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博物館展覽備案管理規定(試行)》,是北京市頒布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博物館展覽備案管理規定(試行)
- 頒布地區:北京市
為加強北京市博物館展覽管理工作,依據國務院《博物館條例》並結合實際,對在本市備案的博物館舉辦展覽作出如下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指展覽系指以博物館名義舉辦或聯合舉辦的基本陳列、臨時展覽、巡迴展覽及相關活動項目,不包括出入境展覽等涉外展覽。
第二條 博物館舉辦展覽的,應當在展覽開始之日10個工作日前,將展覽主題、展品說明、講解詞等向有關部門備案。其中,國有博物館應按行政隸屬關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非國有博物館向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備案。展覽變更也履行上述程式。
第三條 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將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之後,依法對非國有博物館舉辦展覽進行備案。
第四條 博物館舉辦展覽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主題和內容應當符合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和維護國家安全與民族團結、弘揚愛國主義、倡導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優秀文化、培養良好風尚、促進社會和諧、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要求;
(二)展覽主題應具有思想性、科學性、藝術性以及鮮明的時代特點,並與辦館宗旨相適應,突出藏品特色、行業特性和區域特點,具有較高的學術和文化含量;
(三)加強館際展覽項目交流,整合藏品資源,鼓勵聯合辦展,舉辦巡迴展覽,打造精品項目,提升展示水平,為公眾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
(四)運用適當的技術、材料、工藝和表現手法,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和諧統一,所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展覽規範標準,做到材料安全,確保文物展出環境和觀眾參觀空氣品質達標;
(五)展品以原件為主,使用複製品、仿製品應當明示,並進行標註,文物展覽原則上複製品、仿製品比例不能超過展品的10%;
(六)踐行綠色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倡導綠色低碳節能環保可持續辦展,避免在辦展過程中產生浪費;
(七)採用多種形式提供科學、準確、生動的文字說明和講解服務;
(八)展廳內具有符合標準的安全技術防範設備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損害的展出設施;
(九)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有關規定。
展覽的主題和內容不適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館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第五條 博物館申報展覽項目備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展覽大綱或腳本。應包括貫穿展覽的學術、文化、藝術、歷史等方面的中心思想及總體觀念的文字概述,並提供展陳形式設計方案及相關學術委員會確認可行的項目認定書;
(二)《展品目錄》及重點展品說明。應包括參展展品的總體情況說明及《展品目錄》(包括序號、藏品總登記號、普查登記號、名稱、年代、質地、級別、來源、完殘、照片);
(三)講解詞;
(四)展覽場地總體情況及硬體設備、安全保衛設施情況介紹;
(五)展覽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
第六條 國有博物館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及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組織相應專業人員,依照博物館展覽工作原則開展備案。
對符合備案條件的,依法進行備案;對不符合備案條件,且展覽主題、內容存在問題或可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展覽項目應及時予以處置。審核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展覽主題內容應符合《憲法》要求,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積極健康;
(二)凡有可能泄露國家機密或歪曲醜化我國人民、中國文化,妨礙正風良俗、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統一、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展品、資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違反《國際博物館協會博物館職業道德規定》,展覽主題內容凡涉及人類遺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題材的,不尊重人類尊嚴,不符合國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覽主題內容凡涉及國家領導人的,應遵守《中央宣傳部、文化部關於舉辦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生平圖片展覽的規定》的相關內容,並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
(五)展覽展品來源必須合法,來源不明或來源不合法,以及以假充真,可能對公眾造成錯誤引導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六)展覽場地必須具備安全保衛設施,確保展品及觀眾的安全;
(七)備案材料齊全、真實、有效,符合相應的法律法規要求。
第七條 凡北京市登記備案博物館舉辦展覽,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有關程式,並因展覽的主題、內容問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根據《博物館條例》由北京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
第九條 本規定由北京市文物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