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在1997.01.1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7年01月12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4月01日
- 頒布單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在1997.01.1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
《安徽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在1997.01.12由安徽省人民政府頒布。註:本辦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安徽省地震監測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暫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八條修改為:“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由民...
淮南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暫住...
省政府已經廢止了1996年頒布的《安徽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二)暫住人口範圍發生變化。《規定》所稱暫住人口,是指常住戶口不在市區、郊區、蜀山鎮而來暫住的中國公民。隨著我市行政區劃的調整,《規定》中暫住人口範圍已不能覆蓋...
《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經2012年12月1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公布。該《辦法》共26條,自2013年3月 1日起施行。1996年頒布、2008年修訂的《安徽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
五、安徽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 (一)第八條修改為:“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由民政部門依法實施救助。” (二)第十條修改為:“公安派出所對證件齊全,符合暫住規定的,應於申報當日登記,簽發暫住證。” ...
安慶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保障流動人口合法權益,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環境、資源和諧發展,根據《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安徽...
試行)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條例(試行)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試行)報經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地方性法規(類別)
《合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1995年9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法規。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社會...
關於印發《安徽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第二章 組織與管理 編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轄區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對流動人口計畫生育進行綜合治理,並將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納入人口與計畫生育管理責任...
常州市暫住人口管理實施細則 (常政發[2002]129號)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暫住證申領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江蘇省暫住人口...
(3)社區治安秩序管理:包括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公共場所治安管理,企事業單位安全防範工作的指導,查禁社會醜惡現象。(4)交通道路管理:包括車輛管理、機動車駕駛員管理、交通安全設施管理等。(5)消防安全管理:包括制定消防規則、辦法和...
《安徽省鄉鎮治安聯防隊管理條例》是1996年5月13日發布生效的地方法規,發布文號是安徽省人大常委會第34號。檔案內容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十四號)《安徽省鄉鎮治安聯防隊管理條例》已經1996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八屆...
第一條 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江蘇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
第二十條 用工單位不履行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經督促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或其行政主管機關對其負責人、有關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限期改正。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責令限期...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用工單位應當向暫住人口進行法制教育,制定各項安全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及時調處糾紛,防範和制止違法行為。地區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聯防隊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加強對分散、流動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暫住人口應當在生產...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暫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暫住證申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格爾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提高管理服務水平,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江西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無當地縣、市、區常住戶口並...
《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是2000年8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印發的地方法規。發布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0年7月31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發布施行。省長 蔣祝平 2000...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暫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其他地區暫住的證明。暫住人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領導。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參加的暫住人口管理協調組織,協調解決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有關行政...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用工單位應當向暫住人口進行法制教育,制定各項安全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及時調處糾紛,防範和制止違法行為。地區治安保衛組織和治安聯防隊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加強對分散、流動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暫住人口應當在生產...
第十四條 領取《暫住證》的,應當交納有關費用。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公安廳會同省物價、財政等部門規定。第三章管理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暫住人口、房屋出租戶分布情況,組織有關單位成立民眾性管理組織...
包頭市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1995年8月8日包頭市人民政府令第72號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是1997年1月2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68號發布施根據2004年10月1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自治區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等4件規章的決定》修正。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不含市轄縣)、鄉(鎮),到其他地區居住三天以上的人員。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暫住人口的登記、發證和管理工作。雇用、留宿暫住...
昆明市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規定 (1993年6月26日市政府以昆政復〔1993〕52號文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加強勞動保護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七條 暫住在旅館的外來人員按公安部《旅棧業治安管理辦法》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其中包房擬住超過三個月的,按照本條例規定管理。第八條 暫住在內河船上的,由本人憑居民身份證、《船民證》等合法證件,向停泊轄區公安派出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