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

《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是山東省政府2020年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
  • 通過時間:2020年1月6日
  • 施行時間: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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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通過

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
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1月6日原則通過的《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

主要內容

山東省將實行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行政首長負責制,由省應急管理部門協調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實現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
山東省頻受陸地和海洋等多種自然災害襲擊,災害種類多,分布地域廣,發生頻率高,造成損失重。通過採取風險防治措施,將工作重點轉向災前預防,能夠有效降低自然災害的不利影響。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完善專家諮詢制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加強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報預警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普查,制訂防治方案,明確防治目標,落實防治責任。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防禦工程建設,提高自然災害防禦能力。山東省確定實施自然災害防禦九大工程,包括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修復工程,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海岸帶保護修復工程,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工程,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和避險移民搬遷工程,應急救援中心建設工程,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工程,自然災害防治技術裝備現代化工程等。

辦法全文

《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已經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20年1月23日
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自然災害發生,提高自然災害風險綜合防治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自然災害風險調查、評估、監控、防禦和監督保障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和草場火災等。
第三條 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全面排查、綜合防治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屬地為主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的領導,將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減災等指揮協調機制,保障資金投入,定期研究解決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落實自然災害風險防治相關職責,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自然災害風險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的指導、協調。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地震、氣象等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自然災害風險防治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公益宣傳。
第七條 對在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風險調查與評估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普查工作,建立自然災害資料庫。
普查包括歷史災害調查、致災孕災調查、承災體調查、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調查等內容。
第九條 歷史災害調查應當以區域內有關單位、個人和相關歷史資料為調查對象,對各類自然災害發生次數、災害強度、災害損失、災害影響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研判,推斷自然災害發生的特點和規律。
第十條 致災孕災調查應當以自然災害致災孕災要素為調查對象,對各類致災因子頻率、強度、範圍等信息進行研究和分析,了解自然災害致災孕災的影響因素和發生機理。
第十一條 承災體調查應當重點對人口、房屋建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資源環境、工礦企業等承災體的空間分布、結構類型以及與災害相關的屬性特徵進行調查、收集和歸納,掌握承災體個體信息、區域特徵和承災能力。
第十二條 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調查應當對決策指揮、隊伍建設、物資儲備、通信保障、交通運輸、工程防禦和社會防災減災意識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查清區域綜合防災減災能力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三條 發生新的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區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的類型、強度以及災害損失等情況,對致災孕災因素、承災體屬性特徵和綜合防災減災能力進行更新性調查。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普查結果和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指標體系與評估方法,對本地區易發生自然災害的類型、致災風險、承災體脆弱性、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和區域多災並發群發、災害鏈特徵等情況進行評估,確定存在自然災害風險的區域、時段、部位。
第十五條 根據自然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將自然災害風險區域、時段、部位分為重要防控區域與一般防控區域、重點防控期與一般防控期、重大風險點與一般風險點。法律、法規對地震防禦、森林防火、地質災害防治等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自然災害風險分布情況和本地實際,劃定自然災害風險重要防控區域、重點防控期和重大風險點,編制本行政區域主要自然災害風險圖和自然災害綜合風險區劃圖。
第三章 風險監控與防禦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自然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自然災害綜合風險區劃圖,制定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方案,明確防治目標任務、監控與防禦措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防治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報預警基礎設施建設,綜合運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化手段完善自然災害觀測台網和監測預警感知網路體系,提高綜合監測預警能力。
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氣象、水文、地震、地質、海洋、森林、草原等監測預警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風險監測預警專業技術隊伍和信息員隊伍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獲悉自然災害風險信息,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應當在自然災害風險重要防控區域、重大風險點設立警示標牌,標明自然災害風險類型、影響範圍及安全轉移線路、避災場所和責任人,並告知影響區域內人員和單位。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防禦工程建設,提高自然災害防禦能力。
自然災害防禦工程包括:
(一)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修復工程;
(二)森林防火能力提升工程;
(三)海岸帶保護修復工程;
(四)地震易發區房屋、設施加固工程;
(五)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
(六)地質災害綜合治理和避險移民搬遷工程;
(七)應急救援中心建設工程;
(八)自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化工程;
(九)自然災害防治技術裝備現代化工程;
(十)其他自然災害防禦工程。
第二十二條 在重要防控區域內,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措施,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防治: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部門聯防聯控機制;
(二)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演練,提高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三)加強對重大風險點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視檢查,對存在的風險及時進行修復或者處理;
(四)加強監測監控,及時發布氣象、水文信息;
(五)提高有關建築物、構築物和公共設施的防災抗災強度;
(六)組織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七)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重點防控期內,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措施,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防治: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指揮協調;
(二)加強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全社會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意識和能力;
(三)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
(四)加強對重大風險點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視檢查,對存在的風險及時進行修復或者處理;
(五)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發布氣象、水文信息;
(六)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部位的管控,並可根據需要發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關人員、車輛、物品等進入;
(七)對有關單位、個人的生產經營和作業活動進行調整或者限制;
(八)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巡檢制度,組織對自然災害風險點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風險隱患並採取加固、隔離等相應處置措施。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檔案,對重要防控區域或者重大風險點、防治方案及防控措施、防控單位及責任人、防控過程及結果等進行如實記錄。
第四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水利、地震、氣象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應當包括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內容。
第二十七條 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要求,組織編制乾旱洪澇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防治專項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
自然災害防治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自然災害形勢和防治總體目標、防治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防治措施和防治技術、信息資金物資等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標準化建設,健全完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風險評估、監測預警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標準體系,並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標準應當進行定期評估和修訂完善。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專家諮詢制度,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專家庫建設,為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提供專家支持。
鼓勵支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套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自然災害工程防禦和基礎設施設備的投入,並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專項資金,保障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所需經費。
鼓勵引導社會資金參與自然災害風險防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調運體系,並根據區域內自然災害的類型、特點,科學確定應急物資儲備品種及規模。
鼓勵支持社會化、市場化應急物資儲備。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編制自然災害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並按照規定要求進行演練和評估。
自然災害綜合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風險監控、防禦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合理配備救援人員和裝備,全面提升綜合救援能力。
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專業應急隊伍建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責任制,對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查。
對責任落實不力,導致重大自然災害風險隱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對相關責任單位和人員予以通報或者約談;必要時,可以實行掛牌督辦。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有關專業機構參與自然災害風險調查、評估、監測、防禦,構建社會化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格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自然災害風險普查、評估的;
(二)未按照規定落實自然災害風險監控和防禦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自然災害防禦工程建設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並採取相應防控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今天上午,山東省政府召開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辦法(草案)》)。
山東近年飽受陸地和海洋等多種自然災害頻繁襲擊,災害種類多,分布地域廣,發生頻率高,造成損失重。實踐證明,通過採取風險防治措施,將工作重點轉向災前預防,能夠有效降低自然災害的不利影響。
《辦法(草案)》共6章39條,主要內容和創新點包括:
確立了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的原則、機制和職責。《辦法(草案)》提出,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全面排查、綜合防治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屬地為主的工作機制。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
建立了風險調查與評估相關制度。明確了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普查,普查包括歷史災害調查、致災孕災調查、承災體調查、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調查等內容。同時,根據普查和相關標準對自然災害風險進行評估和分級。
規定了自然災害風險防治重大工程和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辦法(草案)》確定了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修復工程、應急救援中心建設工程等自然災害防禦九大工程,提高自然災害防禦能力。
規定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實現氣象、水文、地震等監測預警信息共享。
明確了重點區域和時期的風險防控措施。在重要防控區域內和重點防控期內,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採取措施,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防治。
《辦法(草案)》規定,在重點防控期內,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取措施,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防治:(一)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指揮協調;(二)加強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提高全社會自然災害風險防治意識和能力;(三)實行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四)加強對重大風險點和其他重要部位的巡視檢查,對存在的風險及時進行修復或者處理;(五)加強監測預警,及時發布氣象、水文信息;(六)加強對重點區域和部位的管控,並可根據需要發布命令或者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有關人員、車輛、物品等進入;(七)對有關單位、個人的生產經營和作業活動進行調整或者限制;(八)其他必要措施。
規定了監督保障措施及法律責任。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自然災害防治職責的部門、生產經營單位相應的法律責任。
《辦法(草案)》規定,違反本辦法,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並採取相應防控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自然災害風險防治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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