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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
(1992年3月1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第一條為保護我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證地震預報工作順利進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震監測設施,包括地震台(站)、遙測台網、觀測井(泉)、測量標誌以及地震監測專用通訊、供電、供水等設施。
第三條全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主管。
各地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由當地地震主管部門或省直屬地震台(站)主管。
各級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地震主管部門做好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地震監測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
第五條地震監測設施管理單位應在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周邊設立標誌牌,標明保護範圍,井將地下電纜所在位置書面通知有關單位。
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的具體保護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國家尚無具體規定的,地震主管部門在徵得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劃定臨時保護範圍。
第六條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應按地震觀測規範的要求選址,避開各種干擾源,並徵得當地城鄉建設、地礦和水資源等主管部門同意。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新建、改建、擴建地震監測工程項目和觀測環境保護範圍納入城鄉建設總體規劃,統籌安排。
第七條禁止下列危及地震台(站)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擅自在台(站)保護範圍內堆放金屬物、笨重物,傾倒垃圾或從事爆破、採石及其它振動性作業;
(二)污染觀測井(泉)或直接改變觀測井(泉)出水狀態;
(三)在自流觀測井(泉)保護範圍內鑽井取水或啟用原有井(泉)超量取水;
(四)擅自在觀測山洞洞口保護範圍內燒荒或砍伐林木;
(五)在地電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堵設金屬管(線)或設定變電設施;
(六)在電磁波接收天線保護範圍內新設電磁輻射裝置;
(七)在地磁觀測墩到測量標誌之間,或在地震監測專用通訊線路、供電設施保護範圍內建房或設定其它障礙物;
(八)在地下電纜線路保護範圍內挖掘土石或擅自在專用供電線路上連線電器設備。
第八條禁止下列危及地震遙測台網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在遙測子台保護範圍內挖掘土石;
(二)在高頻發射天線保護範圍內成片種植影響高頻發射的樹木或堆放金屬物;
(三)設定與遙測同頻的無線發射裝置;
(四)擅自在無線傳輸設施保護範圍內燒荒;
(五)擅自在專用供電線路上連線電器設備。
第九條禁止下列危及地震測量標誌安全或損害其工作效能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測量標誌;
(二)在測量標誌保護範圍內挖掘土石或從事其它引起地形變化的作業;
(三)在地磁測量標誌保護範圍內放置鐵磁性物體。
第十條在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建設影響地震監測的工程,必須事先徵得監測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商定補救措施;監測設施需要遷址新建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承擔建設和搬遷的費用。
第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燒荒、臨時堆放物品,或從事爆破、採石及其它振動性作業,必須經監測設施管理單位同意,並應採取防護措施。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地震監測設施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可視具體情節,責令其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破壞、強占、盜竊地震監測設施,擾亂地震台(站)、遙測台網工作秩序,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