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全省文物博物館單位(以下簡稱文博單位)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安全責任,確保人員安全、文物安全、設施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紀念館、文物收藏單位等。
第三條文博單位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採取人力防範、實體防範、技術防範三防相結合措施,實行文博單位風險等級達標考核。按照“誰主管誰監督、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對重點防護部位實行24小時安全值守與巡邏,保證通訊暢通,堅持夜間雙人值守。實行夜間和節假日領導帶班制度。
第四條文博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法定代表人的安全職責、崗位安全職責與責任人,制定防火災、防盜搶、防破壞、防群體事件、防爆炸、防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常開展安全檢查,並依法接受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與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安全隱患。
第五條文博單位加強“四個能力”建設,即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組織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組織人員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達到公安消防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
第二章領導崗位安全職責
第六條文博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安全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落實部署文物安全工作;
(二)加強安全保衛組織與隊伍建設、裝備建設,保障專項經費。將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單位目標責任考核;
(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檢查、突發事件應急、安防設施設備維護監測、文物保管、安全隱患整改、門衛、值班、巡邏、安全教育培訓、安全案件報告等其他各項安全保衛制度和操作管理程式,確保各項安全制度落實到各環節各工作崗位;
(四)實行層級管理,按年度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每月應聽取安全保衛工作匯報,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五)按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定,及時果斷處置安全事故和突發事件;
(六)負責領導和組織《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等相關標準的貫徹實施,落實人力防範、實體防範、技術防範等安全措施;
(七)按照《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經營性活動管理規定(試行)》,規範本單位的經營性活動;
(八)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安全職責。
第七條分管安全工作領導職責:
(一)落實文物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組織制訂安全保衛制度、崗位職責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二)落實各項安全保衛制度,檢查安全管理部門、安保人員開展安全保衛工作情況。負責落實全年安全工作目標責任的檢查、總結、考核工作;
(三)督促各部門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檢查各安全責任人和其他在崗人員履行安全職責情況,提出獎懲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開展安全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遇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應及時組織安全檢查,採取有效措施,消除隱患,確保全全。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主要領導匯報並落實整改;
(五)每月組織安保部門分析研究安全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工作總結;
(六)負責落實人力防範、實體防範、技術防範等安全措施建設的達標工作;
(七)完成單位主要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八條分管其他工作領導的安全職責:
(一)負責分管部門的安全工作;
(二)檢查、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安全職責,將安全工作與分管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總結,在保證人員、文物和其他財產安全的前提下開展相關工作;
(三)定期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報告主要領導,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落實;
(四)組織分管部門職工參加安全工作培訓和處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
(五)完成單位主要負責人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衛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文博單位應加強安全保衛機構建設,制訂安全保衛機構工作職責,明確各崗位責任。安全保衛機構設定和人員的配備情況報主管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條一級風險等級文博單位,應當設定專業安全保衛機構,專職安全保衛管理人不得少於總人數的10%;其他文博單位,應當設定相關安全保衛機構,專職安全保衛管理人員不得少於2人。可比照公安機關有關規定,配備安全保衛人員個人防護裝備,對重要崗位發放特殊崗位風險津貼。
因工作需要外聘保全人員的,應從具有公安部門認定資質的保全公司聘用,並簽定勞務派遣契約。
第十一條安全保衛部門職責:
(一)認真落實文物安全保衛法規、制度,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的具體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
(二)制訂防火災、防盜搶、防破壞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制訂報警、撲救、聯絡、防護、救護、疏散等行動的具體實施方案。適時組織預案演練,每年不少於2次;
(三)組織開展安全宣傳教育。負責本單位新上崗職工的安全培訓工作,負責保全隊員和義務消防隊員的業務技能訓練工作;
(四)監督、檢查各項安全保衛工作,督促整改安全隱患,對違規行為或違章作業,應當即予以制止;
(五)按照《國家文物局文物行政執法與安全監管情況公告制度工作方案(試行)》的規定上報相關情況。
(六)督促各部門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檔案。審查各安全崗位應持證上崗人員的資格條件;
(七)發生事故、案件,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追查原因、偵破案件;
(八)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周界、單位的治安管理,保障參觀者及工作人員安全。有重要接待時,協助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九)監督檢查安全技術防範、消防、防雷工程的實施和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與管理;
(十)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十一)負責本單位重點人員、暫住人口、臨時工的治安管理工作;
(十二)其他安全保衛職責。
第四章崗位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文博單位安全管理實行崗位責任制,根據崗位職責明確安全責任,確保崗位安全責任落實到具體工作崗位和工作環節。
第十三條安全部門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根據國家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衛工作計畫,協助本單位各部門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
(二)組織實施日常安全保衛管理工作,正確行使安全檢查和監督的權力,監督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保衛工作部署執行情況;
(三)掌握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情況,定期開展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向領導報告,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整改;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防火防盜等應急預案演練,保障內部各項防範措施落實到位,按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規範處置突發事件;
(五)發生刑事案件,應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文物行政部門,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組織偵破,追查原因,提出對失職人員的處理意見,對包庇姑息失職人員的,有權向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和公安、檢察機關如實反映情況;
(六)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十四條其他部門負責人安全職責:
(一)制定本部門安全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計畫,制定本部門重點部位和要害部位安全防控方案,並建立安全檔案。定期檢查本部門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二)開展日常安全檢查。做到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和下班最後一件事是巡查安全,並建立安全日誌,對每天巡查情況進行記錄;
(三)加強重點時段、重點部位、要害部位的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開展安全教育,每月不少於一次。
(五)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值班(帶班)幹部安全職責:
(一)按時接班到崗,不得擅自離崗。交接班時應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並將重要事項告知接班人員;
(二)認真做好上請下達等相關工作,重大、緊急事項應及時報告相關領導;
(三)應將自己所處的位置告知門衛值班人員、巡邏警衛人員,並保持聯繫通暢,及時處理相關事宜。重要時段、重大節假日期間,應不定時對各個崗位的值班情況進行抽查,並做好安全記錄;
(四)遇突發事件,應立即報告單位領導和相關部門,並及時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五)值班(帶班)期間不得飲酒,不得進行其它與值班無關的事項,不得利用值班電話處理與值班無關的事宜,確保聯絡通暢;
(六)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十六條安全保衛人員安全職責:
(一)按時接班到崗,不得脫崗、漏崗,不得在執勤時飲酒或從事其他與執勤無關的活動;
(二)做好單位的清場淨場工作,填寫當天安全檢查記錄和交接班登記;
(三)熟悉本單位重點部位、要害部位的情況,執勤中對重要部位、風險點進行不定時、多線路的重點巡邏檢查;
(四)掌握當班值班(帶班)幹部所在位置和快速聯絡方式;
(五)巡邏時要保持高度警惕,查明異常聲響,查看門窗、鎖封、電器設備是否完好,查看應斷電而未斷電的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和異常情況應當立即報告帶班幹部或其他值班人員;
(六)掌握消防安全設施和報警設施的位置,了解各種消防、技防設備、器材的使用方法,熟知各種安全預案,並能果斷處理意外突發情況;
(七)愛護配備的值勤器具,保持器具功能完好;
(八)認真填寫值勤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九)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看護值守人員安全職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認真執行相關責任制度;
(二)熟練掌握崗位職責要求,熟悉工作區域的周邊環境及各項應急處置規程;
(三)堅守崗位,按時到崗,不得擅自離崗。上崗前,要佩戴好防護裝備,檢查通訊設備;
(四)按照確定的重點巡邏路線和部位,不定時進行巡邏,不留遺漏。做好巡邏記錄。掌握帶班幹部所在位置和快速聯絡方式。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報告;
(五)不得與非法人員內外勾結、通風報信,不得泄露與看護值守工作相關的信息;
(六)維護保養好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和防護器材;
(七)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十八條監控中心值守人員安全職責:
(一)堅守崗位,接班後應關門上鎖,不許無關人員進入;
(二)嚴格執行監控設備操作程式,嚴禁違章操作、變更用途和隨意關閉控制區域;
(三)熟練掌握設備的操作技能,及時、準確記錄監控、報警系統工作狀況,發現異常及時報告;
(四)熟記報警方法及有關部門、人員的聯繫電話;
(五)發現系統報警時,應立即通知值班人員和巡邏安保人員到現場檢查,不得擅自處理,事後要詳細記錄報警時間、原因和處理結果;
(六)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對外泄露安全防範系統的信息;
(七)值守期間不得飲酒及進行其它與值班無關的事項,不得利用值班電話處理與值班無關的事宜,確保聯絡暢通;
(八)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十九條門衛值班人員安全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安全保衛等相關制度,切實履行崗位職責;
(二)按時到崗,值班期間不得擅自離崗,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三)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阻止無關人員進入;
(四)對前來聯繫工作的人員要核驗證件,確認無誤後通知有關人員接待;
(五)不得在工作時間飲酒、會客、娛樂以及進行其它與值班無關的事項,不得利用值班電話處理與值班無關的事宜;
(六)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二十條安檢人員安全職責:
(一)安檢員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堅守崗位,提高警惕,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地做好安檢工作;
(二)安檢員應在開館前30分鐘到崗,啟動安檢設備,確認設備運行是否正常。遇有設備故障,及時報告安全保衛部門;
(三)嚴格按照規範程式操作安檢設備,不放過可疑點、可疑人。對有違法犯罪可疑跡象的人員,及時報告安全保衛部門;
(四)安檢員應在閉館前30分鐘關閉安檢設備,鎖好門窗,清理好物品(含收繳的危險物品)並填寫當日安檢日誌。安檢日誌應詳細記錄當日安檢工作情況和所沒收的危險物品;
(五)對沒收的危險物品應及時登記造冊,不得私自挪用,並在下一個月上旬將所沒收物品及其登記冊交本單位的安全保衛部門;
(六)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文物保管員安全職責:
(一)每次出入文物庫房必須做到入庫前先檢查有無異常情況,出庫時詳細填寫記錄,關好門窗、拉閘斷電、封門封鎖;
(二)嚴格落實雙人雙鎖、雙人出入庫制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文物庫房;
(三)嚴格執行文物出入庫手續,認真清點,詳細登記備案品名、尺寸、質地、完好程度等信息;
(四)每日對文物庫房進行一次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應當立即報告安全保衛部門;
(五)每季度應查對所管庫存文物,做到賬、物相符,並做好查對記錄;
(六)調離崗位時應填寫《文物交接報告》一式三份,經核實文物賬目與實物相符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七)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二十二條展廳工作人員安全職責:
(一)堅守崗位,不得擅自脫崗、串崗,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宜;
(二)熟知展廳內文物展品的位置,認真巡視檢查,防止文物展品丟失或損壞;
(三)維護展廳內部秩序,觀察可疑人員或可疑跡象,發現不安全因素時應採取適當措施處置,迅速報告安全保衛部門;
(四)對展廳大門實行雙人雙鎖管理,每天開啟展廳大門時應認真檢查門窗、鎖具是否完好。閉館前,要與安全保衛人員共同做好清場檢查工作,確認展品安全無誤、報警設備處於良好狀態,記錄簽字、拉閘斷電、封門封鎖後方可離場;
(五)熟知消防、警報等設施位置,掌握消防器材、報警器等使用方法;掌握逃生自救技能,熟悉各種安全預案,遇有險情時果斷處置;
(六)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二十三條電工安全職責:
(一)掌握本單位用電情況,建立各部門電器使用檔案並報本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備案,杜絕超負荷或帶故障用電;
(二)對本單位用電設備、用電器具、線路進行巡查,每日不少於兩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及時制止不按規定用電的行為。對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報告本單位安全保衛部門;
(三)對本單位用電線路、設備進行安裝、更換、檢測和維護保養,及時消除安全隱患,保證用電安全;
(四)履行單位領導賦予的其它安全職責。
第五章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
第二十四條文博單位應當堅持日常檢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原則,認真開展安全檢查,堅持單位每月檢查、部門每周檢查、崗位每日檢查的制度。每逢重要時期、重大節假日,應當在本單位組織開展全面的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單位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安全規章制度、各崗位人員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安全用火、用電情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到位、完整;
(五)技防設施、設備運行情況;
(六)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
(七)安全隱患整改情況;
(八)其它安全情況。
第二十五條文博單位及其部門應將安全檢查情況客觀地分別記入安全檔案。崗位人員應將每天檢查情況記入安全日誌。
第二十六條文博單位應當及時整改安全隱患,可責成有下列行為的人員當場改正:
(一)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有易燃、易爆危險物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
(二)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三)消火栓、滅火器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四)消防、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管理人員,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五)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的;
(六)未按責任區域及時清理易燃易爆物品的;
(七)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詳實填寫安全日誌,並沒有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報告相關情況,提出整改意見的。
第六章安全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管理:
(一)文博單位應根據《文物系統博物館風險等級和安全防護級別的規定》(GA27-2002),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二)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設備的設計、施工、維護、調試應嚴格執行《湖北省文物保護單位及博物館紀念館安全技術防範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三)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設備每年應進行一次全面檢修。設備發生故障後一級風險單位應在3日以內、二級風險單位應在7日以內、三級風險單位應在15日以內修復。故障未修復期間,要增派人力巡視檢查;
(四)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設備的管理人員,應經過相應的專業知識培訓,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每季度對安全技術防範設施進行一次測試,檢驗設備是否運行正常;
(五)安全技術防範設施監控中心,應獨立使用,除管理使用人員外,無關人員不得入內;監控中心內應配備安全防範器具,安裝專用報警通訊設施;不得在監控中心電腦上安裝與工作無關的軟體、硬體系統;
(六)監控中心攝像監視器應當確保24小時攝像,影像資料至少保留一個月以上或按相關規定執行;
(七)館舍維修、展廳布展等施工行為不得影響安全技術防範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因工作需要移動部分設備時,需經安保部門批准,由專業人員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消防設施、器材管理:
(一)建立本單位配置消防設施、器材的檔案資料,記載類型、數量、設定位置、檢查維修單位及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型號、數量等信息。
(二)每年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每年入冬前對消火栓進行潤滑、防凍等項保養維修,確保處於良好地工作狀態。
(三)定位保管消防器材,將乾粉滅火器放在乾燥、通風、避雨、防潮和便於提取使用的地方;消防鐵鍬、鎬、斧、水桶等滅火工具存放在重點部位附近。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定規範、醒目的標識,並標明操作使用方法。
(四)未經安全保衛部門批准,禁止任何人隨意挪用或移動消防器材和設施。
第二十九條避雷設施管理:
(一)文博單位內所有文物建築及高大非文物建築都應安裝避雷設施,文物建築附近有高大樹木時,要在樹頂安裝避雷針,確保不受到雷擊危害;
(二)建築內電器設備、配電設施、技防設施等,應安裝防感應雷的避雷保護設施;
(三)對文物建築的避雷設施要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每年雨季來臨之前,對避雷設施進行一次檢測,確保防雷裝置中的引線連線無斷開脫落、無腐蝕,接地電阻符合規範要求;
(四)架空電線不得與避雷設施交叉架設;平行架設時應符合安全距離要求,其他線路架設不得與避雷設施接觸;
(五)在文物建築周圍種植樹木時,樹幹距離建築物不得小於5米,樹冠距離建築物不得小於3米;
(六)避雷引下線處要有警示標誌。
第七章用火用電管理
第三十條文博保護單位應勸阻公眾在本單位範圍內和周邊控制地帶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勸阻公眾在文物建築保護範圍內使用明火、焚香、吸菸。
屬於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建築經宗教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點燈、燒紙、焚香的,必須在指定地點進行,並備有防火設施,有專人看管,看管人員離開時應當熄滅香、燈。
第三十一條在文博單位內用火,使用人應向本單位安全保衛部門提交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使用。用火部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用火部位周圍嚴禁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禁用漆料、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
(二)用火部位旁邊應備有消防器材,設有專用滅火水桶,裝滿應急備用水;
(三)用火部位安全責任人應全程監管用火現場的安全情況;
(四)備有防火的爐灰存放器具;
(六)有防煤氣中毒等其他安全防護措施。
第三十二條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時,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到消防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落實現場責任人,清除作業區域的易燃、易爆物,配置消防器材。電焊、氣焊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遵守操作規程及消防安全規定,並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配電室實行24小時電工值班制度。值班電工應當堅守崗位,密切觀察配電變壓器及配電櫃設備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格交接班制度,做好值班記錄。配電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三十四條安全保衛部門和電工負責核准每一房間最大用電量及使用的電器,並將有關具體要求張貼在牆上,使用的電器應當建立使用檔案。未以書面形式報請安全保衛部門批准的,任何部門不得擅自購買增添用電器具、更換接線板、接拉臨時線。在使用中如發現電器、元件有不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報告安全保衛部門。
嚴禁在接線板周圍堆放易燃物或存放帶水用具。工作人員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三十五條用電器具和元件已到安全使用期限的,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博物館展廳、文物庫房和古建築內夜間和非開放時間應當斷電,如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電的,應由本單位安全保衛部門批准。
第三十七條每年應當聘請專業的電氣檢測部門對電氣設施進行安全檢測,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八條使用充電器等充電設備,應當遠離易燃物,並有人在場。
第三十九條用火、用電部位所屬部門負責人承擔以下安全工作職責:
(一)需要使用空調和電熱器具等大功率電器時,應報請安全保衛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安裝使用;
(二)應指定專人負責用火、用電部位的安全,應建立制度,落實安全措施;
(三)需要使用明火時,應向安全保衛部門提出申請;
(四)不得在用火、用電部位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應按照有關規定,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位置設定隔離牆;
(五)在用火、用電部位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並妥善保管;
(六)下班前應滅掉火源、拉閘斷電,認真檢查各用火、用電部位,確保全全。
第八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在施工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施工安全責任書,明確責任到人,制定施工工地安全工作方案,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工地的安全。文博單位應指派專人監督、檢查施工單位落實各項安全制度,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十一條在文物建築修繕工程、展覽陳列工程、室內裝修工程、消防、安全技術防範、防雷工程等各類施工現場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因工程需要必須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應事先報請安全保衛部門批准,並採取防範措施。
第四十二條工地臨時宿舍、臨時廚房不得設在文物建築本體、展覽陳列室內。施工單位設定臨時宿舍、臨時廚房的地點應經文博單位安全保衛部門同意。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工地臨時宿舍、廚房、庫房、設備、車輛、建材等的安全。灶具要遠離易燃易爆物品,使用電器灶具並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第四十三條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的油料、漆料和稀料,下班前要及時清理,集中保管、存放,並保持存放處通風良好,周圍沒有電器和易燃易爆物品。施工單位不得在施工現場隨意增加臨時料房。
第四十四條施工現場的木工場地和木材堆放場所應嚴禁菸火,木工場地內的刨花等易燃物應及時清理。禁止將電源線及插座與易燃物混放,施工人員離開現場時要切斷電源。
第四十五條施工單位的電焊工必須持有效資質證書,要熟悉操作規程和安全防火規則。電焊現場嚴禁菸火,遠離易燃易爆物品,在五級風以上的條件下應當停止室外焊接作業。
第四十六條施工單位的電工必須持有效資質證書,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熟知線路和各種用電器的使用情況,應當經常對施工現場的用電設備和線路使用狀況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七條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文物建築工程施工要求,不得破壞文物建築原狀;水管要連線緊密;加強對管線的日常維護和檢查,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第四十八條室外施工現場應當設圍擋,並予以安全警示。施工現場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和其他消防器材。施工人員要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點和使用方法。
第九章突發事件應急管理
第四十九條文博單位應根據《湖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鄂文物綜[2007]23號)和本單位內部及周邊環境的實際情況,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火險火患突發事件;
(二)盜竊搶劫突發事件;
(三)破壞性突發事件;
(四)群體性突發事件;
(五)雷擊災害突發事件;
(六)爆炸事故突發事件;
(七)其他自然災害、公共衛生、食品安全、信息設備等突發事件。
第五十條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落實和演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各項預案的演練每年不少於一次,消防重點單位的滅火和應急救援疏散演練每年不少於二次。
第五十一條火險火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發現火情後,應迅速疏散人群,並組織人員進行撲救。同時,撥打119報警,報警時要講清起火單位、地址、燃燒物、火勢大小,附近有無危險劇毒、爆炸、易燃化學物品存放等情況,並儘快打通或確保消防通道暢通,到接警路口接消防車。
火災發生後,應儘快向單位領導、上級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消防、文物、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具體情況,並迅速組織救護傷員,做好安全防護。
第五十二條爆炸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爆炸事故發生後,應迅速疏散周圍人員,組織搶救傷員,實施救援,保護現場,及時撥打120與急救中心聯繫,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警,如有火情應立即撥打119報警。
安全保衛部門應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爆炸事故情況,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工作。
因設施設備原因造成的爆炸,應請專業技術監督等相關單位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設施設備的檢測調查工作。
爆炸後,對外開放單位應暫停開放,採取果斷有效措施,確保觀眾人身安全。
第五十三條破壞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破壞案件發生後,發現者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和安全保衛部門報告、向公安機關報警,講清情況,配合調查。
安全保衛部門接到報警後應立即派人趕赴現場,並對事發現場進行保護和封閉,以便公安機關勘查。
安全保衛部門及時向主管領導、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匯報案情。
公安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文博單位共同分析案情,查找管理漏洞,完善制度。
第五十四條盜竊搶劫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盜竊案件發生後,第一發現人應立即向單位安全保衛、公安部門報案,並講清情況。
安全保衛部門人員接到報案後,應迅速趕到案發現場,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部門處理現場和案件調查工作。
第五十五條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當班人員應及時向安全保衛部門、單位領導匯報,向公安部門報警,配合實施警戒。安全保衛部門應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避免人員傷亡和文物遭到破壞。公安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文博單位共同分析引發事件的原因,查找漏洞,吸取教訓,完善防範措施。
第五十六條雷擊災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在雷雨到來前,應將必須使用以外的電源一律切斷。因雷擊引起火災,應立即撥打火警119,並按火災預案進行處置,重點做好受傷人員的救護工作,立即報告單位主要領導。並將災害情況及時上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請避雷檢測和設備檢修部門查找避雷設施存在的問題並迅速進行整改和完善。對外開放單位視情況可暫停開放,採取果斷有效措施,確保人身安全。
第五十七條文博單位發生突發事件時,主要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到事件現場,指揮、實施應急處置工作,在搶救受傷人員及文物的同時保護好現場,並在規定時間內報告行政主管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隨後以書面形式報告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
第十章安全教育培訓
第五十八條文博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活動。安全教育培訓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
(二)本單位、本崗位各種安全知識和規範的操作規程;
(三)有關消防設施和器材的性能知識、使用方法,撲救初期火災、自救逃生以及應急處置的知識和技能;
(四)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演練;
(五)對新上崗的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的安全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五十九條文博單位應對周邊居民或單位開展文物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整體文物安全防範意識。
第六十條文博單位工作人員應積級參加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文物安全培訓,熟練掌握文物安全知識和技能。
第十一章獎懲
第六十一條文博單位應建立考評登記檔案,健全考評獎懲制度,不定期對所屬各部門、各崗位人員的安全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測評。
第六十二條文博單位應將安全保衛工作納入單位年度總結,並結合單位實際給予安全工作優秀的部門和個人精神或物質獎勵,對安全工作落實不到位,違反相關制度要求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懲罰。
第六十三條文博單位對出現的安全責任事故,應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領導的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規定若有與國家相關規定不相符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本規定由湖北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