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安徽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是安徽省地震局發布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安徽省地震局
全文,內容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有效發揮地震預警作用,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和維護,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傳播和運用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在地震發生後,破壞性地震波到達可能遭受破壞的區域前,利用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快速獲取地震信息,並自動向該區域發出警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系統,包括地震監測系統、地震監測數據傳輸和處理系統、地震預警信息服務系統。
  第四條 地震預警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簡稱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衛生健康、廣播電視、氣象和通信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七條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運行管理、地震預警信息發布等相關技術及套用,應當遵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地震預警科技創新、產品研發、成果運用,參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
  對在地震預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與維護
  第九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要求和本省實際情況,結合“數字安徽”建設工作部署,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納入全省防震減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市、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需求,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測站點。
  第十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已有地震台站等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有關單位建設的專用地震預警系統或者設施,符合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和入網技術要求的,可以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系統。
  第十一條 核設施、大型水庫、軌道交通、高速鐵路、樞紐變電站、輸油輸氣管線(站)、礦山、石油化工、重要的特大橋樑和特長隧道以及其他可能由地震引發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者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裝置,並將安裝裝置報當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或抗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的學校、醫院和大型商場、體育館、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鼓勵其他地區的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三條 地震預警系統建成後,應當經過一年以上的試運行。試運行結束後,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建設和安裝地震預警系統的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系統功能升級和完善,確保地震預警系統正常使用。
  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全省地震預警系統統一發布。
  地震預警信息內容包括預警級別、發震時間、震中、震級、破壞性地震波預計到達時間和本區域預估地震烈度等。
  第十六條 因技術等原因誤發地震預警信息或者已經發布的地震預警信息出現較大偏差時,應當及時通過原渠道進行更正,並採取措施消除影響。
  第十七條 納入地震預警系統的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移動通信等媒體或單位應當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向公眾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八條 對地震預警信息有特殊需求的單位,可以向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信息服務申請,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提供地震預警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按照本辦法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或者播發裝置的單位,應當建立應急處置機制,在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立即按照相關規定、應急預案和技術規範進行應急處置,採取應急避險措施。
  宣傳教育與演練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普及活動和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求,結合實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
  學校應當把地震預警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每學年至少組織一次地震預警應急演練。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公益宣傳。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助、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
  監督管理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危害、破壞地震預警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有權舉報。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或者編造、散布地震謠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毀損、拆除、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該管理辦法明確: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或抗震設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的學校、醫院和大型商場、體育館、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鼓勵其他地區的人員密集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和播發裝置,並建立應急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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