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1802
- 發布文號: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9號
- 發布日期:2000-08-0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省長 蔣祝平
2000年8月8日
湖北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暫行規定
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來本省暫住的,適用國家有關這些人員的規定。
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暫住人口管理的具體工作。
工商、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計畫生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對暫住人口實行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和雇用、留宿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市區或者鄉、鎮,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暫住居住的人員,應申報暫住登記。
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暫住人員,在申報暫住登記的同時,應當申領暫住證。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出差等人員,可只申報暫住登記,其中住宿旅館(賓館、招待所)或住院就醫的,住宿登記或住院登記視作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但從事經營活動在旅館(賓館、招待所)包房居住一個月以上者,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暫住證。
凡暫住在直系親屬家中的人員(本規定第六條所述人員除外)不辦理暫住登記,不申領暫住證。
(一)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戶主或暫住人員持戶主的戶口簿辦理;
(二)居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工地、工場和水上船舶的,由單位或僱主將暫住人員登記後辦理;
(三)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帶領暫住人員持租賃契約和公安派出所核發的《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許可證》辦理;
(四)居住在旅館(賓館、招待所),應申辦暫住證的,由旅館(賓館、招待所)負責人員辦理;
(五)居住在其他地方的,由個人直接辦理。
申領暫住證的成年暫住人口,同時還應出示經有效查驗的婚育證明;對無婚育證明的,可先行登記,待補辦婚育證明後,再簽發暫住證。
對無合法身份證件、無合法居住場所、無合法經濟來源的外來人員,不得辦理暫住證。
暫住證延期屆滿仍需繼續暫住的,應當在期滿前按本規定第七條重新辦理暫住證。
暫住證遺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到原發證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補領手續。
變更或更正暫住證管理項目的,應當到原發證的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更正手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塗改、買賣暫住證。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按照本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離開暫住地時,應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交回暫住證;
(三)遇有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查驗暫住證時,應接受查驗,不得拒絕;
(四)不得使用偽造的暫住證或者借用他人的暫住證。
(一)制定暫住人口管理制度,培訓暫住人口管理人員;
(二)依法進行暫住人口登記,發放、註銷暫住證及證件審驗等治安管理工作;
(三)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責任人落實暫住人口的管理措施;
(四)依法查處涉及暫住人員的刑事、治安案件和違反暫住人口管理規定以及侵害暫住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做好暫住人口統計工作;
(六)與民政部門共同做好對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生活來源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一)對暫住人口進行經常性的法制、職業道德和安全知識教育;
(二)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暫住人口登記管理工作,落實各項安全保衛措施;
(三)督促、幫助雇用的暫住人員辦理暫住證;
(四)及時向公安派出所報告暫住人口變動和管理情況;
(五)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有關部門。
(一)不得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
(二)承租人是暫住人員的,應當帶領其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辦理暫住證;
(三)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落實治安防範安全措施;
(五)不得包庇違法犯罪嫌疑人,或為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活動場所。
(一)暫住人員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登記、辦證,拒不登記、辦證的,責令限期離開暫住地;
(二)單位不按規定辦理暫住人員登記或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或暫住證;
(三)雇用暫住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暫住證或者扣押暫住證,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四)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為暫住人員辦理暫住證或不按規定申辦《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許可證》的,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五)出租、轉借、買賣、偽造、塗改暫住證的,收繳暫住證,處5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