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地震預警活動,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經2021年5月31日山東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2021年7月3日公布,共二十四條,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政府 
  • 公布時間:2021年7月3日 
  • 實施時間:2021年9月1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印發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43號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5月31日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李乾傑
2021年7月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震預警活動,防禦和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預警系統規劃與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監督管理與保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以及相關技術,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區域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
第三條 地震預警工作應當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發布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震預警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地震預警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應急、廣電、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預警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應急避險能力。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
學校應當普及地震預警知識,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培養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以及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並納入全省防震減災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應當包括地震預警台網建設、信息自動處理系統建設、信息播發系統建設等內容。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全省地震預警監測台網。
設區的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防震減災工作需要,建設本行政區域內地震預警監測站點,並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監測台網。
第九條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地震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專用地震預警監測站點,並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和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工程、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設施等建設工程,應當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並建立地震預警應急處置機制。
鼓勵其他單位、場所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
第十一條 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可能造成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的閾值時,由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地震預警信息應當包括地震發生時間、地震震中、地震波到達時間、預估地震烈度等內容。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
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建立地震預警信息自動接收播發機制。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立即組織開展人員疏散、災害防範等應急處置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啟動地震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緊急避險、自救互救。
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工程、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設施等建設工程管理單位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應當立即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和地震應急預案進行緊急處置。
第十六條 地震預警系統運行管理單位和地震預警信息接收、播發單位,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設施、裝置及運行系統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地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地震預警系統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預警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資源、地震等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地震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震預警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人員密集場所和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工程、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設施等建設工程,未按規定安裝地震預警信息接收和播發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地震工作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地震預警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山東省地震預警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5月31日山東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2021年7月3日省政府第343號令予以公布,該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汶川、玉樹、魯甸等強震發生後,減災手段不足、公共服務水平較低、震後應急指揮信息缺乏等問題凸顯,社會對烈度速報與預警信息服務的需求尤為迫切。習近平總書記批示:“進一步推動預警體系建設,加強預報研究,科學發布預警,正確引導輿論,有針對性地做好防震抗災應急準備”。
地震預警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和生產生活秩序,相關活動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開展。目前,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實踐和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及管理中仍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及預警信息採集、處理、發布過程中涉及部門和單位較多,需要統一規劃及相關部門和單位協調配合;二是地震預警具有高度社會敏感性,尤其是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及處置,若沒有法律手段加以規範和保障,容易引起社會混亂而影響社會安全穩定;三是法律、法規對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地震預警信息發布、地震預警保障措施等只作原則性規定,在實際中難以操作,需進一步細化。
我省是地震災害多發省份之一,郯廬、聊考兩大強震構造帶縱貫南北,燕山-渤海強震構造帶在半島北部通過,南黃海地震帶沿半島東南近海海域分布,存在著發生中強以上地震的地質構造背景。通過制定專門的政府規章,加快地震預警系統建設,有效發揮地震預警工作成效,尤為必要和緊迫。
二、《辦法(草案)》起草和審查過程
在《辦法(草案)》列入山東省政府立法計畫後,山東省司法廳提前介入,會同山東省地震局有關人員和部分法律專家組成法規起草小組,就指導思想、篇章結構和重點內容等進行會商,2020年上半年起草了初稿,並廣泛徵求各市地震局、地震監測中心等單位建議。2020年下半年,山東省司法廳會同省地震局組成調研組,先後赴青島、泰安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實地察看泰安地震基準監測台、地震烈度速報與預警系統中心,並召開座談會,圍繞地震預警系統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相關規定可行性等方面展開深入研討。2021年2月份形成會簽稿,傳送有關山東省直部門進行正式會簽,山東省地震局在充分吸收會簽意見的基礎上作進一步修改後,報送山東省司法廳審查。為保證立法質量,使《辦法(草案)》的內容更加符合工作實際,我們還依照立法程式的要求,在山東司法行政網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並將《辦法(草案)》向16個設區的市、立法研究基地等廣泛徵求意見。4月初,根據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經廳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後,提請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已經2021年5月31日山東省政府第115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立法依據和主要內容
《辦法(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防震減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地震預警管理的政府職責、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地震預警裝置安裝、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設施和觀測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相應罰則。
與外省市已出台的9部規章相比,《辦法(草案)》共24條,不設章節,條理清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二)關於地震預警的概念及意義
根據《辦法(草案)》,地震預警是指地震發生後,利用地震監測設施、設備以及相關技術,在地震波到達之前向可能遭受地震破壞的區域提前發出地震警報信息的行為。地震預警與預報是不同的概念,地震預報是世界性科學難題,就現有的科技水平還難以做到成功預報。而地震預警是在地震發生之後,利用地震波與電磁波之間的時間差,在破壞性地震波到達之前,將地震破壞性信息通知離震中較遠的人,使其有幾秒至數十秒的逃生時間和避險處置時間。同時,對於高速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核設施工程、大型水庫、大型礦山、大中型危險品生產存儲設施等建設工程,相對單位利用預警時間差可以及時做出緊急應對措施,避免造成重大生產事故或者嚴重次生災害。
(三)關於地震預警系統規劃建設
地震預警系統是一個極其複雜的系統工程,預警信息在採集、處理、發布三個環節必須都非常準確、可靠、即時,才能起到地震預警作用。在全省預警系統建設過程中,如無統一規劃建設,容易產生各自為政、重複建設、技術不協調、標準不一致、信息不準確等一系列問題。為了保障地震預警工作的協調、高效開展,保證預警信息的準確、可靠、即時,《辦法(草案)》對地震預警系統建設作出統一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預警工作的領導,將地震預警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地震預警協調工作機制,統籌解決地震預警重大問題,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二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以及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地震預警系統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地震預警系統所依託的地震監測台網;三是設區的市、縣(市、區)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防震減災工作需要,建設本地地震預警監測站點,並納入全省地震預警監測台網。
(四)關於地震預警信息發布與處置
地震預警是全省性、大區域範圍的社會工程,對社會影響很大,社會敏感性比較強。為了避免不同的發布主體對同一地震發布不同地震預警信息而造成社會混亂,借鑑福建、雲南等省在地震預警系統建設中的實踐經驗,《辦法(草案)》對地震預警信息統一發布與處置作出相應規定:一是地震預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會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二是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可能造成破壞程度和社會影響,確定地震預警信息發布閾值。地震預估參數達到確定的閾值時,由地震預警系統自動向相關區域發布地震預警信息;三是確定地震預警信息內容;四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人員密集場所、重大建設工程等管理單位在接收到地震預警信息後進行應急處置。
(五)關於地震預警宣傳及知識普及
地震預警信息社會關注度高,如何發揮好地震預警的作用,關鍵是要正確了解地震預警知識、摒棄錯誤認識,熟悉地震預警處置措施,切實取得預警實效,因此,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十分重要。為此,《辦法(草案)》對地震預警宣傳作了相應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廣泛開展地震預警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指導、督促、協助有關單位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提高公眾應急避險能力;二是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應當開展地震預警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提高宣傳活動的覆蓋面和宣傳效果;三是加強學校對地震預警知識的普及,組織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演練,培養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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