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是遼寧省交通運輸廳於2024年2月29日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29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公告,細則全文,

發布公告

遼寧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遼寧省公路建設養護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遼寧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遼寧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遼寧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交通運輸局、瀋撫示範區規劃建設局,省交通運輸事業發展中心、事務服務中心,省交投集團:
  《遼寧省公路建設養護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遼寧省公路設計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遼寧省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遼寧省水運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已經2024年第8次廳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交通運輸廳
  2024年2月29日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市場管理,引導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誠信履約,促進我省監理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用評價是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契約檔案等,對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從業承諾履行狀況的評定。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在工程項目監理過程中的行為,監理企業在資質許可(含資質申請、延續和重大事項變更等)、投標活動以及履行監理契約等過程中的行為,監理人員在崗位登記、業績填報、履行契約等過程中的行為,屬於從業承諾履行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
本細則所稱監理企業是指具備有效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資質證書的企業。
本細則所稱監理人員是指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並在交通運輸部監理人員監管系統中註冊的人員。
第四條 凡列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範圍、監理契約額20萬元(含)以上的公路水運工程項目,其監理企業及相應監理人員應納入信用評價範圍,其中公路工程項目還應滿足契約工期大於等於2個月的條件。
不屬於上述工程項目範圍,但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監理企業及相應監理人員也應納入信用評價範圍:
(一)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的舉報事件中查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
(二)在重大質量事故中涉及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
(三)在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涉及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
(四)從業過程中有本細則附屬檔案1中“直接定為D級”行為的監理企業;
(五)從業過程中有本細則附屬檔案2中一次性扣12分及以上分值行為的監理人員。
第五條 信用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信用評級工作實行簽認負責制度和評價結果公示、公告制度。
第七條 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一)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省交通運輸事務服務中心受省交通運輸廳委託負責信用評價的事務性工作,主要包括:
1.指導全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
2.貫徹國家有關信用建設的法律、法規,制定、完善我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評價標準;
3.組織全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結果的匯總、審核、公示和發布,以及按照交通運輸部的要求上報評價結果等工作。
(二)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可委託其下屬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等單位負責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
1.組織轄區內直接監管項目的業主單位和監理企業按要求及時完成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錄入、自評和初評工作,並對直接監管項目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進行信用評價複評;
2.收集、匯總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上報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信用評價複評結果;
3.按要求通過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完成信用評價信息審核、填報和提交工作。
(三)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區、縣級市,下同)轄區內所監管公路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可委託其下屬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等單位負責信用評價的具體工作,主要包括:
1.組織所監管項目的業主單位和監理企業按要求及時完成信用評價相關信息的錄入、自評和初評工作,並對所監管項目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進行信用評價複評;
2.按要求及時上報本縣(區、市)相關信用評價複評結果。
(四)項目業主單位負責本項目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信用評價初評工作。
(五)監理企業負責本企業信用評價申報、自評以及相關信息錄入工作。
第八條 下列資料可以作為信用評價採信的基礎資料:
  (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檔案(含督查、檢查、通報檔案)和執法文書;
  (二)工程其他監管部門稽查、督查(察)、檢查等活動中形成的檢查檔案;
  (三)舉報投訴調查處理的相關檔案和專家鑑定意見;
  (四)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及責任認定相關檔案;
  (五)項目業主單位有關現場監理機構和監理人員履約、質量和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
  (六)總監辦、項目監理部、駐地辦有關質量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
  (七)項目業主單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的項目監理人員履約情況(包括契約規定監理人員、實際到位人員及人員變更情況等內容)。
第二章 信用評價程式
第九條 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信用評價的程式為:
(一)監理企業自評;
(二)項目業主單位初評;
(三)各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複評;
(四)省交通運輸事務服務中心審核、匯總,綜合確定全省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信用評價結果,並上報省交通運輸廳;
(五)省交通運輸廳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審定、公示和發布。
第十條 監理企業負責組織項目監理機構於每年1月10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監理情況向項目業主單位提出信用評價申報,並附項目監理機構和扣分監理人員的相關信用自評信息,同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全國公路、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單位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對所負責項目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自評結果進行覆核並進行初評,初評結果、扣分依據等相關評價信息應報送負責項目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並分別錄入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和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同時將初評結果抄送相關監理企業。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如有異議,可於收到初評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項目監管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現場檢查評價情況、申訴調查結論等對項目業主單位的初評結果進行核實並進行複評,納入評價範圍的工程項目每年不得少於2次現場檢查。複評結果、扣分依據等相關評價信息報送省交通運輸廳並分別錄入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和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其中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形成的相關評價信息須通過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報送和錄入。
第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事務服務中心對各市上報的信用評價信息進行審核,根據各部門的審查結果,結合收集的其他資料進行綜合評定,並徵求省級相關部門意見後,初步確定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信用評價結果。其中,評為AA級的監理企業的數量原則上不得超過全部參評監理企業總數的30%。
第十四條 省交通運輸廳將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信用評價結果通過廳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限內向公示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廳發布全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結果。並將納入交通運輸部評價範圍的相關評價信息按要求報送交通運輸部。
第三章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
第十六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周期為1年。每年評價的時間段為評價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綜合評分制。監理企業信用評分的基準分為 100 分,以每個單獨簽訂契約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契約段為評價單元進行扣分,具體扣分標準見附屬檔案1。
聯合體在工程監理過程中的失信行為,對聯合體各方均按照扣分標準進行扣分或確定信用等級。契約額不進行拆分。
第十八條 對有多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契約段的監理企業,按照監理契約段的信用評分與契約金額進行加權,計算其綜合評分。監理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分計算公式為:
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實施細則
監理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分計算公式
式中:S為監理企業的信用綜合評分;
Fi為某一監理契約段的信用評分;
Hi為某一監理契約段的契約金額;
n為企業的監理契約段總數。
第十九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分AA、A、B、C、D五個等級。各等級對應的信用綜合評分為:
AA級:95分<評分≤100分,信用好;
  A級:85分<評分≤95分,信用較好;
  B級:70分<評分≤85分,信用一般;
  C級:60分≤評分≤70分,信用較差;
  D級:評分<60分,信用很差。
第二十條 對信用行為“直接定為D級”的監理企業實行動態評價,自認定之日起定為D級的時間為12個月。監理企業至下一年度信用評價時,信用等級確定為D級未滿12個月的,下一年度信用等級仍確定為D級。
第四章 監理人員信用評價
第二十一條 監理人員信用評價周期為3年,從第一年1月 1日起至第三年12月31日止。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員信用評價實行累計扣分制,具體扣分標準按照附屬檔案2執行。
第二十三條 信用評價周期內,對監理人員失信行為扣分進行累加。對累計扣分分值大於等於12分但小於24分的監理人員,在其資料庫資料中標註“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對累計扣分分值大於等於24分的監理人員,在其資料庫資料中標註“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很差”。
第五章 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有效期1年,有效期結束後未獲得新的信用評價等級的,原信用評價等級可延續1年。延續1年後仍未獲得新的信用評價等級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確定投標時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五條 企業具備有效的遼寧省公路水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等級時,投標按其認定;不具備時,投標信用評價等級按照以下原則認定:
(一)具有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的,按照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認定。
(二)無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的,按照企業註冊地省級信用評價等級認定。
(三)無全國綜合信用評價等級和註冊地省級信用評價等級的,根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系統或全國水運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查詢結果,無不良行為記錄的按A級認定,有不良行為記錄但超過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級認定,三年內有不良行為記錄的按C級認定。
(四)聯合體投標的,按照聯合體成員企業中信用評價等級最低的認定聯合體信用評價等級。
第二十六條 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招標過程中,企業信用等級應予以套用,作為資格審查或者評標履約信譽項評分因素,並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對於信用評價等級為AA級的企業,可以給予增加參與投標標段數量、減免投標保證金、減少履約保證金或質量保證金等優惠措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各項目業主單位應建立本單位信用評價管理台賬,及時更新工程項目、標段及相關從業企業信息,客觀、公正記錄企業不良行為、扣分情況、扣分依據等信用評價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未盡事宜以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監發〔2012〕774號)等相關檔案為準。原《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管理辦法》(遼交質安發〔2015〕211號)同時廢止。
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
評價內容
失信行為代碼
失信行為
信用等級
或扣分標準
投標行為
JJX101001
出借監理企業資質的
直接定為D級
JJX101002
以他人名義或弄虛作假進行投標的;以向招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或串標、圍標的;被法務部門認定有行賄行為並構成犯罪的
直接定為D級
JJX101003
監理企業中標後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的
直接定為D級
履約行為
嚴重不良行為
JJX101004
分包、轉包工程監理工作的
直接定為D級
JJX101005
弄虛作假,故意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
直接定為D級
JJX101006
在重大質量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監理企業負有主要責任的
直接定為D級
JJX101007
在重大質量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監理企業負有責任的
20分/次
質量、安全生產、環保監理
JJX101008
將不合格的單位、分部、分項工程、工序按照合格簽字的
15分/次
JJX101009
將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或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10分/次
JJX101010
在環保事件中負有責任的
10分/次
JJX101011
在一般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監理企業負有責任的
10分/次
JJX101012
工程項目出現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監理企業負有責任的
6分/次
JJX101013
工程項目出現質量問題,監理企業負有責任的
5分/次
JJX101014
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檢查(督查)提出的監理問題未整改、整改不及時或經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5分/次
JJX101015
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批的,或監理計畫(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未按規定審批的
5分/次
JJX101016
未按規定進行隱蔽工程驗收或進行中間交工驗收和質量評定的
5分/次
JJX101017
存在假數據、假資料問題的
5分/類·次
質量、安全生產、環保監理
JJX101018
對施工現場發現的質量問題、安全隱患、環保問題,未及時提出書面指令督促施工單位整改的
3分/項·次
JJX101019
未按規定頻率進行抽檢和質量檢驗(評定)的
3分/次
JJX101020
監理日誌、巡視、旁站記錄中重要內容未記錄的
2分/項·次
費用監理
JJX101021
工程量計量不真實的
5分/次
進度監理
JJX101022
由於施工單位原因導致工期滯後,監理未及時提出書面指令督促施工單位整改的
3分/次
人員
設備
到位
JJX101023
企業所屬監理人員冒用他人證書從事監理工作的
10分/人次
JJX101024
監理人員使用假證書從事監理工作的
5分/人次
JJX101025
監理人員有吃拿卡要行為的,或因行賄受賄等行為,被認定構成犯罪的。
5分/人次
JJX101026
未按投標承諾的條件配備總監、副總監、駐地監理、總監代表的
5分/人次
JJX101027
派駐到工程建設項目上的總監、副總監、駐地監理、總監代表未在中標監理企業從業登記的
5分/人次
JJX101028
派駐到工程建設項目上的監理工程師在中標監理企業從業登記的人數不足契約約定監理工程師總人數50%的
每少1人,扣5分/人次
JJX101029
未經業主許可調換總監、副總監、駐地監理、總監代表的,或前述人員在履約日常考核中有效出勤日低於規定最低出勤日的
5分/人次
JJX101030
實際到崗監理工程師不足契約約定70%的,或監理工程師在履約日常考核中有效出勤日低於規定最低出勤日的
3分/次
JJX101031
監理工地試驗室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審核或實際工作中不滿足備案要求的
3分/次
JJX101032
監理工程師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公路、水運工程項目中從業的
2分/人次
其他行為
JJX101033
監理企業應申請評價而拒絕申請評價的
直接定為D級
JJX101034
被交通運輸部通報批評的
直接定為D級
JJX101035
在申請資質許可、資質延續及變更等過程中存在企業業績弄虛作假的
直接定為D級
JJX101036
監理企業在資質許可、資質延續等過程中,存在監理工程師業績等虛假的
直接定為D級
其他行為
JJX101037
監理企業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填報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存在虛假的
3分/次
JJX101038
被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省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
15分/次
JJX101039
被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市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
5分/次
註:
  1.JJX101006、JJX101007、JJX101010、JJX101011、JJX101013,應根據事故調查組《事故認定或結案報告》,對監理責任認定情況及事故等級或程度進行相應扣分。質量事故、安全事故、質量問題等級劃分標準見《公路水運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劃分和報告制度》(交辦安監字〔2016〕146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2007年第16號令)等檔案。質量問題還包括被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返工、報廢處理,或結構物加固補強造成永久性質量缺陷等情況。
  JJX101012,安全事故隱患的分級情況見《2008年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意見》(廳質監字〔2008〕48號)的有關規定。本標準中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簡稱重大隱患)指列入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掛牌督辦範圍的重大隱患。
  2.JJX101015,“未按規定對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批的,或監理計畫(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未按規定審批的”,是指監理未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批,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環保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專項施工方案等,或者監理計畫(規劃)、監理實施細則未按規定審批的,扣5分/次。
  3.JJX101017,“存在假數據、假資料問題的”,主要扣分情況分以下幾類:
  (1)監理企業抽檢數據不真實或出現嚴重偏差的;
  (2)巡視、旁站、監理日誌等記錄不真實,與實際施工情況或監理事項不符;
  (3)質量安全問題處理複查記錄存在編造或不屬實;
  (4)標準試驗、配合比設計驗證審批資料虛假;
  (5)其他監理檔案和資料存在編造或不屬實的;
  (6)監理資料中存在違規代簽現象的。
  以上各類情況發現一次扣5分/類,多類同時發現的累加扣分。
  4.JJX101018,“對施工現場發現的質量問題、安全隱患、環保問題,未及時提出書面指令督促施工單位整改的”:指工程現場發生質量問題、安全隱患或環保問題時,監理應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監理指令,督促施工單位整改,並對整改情況予以驗收和書面確認。未按上述程式實施的,扣3分/項·次,“項”指的是按照質量問題、安全隱患、環保問題分項。
  5.JJX101020,監理日誌、巡視、旁站記錄中重要內容未記錄的,扣2分/項·次,“項”指的是按照監理日誌、巡視和旁站分項。
  6.JJX101026,“未按投標承諾的條件配備總監、副總監、駐地監理工程師、總監代表的”:指監理企業派駐現場關鍵人員的崗位能力不滿足契約要求,如主要業績、職稱、專業、資格要求等。主要扣分情況分以下幾類:
  (1)派駐關鍵人條件有降低的,即使有履行變更手續經業主同意的情形,或關鍵人到崗時間不足契約約定時間的2/3,扣5分/人次,;
  (2)關鍵人條件無降低,但每一個關鍵人崗位在施工監理期內累計變更次數達到兩次(含)以上的,從第二次變更起,施工監理期每變更一次扣2分/人次(只變更一次不扣分);
  (3)關鍵人條件有降低,且每一個崗位在施工監理期內累計變更次數超過兩次(含)以上,應按照上述第(2)和(3)條累加扣分。
  7.JJX101028,“派駐到工程建設項目上的監理工程師在中標監理企業從業登記的人數不足契約約定監理工程師總人數50%的”:指監理工程師在中標企業從業登記人數少於契約約定監理工程師總人數的50%時,每少1人扣5分/次,不夠1人按1人扣分計算;登記在中標企業監理工程師人數大於等於總人數50%時不扣分。
  8.JJX101032,“監理工程師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運工程項目中從業的”:指監理工程師同時在兩個及以上高速公路或大型水運工程項目中兼職的,扣2分/人次,但其中有暫停施工的項目除外。
  9.JJX101037,“監理企業根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填報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存在虛假的”:監理企業向社會公布的信息包括企業基本信息、企業業績、主要從業人員信息、人員業績等,經查實,存在虛假的,在信用評價總分上扣3分/次。
  10.JJX101038和JJX101039,被省級或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或市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當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涉及標準中其他具體失信行為時,原則上不重複扣分,應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扣分。
  11.關於監理企業在項目實施中發生失信行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釋:有關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監理企業存在失信行為,依據標準進行相應扣分,並要求監理企業在一定時限內整改,整改期內不重複扣分。整改期後,相關主管部門仍發現同一失信行為時,可進行下一次扣分。
遼寧省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標準
序號
失信行為代碼
失信行為
扣分標準
1
JJX102001
監理工作中,有吃拿卡要等行為的
24分/次
2
JJX102002
使用假監理工程師或專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
24分/次
3
JJX102003
被交通運輸部通報批評的
24分/次
4
JJX102004
在重大質量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24分/次
5
JJX102005
將不合格的單位、分部、分項工程按合格簽字的
20分/次
6
JJX102006
將不合格的工序、建築材料、建築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16分/次
7
JJX102007
在環保事件中負有責任的
6~12分/次
(視責任程度扣)
8
JJX102008
監理工程師存在造假行為的
12分/次
9
JJX102009
被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省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
12分/次
10
JJX102010
在重大質量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12分/次
11
JJX102011
在一般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8分/次
12
JJX102012
在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中負有責任的
8分/次
13
JJX102013
在質量問題中負有責任的
6分/次
14
JJX102014
被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市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行政處罰的
6分/次
15
JJX102015
出藉資格證書的
6分/次
16
JJX102016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勞動契約的
6分/次
17
JJX102017
從事監理工作未進行從業登記或業績登記的
6分/次
18
JJX102018
違規代簽監理資料的
3分/次
19
JJX102019
現場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到崗、不出勤的,或在履約日常考核中有效出勤日低於規定最低出勤日的
2分/次
注:
  1.JJX102004、JJX102010至JJX102013的相關說明參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注1。
  2.JJX102008,“監理工程師存在造假行為的”:包括編造、偽造試驗資料或監理資料,以及在從業登記和業績登記中提供虛假資料,扣12分∕次。
  3. JJX102009、JJX102014,“被省級或市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或市級其他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當通報批評涉及標準中其他失信行為時,原則上不重複扣分,應按“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扣分。
  4.JJX102015,“出藉資格證書的”:是指監理工程師與監理企業無勞動關係,僅將其資格證書信息登記在該企業,並提供證書供企業投標、辦理資質許可相關事宜的行為,應扣6分/次。
  5.JJX102017,“從事監理工作未進行從業登記或業績登記的”:是指監理工程師未按規定在交通運輸部相關網站“監理工程師崗位登記系統”中進行了從業登記和業績登記。
  6.關於監理工程師在項目實施中發生失信行為扣分的“次”,作如下解釋:有關主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監理工程師存在失信行為,依據標準進行相應扣分,並要求監理工程師在一定時限內整改,整改期內不重複扣分。整改期後,相關主管部門仍發現同一失信行為時,可進行下一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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