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皖交建〔2024〕65號
各市(省管市、縣)交通運輸局,省交通控股集團、省港航集團、省引江濟淮集團,廳直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長三角地區交通運輸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積極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壓實建設單位項目管理主體責任,推動我省交通建設工程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省廳組織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4月17日
檔案全文
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工作,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徽省交通運輸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信用評價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公路水運工程包括高速公路、普通國省道、港口、航道、船閘等新建、改建、擴建項目。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依法承擔本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管理的組織機構,包括項目法人、項目管理公司或者項目代建單位等各類項目管理機構。
第三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定期評價和動態評價相結合。定期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對建設單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為進行評價。建設單位發生嚴重不良行為,開展動態信用評價。
第四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分為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和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兩部分。其中單個項目管理機構評分內容包括招標投標、契約管理、計畫執行、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生態環保及其他行為等內容;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由單個或多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按照投資額加權平均得分、獎勵分和其他行為分等三部分構成。
第六條 以省屬國有企業為推進主體的高速公路和重點水運建設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確定的評定標準,組織對單個項目管理機構開展年度信用評分。
以市為推進主體的高速公路、重點水運建設項目,及其他公路水運建設項目,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本細則確定的評定標準,對單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開展年度信用評分,並將評分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省級交通質監機構受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委託,負責對全省公路水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進行審核、匯總,並將結果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
第七條 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周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內未取得施工許可的項目不參與年度評價。
第八條 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信用好、較好、一般、較差、差,分為AA、A、B、C、D五個等級。
第九條 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等級根據評分結果,按照下列規定評定:
AA級:95分≤評分≤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評分<95分,信用較好;
B級:75分≤評分<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評分<75分,信用較差;
D級:評分<60分或動態評價直接降為D級,信用差。
第十條 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上一考核年度經本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評定的信用評價等級為A級以上的;
(二)在本省交通運輸行業無嚴重不良行為;
(三)在全國交通運輸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中無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
第十一條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項目管理許可權,在每年4月底前完成公路水運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上年度信用評分工作。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信用評定的依據為:
(一)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結果或通報、決定;
(二)舉報、投訴或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結果;
(三)市級及以上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
(四)其他可以認定不良行為的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建設單位開展綜合評價,初步確定信用等級,並在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日。公示期內,評價對象或社會公眾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省交通運輸廳提出申訴或舉報。
建設單位最終的信用評價結果在安徽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公布,有效期1年,並報交通運輸部。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明確的具有行政、事業性質專門從事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建設單位不納入本實施細則進行信用評價,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實施細則相關評價內容,對其所屬的項目組織機構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有關單位應加大建設單位信用評價結果套用力度,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開展分級分類監管。對信用評價等級較高的建設單位,在特許經營單位選擇、評優評獎、市場管理、監督檢查等方面給予鼓勵和褒獎。將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單位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等其他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評價,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及時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附屬檔案: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行為評定標準
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信用行為
評定標準
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得分(M)滿分100分,超過100分的按100分記,由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S)、獎勵分(W)和其他行為分(Z)等三部分構成。其中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100分;獎勵分5分;其他行為分5分。
一、計算得分
1.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S):
Ai: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不良行為扣分,按照附表1計算;
i:不良行為數量。
2.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得分(M):
在我省負責單個或多個公路水運項目建設管理,並且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將各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S)進行加權計算:
按照投資額加權平均
S: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
C:建設單位在單個工程項目中年度投資額(所占股權比例乘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下達的該項目年度計畫投資額),以億元為單位,按四捨五入保留2位小數計算;
W:建設單位在評價周期內榮譽表彰加分即獎勵分,按照附表2計算;
Z:建設單位其他不良行為扣分,按照附表3計算。
二、評定等級
依據《細則》第九條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等級劃分標準,按照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得分,評定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等級。
算例:某建設投資公司在省內共參與A、B、C、D、E、F等6個工程項目建設管理,6個項目管理機構信用評分分別為:92、90、90、88、85、86,各項目年度計畫投資額分別為0.811億元、42.523億元、5.248億元、20.464億元、32.835億元、3.409億元,其中該建設單位在B項目中股權占比80%,在D項目中股權占比45%,該建設單位管理的1個工程項目在評價周期內分別獲得魯班獎1項,黃山杯1項,行業主管部門不良行為扣分1分。
則該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得分(M)為:
M=(92*0.81+90*42.52*0.8+90*5.25+88*20.46*0.45+85*32.84+86*3.41)/(0.81+42.52*0.8+5.25+20.46*0.45+32.84+3.41)+3-1=89.72
該建設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等級:A,信用較好
三、動態評價
(一)嚴重不良行為。經相關部門認定的招標投標嚴重違法違規行為、重大以上質量(安全、環保)責任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等級質量(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或延期報送的,屬於嚴重不良行為。
(二)動態評價。在評價周期內,建設單位所管理工程項目出現嚴重不良行為,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研究確認後,組織開展動態評價。出現下列兩種情形時,直接將建設單位綜合評價等級調整為D級:
1.建設單位有且僅有1個在建工程項目,且發生嚴重不良行為;
2.建設單位有2個以上在建工程項目,發生嚴重不良行為的項目年度計畫投資額占建設單位交通固定資產年度計畫投資總額比重超過85%的。
附表1.單個項目管理機構不良行為評分表
| | | | |
| | 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時,嚴重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受到招標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 | | |
| 組織招標投標活動時,違反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被招標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且未及時整改到位的。 | | |
| 存在轉包、違法分包行為,項目管理機構未進行查處的。 | | |
| 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從業單位在項目契約有效期內對建設單位的契約履約行為提出異議或者申訴,經行業主管部門核查,情況屬實的。 | | |
| | | |
| | | |
| 拖欠農民工工資、工程款或其他情節惡劣的行為,產生較大負面影響的。 | | |
| 拖欠農民工工資、工程款,但未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的。 | | |
| 無正當理由不支持配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填報業績、信用評價等信息的。 | | |
| 未按行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項目及日常管理信息資料的。 | | |
| 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完成年度交通投資計畫,且完成額<80%的;或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設的。 | | |
| 因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完成年度交通投資計畫,但完成額≥80%的;或年度關鍵工序節點未按期完成的。 | | |
| 未辦理政府質量監督手續或施工許可,開展現場施工建設的。 | | |
| | | |
| | | |
| | 發生重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或發生較大以上等級質量責任事故隱瞞不報或延期報送的。 | | |
| 發生較大質量責任事故的,或一般質量責任事故隱瞞不報或延期報送的。 | | |
| | | |
| | | |
|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在質量抽檢過程發現突出質量問題的,並造成負面影響的。 | | |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交通質量監督機構檢查中發現突出質量問題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 | |
| | 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或發生較大以上等級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或延期報送的。 | | |
| 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或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隱瞞不報或延期報送的。 | | |
| 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或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平安工地建設考核結果小於70分的。 | | |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年度平安工地建設考核結果小於85分,大於等於70分的。 | | |
| 未組織參建單位制定項目重大事故隱患清單的,或重大風險清單的。 | | |
| | | | |
| | | |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交通質量監督機構檢查中發現突出環境問題未按期整改到位的。 | | |
| | 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不良行為。 | | |
附表2.榮譽表彰加分
| | | |
| | | |
| 國家優質工程銀獎、李春獎、水運交通優質工程獎、三部委“平安工程”冠名 | |
| 省級優質工程獎、省交通優質工程獎、省級“平安工程”冠名;省委省政府、交通運輸部對工程項目通報表揚或表彰的 | |
| 交通運輸部創建示範項目;市級以上黨委政府、省交通運輸廳對工程項目通報表揚或表彰的 | |
1.國家有關榮譽表彰有明確加分規定的,從其規定。 2.只計算當年評價周期內獲得的榮譽表彰,多個工程項目獲獎可累計計算。 3.單個項目獲多個獎項,僅計算該獎項申報序列最高獎項。 |
附表3.建設單位其他不良行為扣分依據
| | | |
| 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檢查通報、決定; | | 具體扣分分值以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結果為準,累計扣分不超過5分。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