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6年11月27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合肥市人大常委會
1996年9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9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6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暫住人...
第一條 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安徽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暫住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或者城市市區,到其他地區暫時居住的人員。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合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的決定 頒布單位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時間 2014.11.20 實施時間 2014.11.20 (2014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4年11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關於修改的決定》是合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檔案全文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63號)、《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省政府令第271號...
1990年1月5日合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0年2月17日安徽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行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預防和懲治犯罪,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
合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合肥市國有土地有償劃撥試行規定》等規章的決定 頒布時間 1998年09月17日 實施時間 1998年10月01日 頒布單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規範立法、執法行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
《合肥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是1995年9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95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的地方法規。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社會穩定和改革開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預防和懲治犯罪...
淮南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 (2004年4月15日淮南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暫住人口的管理,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為切實加強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進平安城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24號)、《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公安部令第25號)的規定,需要在全市範圍內開展流動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採集登記...
《無錫市暫住人口管理條例》是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無錫市具體情況所制定的,目的在於加強暫住人口管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2023年12月12日,《無錫市暫住人口...
為進一步加強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強化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加大綜合治理力度,確保我市社會治安穩定,努力構建和諧社會,依照公安部等國家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應按照“黨政領導、...
《長沙市城鎮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辦法全文 (1994年8月18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11月10日湖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1997年4月30日長沙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改,1997年6月4日湖南...
(六)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做好暫住人口登記、發證、查驗等管理工作,指導、督促、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治安管理責任和措施,及時查處涉及暫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依法維護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及雇用暫住人口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暫住人口管理責任...
為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檔案內容 第33號 《長春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2000年11月29日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發布施行。市長:李述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具體內容...
《上海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是1988年上海市政府頒布實施的地方法規。具體內容 上海市暫住人口管理規定 (1988年6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
第十條 在旅店、招待所、賓館、飯店等暫住一月以下的外來人員,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進行登記管理;超過一月的,由暫住人口所在旅店、招待所、賓館、飯店負責向所在公安派出所申報登記。第十一條 外國人和華僑、港澳台同胞來我市暫住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暫住人口登記。第十二條 屬於本辦法第三條(一)、(二...
第二十四條 暫住人口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暫住登記和暫住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拖延不辦、故意刁難、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來本市暫住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第...
第八條 外來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外來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民守則,履行法定義務,服從管理。第二章 暫住登記和《暫住證》管理 第九條 外來人員需要在本市暫住的,應當按照《浙江省暫住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報暫住登記或者申領《暫住證》。第三...
第三十二條 暫住人口管理工作人員應當遵紀守法、秉公辦事、優質服務。對於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廈門市人民政府一九九0年四月二十七日發布的《廈門市暫住人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二)定期核對暫住戶口,掌握其變動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三)宣傳和貫徹暫住人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暫住人口進行經常性的法制教育。第十五條 市、縣(市)勞動部門根據勞動力供需狀況對用工單位使用暫住人口實行《外來人員就業證》制度。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暫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