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由雲南省人民政府制定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全省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工作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5年1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05年11月11日
  • 頒布部門: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雲政辦發[2005]192號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我省是地震災害最嚴重的省份之一,國家和省、州(市)、縣各級政府投入大量資金,在全省建設了180個地震台站及430多個觀測項目,獲取了近40年的連續觀測資料,為防震減災工作和地震應急指揮決策提供了重要的科學依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鎮化建設加快,各類工程建設項目越來越多,一些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嚴重破壞,有的地震台站甚至被迫停止工作,影響了我省防震減災工作的有序開展。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地震監測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全省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經省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檔案內容

一、嚴格執行國家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各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的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為地震監測台網的運行提供必要的通信、水、電等條件保障。
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地震監測台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地震監測標誌;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用於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爆破、採礦、採石、鑽井、抽水、注水;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設定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定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振動作業;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在觀測線和觀測標誌周圍設定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誌。
各地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時,應當考慮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需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徵求同級地震部門的意見。有關建設單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標準,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震部門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後,方可進行建設。
二、努力提高全社會關愛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責任意識
地震監測是關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服務於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社會公益事業。各級政府要督促地震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設定保護標誌,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要求(設定保護標誌的地震台站名單見附屬檔案)。設定情況要建立檔案,統一歸檔到省地震局,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測繪等部門備案。
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手段,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廣泛的宣傳活動,幫助廣大民眾特別是地震台站周邊社區的單位和民眾及時了解《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熟知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各項義務,為依法開展地震監測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增強全社會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意識。對違反《地震監測管理條例》規定,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地震部門要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義務,對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行為有權舉報。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作、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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