工程變更,原則上應在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相關手續辦理,申報時應附相關的影像資料和書面情況說明。
第十六條工程變更的審批意見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簽訂施工補充契約、工程進度款撥付、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審計的依據。
對未經審查或未履行相關規定程式擅自實施,涉及的工程造價在工程結算時一律不予認可。工程變更已實施完成的或在工程結算審核後補充申報的,不予會審、不予認定。會審通過的變更內容,原則上不予再次變更;會審未通過的變更內容,無正當理由不得再次提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工程變更審批管理,規範變更事項內部逐級審查和審批程式。對建設單位違反本細則擅自進行工程變更並組織實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從嚴從重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同時,資金管理部門暫停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的各類招標檔案和發承包契約中,設定契約違約造成工程變更的懲罰性條款。對因勘察、設計、招標代理、施工、監理及其它參建單位過錯發生工程變更,造成工程造價增加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契約(或協定)約定予以追究違約責任。對有嚴重過錯的責任單位,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相關部門、單位工作人員在工程變更申報、審查、審批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國家、省以及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密項目不適用於本細則,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工程總承包項目不適用於本細則,對建設單位(或項目單位)提出的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調整引起契約價款變化的,按照一事一議原則報市政府研定。
特許經營項目、PPP項目以及其他經營性項目,不適用於本細則,涉及工程變更的由特許經營企業或項目公司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契約等,加強工程變更的內部審查(批),納入市級重點審計範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開發園區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細則》(馬政辦〔2018〕35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申請部門會審時需提供的資料清單
2.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會審申報表
3.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登記備案表

政策解讀

2023年11月3日,馬鞍山市政府辦發布了修訂後的《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細則》(馬政辦〔2023〕18號,以下簡稱《細則》),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和依據
為規範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建立健全決策科學、運作規範、監管嚴密的政府投資管理體制,更好發揮資金等項目要素使用效益,依據《馬鞍山市政府投資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有關規定,我市對《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細則》(馬政辦〔2018〕35號)檔案進行了修訂。
二、修訂意義和總體考慮
2023年,按照市政府相關工作部署,市住建局在學習借鑑合肥等其他地市經驗做法的基礎上,對《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細則》開展了修訂。進一步強化了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規範了工程變更管理的行為。使原有規範更加適應新變化、新環境、新要求,更適應當前項目工程建設需要。
三、起草過程
(一)起草初稿。自2023年7月起,市住建局著手開展《細則》修訂工作,在積極對接各相關部門的基礎上對初稿進行了完善,形成了《細則(徵求意見稿)》。
(二)徵求修改意見。2023年8月10日,市住建局組織市發改、資規、審計等10個相關單位、部門,召開了部門座談討論會,會後修改完善有關內容並書面徵求了各單位、部門意見;8月22日,提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開《細則》修訂工作專題討論會再次徵集意見;8月24日,《細則》(修訂稿)向社會公眾公開徵求意見,9月23日完成了公開意見徵集。
(三)開展專家評審與集體會議研究。9月4日,《細則》修訂稿完成專家評審;9月15日,《細則》(修訂稿)經市住建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
(四)開展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性審查。10月16日,經市政府辦批辦,《細則(送審稿)》報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報送市市場監管局開展公平競爭性審查。10月19日市場監管局完成公平競爭性審查;10月26日,市司法局完成合法性審查。
(五)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10月29日,經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六)正式印發。2023年11月3日,《馬鞍山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細則》以馬鞍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正式印發。
四、工作目標
解決好當前我市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工程變更管理流程不最佳化”問題,通過修訂完善工程變更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工程變更管理細則適用範圍以及工程變更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在工程變更提出中的權利、職責及負責事項,進一步明確建設單位審查工程變更時需要履行的專家論證、造價覆核等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工程變更分類管理的標準、分級審核(批)的程式;針對重大工程變更,進一步明確部門會審的流程要求及部門職責分工、會審重點內容等,為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變更提供執行遵循。
五、主要內容
《細則(修訂)》共分為七章二十二條。
第一章明確工程變更管理細則制定的目的、定義、適用範圍,明確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原則及工程變更的基本遵循。
第二章明確參建各方在工程變更提出中的權利、主要職責及負責事項,明確建設單位審查工程變更時需要履行的專家論證、造價覆核具體要求。
第三章主要是明確工程變更分類管理的標準、分級審核(批)的程式,以及對工程變更事項的造價管控要求。工程變更按單次變更造價金額分為一般工程變更、較大工程變更、重大工程變更。契約工程單次變更造價不超10萬元(含)的為一般工程變更。契約工程單次變更造價超過10萬元、低於100萬元且項目累計變更不超契約總價±5%的為較大工程變更。契約工程單次變更造價100萬元以上(含)或項目累計變更已超契約總價±5%(含)的為重大工程變更。
第四章針對重大工程變更,明確部門會審的流程要求、各部門職責分工以及會審的重點內容等。重大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書面提出申請,依據項目專業類別分別組織部門會審,市住建局會同相關項目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工程變更部門會審牽頭工作,市交運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分別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水利建設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及環衛設施建設工程等項目的部門會審牽頭工作。
第五章主要是明確建設單位在施工中遇突發性地質異常或其他需緊急處理情況、自然災害和應急搶修搶險情況時有關處置要求。對未經審查或未履行相關規定程式擅自實施情況的工作要求,明確工程變更不予會審、不予認定的情形。
第六章提出工程變更實施過程中涉及相關責任單位、人員不按規定履行程式應承擔責任、接受處罰。
第七章明確不適用於本細則的情形及項目類別;明確各縣、區、開發園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可參照本細則執行,明確本細則施行及舊版廢止時間。
相較舊版《細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最佳化修訂:
一是明確提出建設單位需組織專家論證、造價覆核、單位集體研究等完整的、規範的審查流程。二是明確工程變更回歸行業管理原則,突出主管部門責權,依據項目專業類別分別組織部門會審,開展工程變更審核(審批)事宜。三是明確工程變更實行分級審核(審批)原則,並確定相關分級標準;重點對重大工程變更的審查(審批)制定流程、釐清責任。
六、創新舉措
在全市推動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建設治理全流程管理體系建設中,對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管理當中關於工程變更的分類管理、分級審核(批)進行最佳化,為新環境下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建設管理提供執行依據,全力推動全流程管理體制最佳化加快實現。
(一)《細則(修訂)》制定結合現有政策和先進地市經驗,借鑑合肥、杭嘉湖核心城市等地區適用政策條款並結合我市實際予以吸納,努力發揮政策引領作用,推進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建設領域管理體制逐漸最佳化。
(二)《細則(修訂)》制定根據新形勢、新環境下工程建設管理髮生的新變化,最佳化了審核審批對應的標準,以變更金額及契約價款變動幅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對應的分級與分類標準。
(三)《細則(修訂)》制定從程式上為建設單位執行重大工程變更提供依據,一方面明確重大工程變更執行所對應的程式;另一方面按項目專業類別對政府投資項目部門會審牽頭單位進行了明確,強調了“誰主管、誰審批”原則,工程變更管理職責回歸行業主管部門。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源頭審查。壓實建設單位主體責任,建設單位負責牽頭落實《細則》相關規定,通過組織專家論證、造價覆核、單位集體會議研究等,從方案、造價、契約、現場等多個方面,從嚴審慎把好工程變更源頭審查關。
(二)強化聯合會審。市住建局、市交運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規定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並依申請規範組織工程變更聯合會審,重點審查工程變更是否成立,以及工程變更的必要性、科學性和現場情況的真實性。市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做好會審、業務指導等相關支持工作。
(三)強化規範執行。通過建設單位在項目的各類招標檔案和發承包契約中設定契約違約造成工程變更的懲罰性條款等,進一步倒逼建設相關方提高設計檔案、工程量清單等工作成果質量,強化契約履約。通過規定對未經審查或未履行相關規定程式擅自實施,涉及的工程造價在工程結算時一律不予認可等,進一步倒逼建設單位等相關方嚴格、規範《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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